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長期停路旁占用 交通隊強制拖吊
2019-07-17
聯合報 記者張弘昌╱即時報導
桃園市平鎮南勢重劃區新光路,一間處理廢棄五金工廠,常把收購的報廢車輛,隨意停放新光路及周邊巷弄道路,且鑽勸導期法令漏動,一再更換停放的報廢車,規避環保局查報拖吊處理。
市議員黃敬平、劉仁照、舒翠玲,以及平鎮區市議員服務處助理,今天會同當地里長,市府都發局、警察局等單位,依未懸掛車牌棄置路邊車輛移置辦法,強制拖吊10多輛報廢車,同時查獲一名逃逸外勞。
市議員黃敬平表示,一名非洲籍業者,把南勢重劃區新光路一帶路邊,都做私人停車場,違停報廢車逾百車次,業者鑽自行移置報廢車,以及拖吊勸導空窗期漏動,行政機關半年來,無法徹底拖吊移置報廢車輛,在地里長、居民忍無可忍,陳情市議員黃敬平議員、舒翠玲等人。
今天市議員率市府聯合會勘稽查,警方交通大隊拖吊車傾巢而出大執法,與違規業者進行拖吊比賽,原不以為意的非洲籍業者,才態度軟化以哀兵姿態求情。
警方稽查時也查獲一名逃逸外勞,由平鎮警分局帶回調查,後續交移民署專勤隊收容,市議員黃敬平也當場要求,交通大隊立刻執行拖吊業務,以維法紀。
市議員黃敬平表示,報廢車輛無車牌懸掛,如被人檢舉,環保局將會逕行製單,並要求所有權人7日移置,否則以廢棄物論通報拖吊移置。工廠負責人趁環保局貼單後的7天空窗期,在貼單車輛期限即將屆滿時,再換一批報廢車輛不斷輪流停放,如此的周而復始,造成新光路五段以附近巷弄,永遠都停滿了不同批的報廢車輛。
黃敬平說,警察為道交條例執法機關,環保局則是廢棄物清理法執法機關,兩機關針對報廢車輛,有各自的主管法令規範,廢棄車輛未懸掛車牌,停放在公有道路的罰鍰,較環保局的法令還重,不同法令間的法條,競合的狀況下應從一重處斷。
他表示,道交條例12條4項明文規定,未懸掛車牌本就不應占用公有道路,否則就會出現像現在這種,不肖業者鑽漏洞占用道路,行政機關卻因執法程序疑慮,不敢斷然處置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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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所還我牛!>
今天有一隻大牛(聽說價值1500萬)被支解,
大家都覺得好可惜,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就是明明我已經進口完稅了,
為什麼還不能上路?
其實車輛進口是這樣的,
第一個完稅,第二個領牌,第三個安全檢驗合格證明,
如果是買來放在倉庫裡看一看,完稅就可以了,
如果要上路,三個缺一不可,
如果欠缺後面兩個,
基本上就是扣車甚至沒入~
沒入後有兩個處理方式,
一個是拍賣,一個是銷毀,
而沒有通過安全檢驗的車輛,是不適合拍賣的,
因為你沒辦法保證下一手買家買回去後會不會又上路了,
既然如此,大牛只有被支解的份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同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
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
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4條: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
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
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 (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 代保管及「銷毀」。
同法第條第6項前段: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
均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
同法第7條第1項:
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
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
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
「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
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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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如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項7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除了罰金以外會被沒入的是第一、二及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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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懸掛車牌法條 在 [問題] 路邊無牌車該如何檢舉成功? -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謝謝 交通會客室Traffic1999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511514942365847/posts/1865766193607375/?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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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高雄市六合路跟錦田路口看到一台無牌車停在收費停車格內
大概過了3天還停在那邊於是忍不住抱緊處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4項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依據這個法律 只要客觀上"未懸掛車牌"且"於道路停車"就該當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是
1.依第一項處罰罰鍰
2.當場移置保管
3.扣繳其牌照
可是報案後警察只來開了這張單子,並沒有當場移置保管
由於這台車沒有車牌,所以停在這邊不會收到半張路邊停車繳費單
很好奇若依據通知單的內容,若12/15之前來移車,車主還會受罰嗎?
還是就沒事,還有這個期間的停車費是不是也不會被追繳?
還有警察機關沒有當場移置保管是對的嗎@@??
希望有經驗的人或有想法的人可以分享一下
到底該如何實現這個「當場移置保管」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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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20.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39008331.A.11E.html
環保局還要先來判斷是不是屬於廢棄物...
我今天討論的是客觀上不是廢棄物,而且還停在收費停車格...
他這段期間的停車費是不是可以不用繳了??
警察是有跟我說 因為這些車他們沒辦法辨識車籍 所以"實務上"跟"法律上"
會有落差.... 我是覺得很無言也不知道其他方法才上來請教各位大大
可是問題是我認為我們是法治國家阿= =... 多數人民所選出的代表立了
道交條例第12條4項 結果卻沒有被執行 等於多數人的意志沒有貫徹..不被尊重
....我就跟你說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了..好啦我知道你是反串的 謝謝你
以下這些判決的法官都要跟你學習法律常識 才不會誤判=.=
https://bit.ly/3GuTGcG
https://bit.ly/3dv7Td7
https://bit.ly/3ygyVOY
https://bit.ly/3oD4yPo
※ 編輯: ejrq5785 (42.75.114.117 臺灣), 12/09/2021 10:22:30
實質上架空了12條4項的適用 而且這台車客觀上就可知不是廢棄車 還有 這其間的停車費是
否會追繳也不得而知
※ 編輯: ejrq5785 (42.75.114.117 臺灣), 12/09/2021 12:37:10
但85-3有說12條4項警察 執行啊
※ 編輯: ejrq5785 (42.75.114.117 臺灣), 12/09/2021 13: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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