雖然逆風,但旅外本國人的基本人權,似乎也應該要討論一下。
請大家記得,在年底這個時候(聖誕假期)、明年2月底(多數的國外大學期末考結束、寒假開始)返國的「本國人」,應該不是不聽勸告到疫區去遊玩的台灣人,而是那些到海外求學、工作、還有那些為台灣未來的進步與經濟打拚的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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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冠防疫新政策--沒有三日內陰性檢驗報告一律不准「登機」?】限制返國自由的行政命令有無明確授權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是否意味拒絕本國人返台就醫,任由在國外自生自滅?
衛福部的公告:不分「本國」與「外國」人,如果沒有新冠檢測「陰性」的報告 #不准搭返台班機。
但作為法律人,該有的風骨不是順風隨波逐流,如果回到法律面以及這個政策可能導致的結果來仔細想想,會覺得有些不寒而慄:
〔但仔細想想,身為一個法治國家,我們應該 #回到行政法基本權限制合憲與合法性的架構來檢討:
1.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條明文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現在突然要求「陰性報告才准登機」,這政策不但限制了國人返國的自由,連登機、回台就醫的權利也可以說全面被剝奪,「臉書小編公告」就好,不需要法律規定?這麼嚴厲的措施的法源依據,不會又是紓困條例那條抽象概括的萬用第7條「帝王條款」吧?
2.比例原則?
#台灣本來就有返國強制隔離14天的政策了,甚至還搭配嚴密的監控,難道該嚴格的防疫手段不能達到目的?
此外,我國政府有無考量到其他國家篩檢報告的時間與資源?如果要返國登機的台灣人是青壯年又無症狀,在那些落後或疫情嚴重國家,難道全部都能夠這麼快提供「無症狀者」檢疫報告?
政府對於在國內的本國人說,無症狀不要普篩,大家也都相信這樣的政策是正確的;
但對於在國外的本國人卻說,不管有無症狀都要檢測才准搭飛機,也不管全世界各國的篩檢資源與政策,
這樣的政策是不是自我矛盾與打臉呢?
更可怕的是,這政策是否也意味著台灣政府拒絕所有「(有納稅也繳納健保的)本國人」旅外留學與工作者(不是吃飽撐著突然跑出國觀光的那種!)返台就醫?
最後,還有一點,或許身處於醫療先進國家的留學生不擔心這點,但我想到的是如果是 #在醫療較為落後地區工作的本國人不幸染疫(當然不可能有陰性報告),台灣政府 #是不是要讓他們在國外自生自滅?
而這些被隔絕於外國的本國人,可能很多還是繼續繳稅、繳健保費(但卻沒用到本國資源)的本國人,請問台灣政府有想過嗎?
為了交出漂亮的數字自我吹捧,如此對待因求學工作而旅居在外的本國人,這還是一個自由的人權國家嗎?
在缺乏通盤我國醫療資源的容納性(#是否真的完全無法支持旅外留學與工作的本國人?原先的14天隔離的手段難道無法達成目的?現在前置到連登機、返國都不准?)下,鎖上國門,拿著漂亮的數字大外宣+大內宣,連本國人都求助無門,就是台灣人的人性尊嚴?
我想很多旅外本國人應該要牢牢地記住這段歷史。
在這段艱難的歲月裡,國家曾經對我們關上國門。
疾病可以治癒,但留在人心裡的傷痕卻很難磨滅。疫情會過去,但人才與人心的流失卻難以挽回。
或許這將會是一個國家"brain drain"的過程,而我們都知道,"brain drain"就是一個國家國際競爭力衰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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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58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 #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 #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 #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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