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董事解任條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早上大同公司股東會刀光劍影,
讓我想起n年前參加臨時股東會大戰職業股東的經過,
職業股東那幾年非常囂張,
很多都馬買一兩張股票,就來股東會鬧場,
偏偏這些人還懂一點法律,動輒干擾議事進行,
公司受不了就會接受他們的條件,
比如:向他們購買股東會紀念品(這是一個大商機阿!)
後來法務部成立專案雷厲風行,就比較蕭條了~
<臨時股東會>
之前到一家公司參加臨時股東會,
事前已經被告知會有職業股東來鬧場,
因為他們想趁火打劫撈點油水,但公司沒理他們,
這是對的,
不然這家公司會乖乖買帳的消息一傳開,
明年可能會跑來五六十個職業股東,沒完沒了~
自己為此事前還針對這次股東會議案相關法律問題
跟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額外作點功課,
預先作點功課是對的,
在完全無預期的情形下,
成了股東會上公司方發言回應與職業股東抗衡的主要角色~
當天來了五六個職業股東,
股東會開始前就以程序問題發言干擾議程,
弄得場面有點混亂,
這家公司是第一次遇到職業股東鬧場,有點不知所措,
董事長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此時我在遠紡的股東會經驗派上用場了,
就請董事長讓我發言回應~
股東會開始前
A職業股東:
「這次股東會有無召開的必要性? 請主席解釋說明!」
「你們的財務報表顯示閒錢還很多,
為何要變更公司章程?有必要嗎?」
K律師:
「這些問題根本不是程序問題是實質問題,
不能在股東會開始前提出!」
「股東會開始後你還有機會提出,請先讓主席宣布股東會開始~」
B職業股東:
「議事手冊上的法人董事是公司,為何沒有寫代表人名字?這是不合法的!」
K律師:「法人是有代表人,但無須在議事手冊上記載,請不要散佈錯誤的法律見解!」
B職業股東:「你公然毀謗我!我要告你!」
K律師:「我是就事論事提醒妳,妳的法律見解是錯誤的~」
(心裡OS:刑法只有公然侮辱罪沒有公然毀謗罪拉!)
B職業股東:「我要告你!」
K律師:「隨便妳拉~」
(林北蛋你這句話我n年前就講過了...)
balabala(台下公司董事跟職業股東口水戰起來了~)
股東會開始,進入議程
C職業股東:
「獨立董監選舉辦法為何要從公司章程拿掉?這個違反公司治理!」
K律師:
「上櫃公司目前並未強制設立獨立董監!
公司章程未明文設立獨立董監卻有選舉辦法,
會誤導投資大眾,名實相符比較恰當!」
C職業股東:
「意思是說公司以後不上市囉?」
K律師:
「刪掉這一段不代表公司以後不上市,未來上市時會設立,
總之,目前公司不設獨立董監並不違法!
還有,你已經發言兩次了, 不得再發言!」
D職業股東拿起厚厚一疊法令厲聲問:
「律師確定這家公司沒有違反任何法令?」
K律師:「沒有!」(滿臉堅定)
(心裡OS:拿那麼大疊法令嚇我阿?
哼!遲疑表示我怯場了,一定要回答沒有,拼了!)
D職業股東:「確定沒有?」
K律師:「沒有!」
(心裡OS:這家公司我查過了,沒問題!
有的話你早把條文亮出來了!還問喔?哼!)
D職業股東:「你這樣護航公司董事,對得起良心嗎?」
K律師:「對得起!」
(心裡OS:這是什麼爛問題?)
balabala~(唇槍舌戰中議案表決通過~)
司儀:臨時動議時間
D職業股東:「我要臨時動議選任檢查人!」
董事長總經理一起轉頭低聲問:
「林律師,什麼是檢查人?」
K律師:
「公司法是有這個設置balabala~
你就讓他提,我們股份佔優勢,逕行表決就好了!」
E職業股東:
「大陸投資案~balabala~」
(改找財務經理跟會計師單挑~)
財務經理:「balabala~」
K律師:
「你們這樣不行喔!現在是臨時動議時間,
有議案就提出來,問財務問題不是議案不能提!」
D職業股東:「我要臨時動議解任~~」
K律師:「不行!」
(心裡OS:公司法明文不得用臨時動議解任董監,
想偷渡?門都沒有!)(洋洋得意中)
D職業股東:「律師」「我要臨時動議解任律師!」
「臨時動議解任律師不行嗎?」
K律師:「不能解任董監,解任律師可以!」
(一臉尷尬~)
(全場頓時笑了起來~氣氛輕鬆一點了~)
董事長:「好!既然都有人附議,那就開始表決!」
K律師轉頭:「董事長,你要講兩案表決後臨時動議程序結束!不然他們又提一堆案沒完沒了」
董事長:
「喔喔喔~那個~表決過後臨時動議程序結束!」
(表決中, 職業股東開始離席, 警報解除!)
股東會結束後董事長非常感謝我的參與,
我也覺得很開心,
董事長夫人親自送我跟會計師上計程車~任務完成!
感想:
十幾年前剛進遠紡時還是菜鳥,
被派去參加一堆旗下公司的股東會,
剛開始被派去發紀念品,
那時候覺得自己很差,只能在股東會外發紀念品~
後來年資增加,
慢慢的被指派研究股東會上可能被問到的相關問題,
或到股東會台下當投票部隊跟鼓掌部隊,算是長長見識,
一方面了解股東會是怎麼運作的,
另一方面也看了不少職業股東的把戲,
同事都不喜歡參加股東會,覺得是苦差事,
我覺得還好,反正多看看以後一定有用,
那時看著台上的會計師律師發言,覺得很羨慕,
同學當律師的應該也是這樣在其他股東會場合發言吧?!
我何時也能跟他們一樣呢?
現在,我終於走到我想要的位置作我想作的事了~
PS:
K律師後來有沒有被解任?
當然是~~沒有阿!哈哈哈!
董事解任條件 在 遠見雜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獨立董事(簡稱獨董)提名,必須符合獨立性與專業性的資格條件,再由股東會選任之。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若獨董於任職前二年或任職期間有不符資格條件者,則屬當然解任。當然解任的意思是指不用經過特定程序,自有違反其資格事實發生時,獨董自然解任。
但問題來了,上述獨董的當然解任誰來認定?法規精神是隨時皆確保獨董的一定品質,但是否被正確使用?
#名家專欄 #葉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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