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產業國際要聞揀1加2條
│黑寡婦事件一週後:Disney 認為一切都是 Scarlett Johansson 精心策劃的公關攻擊│
• 一個星期前,最新 Marvel 電影《Black Widow 黑寡婦的》女主角 Scarlett Johansson 向法院遞狀控訴 Disney 違約將電影同步上架到串流平台上,損害其原本可以分配到的票房分紅獎金權益。一個星期過去了,是時候檢查一下本案的進度和雙方當事人及各界的後續動作:
• 幾天前娛樂媒體 The Warp 爆了另外一個 Disney 內部的料:The Warp 訪談了多名 Disney 內部人士,其中一個消息來源說 事長 Bob Iger 對鬧出此風波感到非常丟臉,並認為公司的做法非常粗糙。Disney 公關人員否認這個報導。在此同時就像上週說 Marvel Studios 主席 Kevin Feige 非常憤怒的消息一樣值得多幾分懷疑,因為整個決策過程中 Feige 或 Iger 沒有參與討論或者沒有在正式執行前被告知的機會微乎其微。然而另外一個因素也必須考量進去,就是過去一直盛傳 Bob Iger 與他的接班人 Bob Chapek 漸行漸遠甚至關係緊張。一名不具名的前 Disney 主管表示明星是 Disney 的重要資產,因此按道理說發生這種事 Chapek 和 Iger 一定會坐下來緊密合作商討出解決紛爭的方式。顯然實際上兩人的合作關係已經不是如此。
• 最早對 Dsiney 的《黑寡婦》同步發行策略開炮的 NATO 美國電影院經營者協會主席 John Fithian 也在這幾天出來替 Scarlett Johansson 補刀。他強調大家必須認清串流目前是無利可圖的行業,而維持空窗期的電影案發行才是對整個行業最大利益的方案。過去的案例證明了串流會大大提早盜版出現的時程,提供遠比電影院偷拍殺傷力更高的高畫質檔案。並不是每個導演和演員都和 Johansson 一樣可以從票房中得到分紅,然而他們同樣感到憂心忡忡。這些導演和演員感到憂慮的動機並非只是珍惜電影院體驗,而是電影院真的是目前對整個產業來說最有利可圖的發行方式。
• SAG-AFTRA 演員工會主席 Gabrielle Carteris 則在剛剛加入譴責 Disney 的行列。「Disney 應該為這種性別羞辱和霸凌的戰術感到羞恥」她在演員工會的聲明中表示依據合約支付演員應得的報酬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且包含 Disney 等各個影視公司其實現在生意都算還過去,沒道理不履行他們的合約義務補償演員的權益損失。
• 提油救火的大方向不變,Disney 的律師 Daniel Petrocelli 向娛樂產業媒體 Variety 表示:這一切都是精心策劃的公關攻擊行動,藉以達成上法庭也無法達到的結果——強迫 Disney 簽支票給這位明星。律師表示雙方的合約白紙黑字寫得非常清楚,Disney 並沒有違反合約。他說合約要求該片至少必須在1500個影廳發行,而實際上 Disney 在全球超過 39000個影廳放映該片。他同時強調即便《黑寡婦》在 Disney+ 上發行所得的收益,在扣除成本之後也會分紅給演員,所以同步發行實際上是幫他們爭取更多收入。律師說這類爭執的起因是舊的合約格式並沒有因應網路串流時代的興起而有明確的修訂,並希望未來出現更清楚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新合約。
• 除了各說各話之外,還是得看一些有意義的見解: The Verge 這篇專欄文章認為這起爭議反應了另外一個更大的麻煩——如何衡量熱賣的串流電影/節目?過去不論明星或片廠都對於票房獎金的機制到滿意,因為票房的成功有非常具體指標客觀的指標,片廠自然也樂意分享利潤。如今串流業者如 Netflix 雖然有時候也會設計一種發行之後一定時間內另外匯給明星的付款項目,但這個機制完全不是按照票房或收視率當成啟動條件,而是事前就約定好的時間和數額,所以更像是最後一筆尾款。由於串流業者拒絕分享任何數據給任何人(包含合作夥伴),現在負責幫演員談判合約的經紀人或律師簡直就像觀落陰(或是文中所說的看杯底茶葉渣算命)一樣毫無頭緒。如果轉型串流之後的片廠繼續維持這種不透明的惡劣態度,將使未來合約談判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矇著眼睛簽約,無法搞不清楚自己過去、現在、未來主演的每一個節目到底大受歡迎了還是無人聞問了。
◇ 新聞來源:
SAG-AFTRA President: Disney Using “Gender-Shaming and Bullying” Tactics Over Scarlett Johansson Lawsuit(https://flip.it/shRZyV)
Theater Owners Chief on the ‘Black Widow’ Lawsuit, Netflix, and the Delta Variant(https://flip.it/2J_6-R)
The Future of Television Is Heavily Franchised Blockbuster IP(https://flip.it/pnvkQm)
Disney Lawyer Daniel Petrocelli Calls ‘Black Widow’ Lawsuit an ‘Orchestrated PR Campaign’(https://flip.it/hlY8Pa)
Scarlett Johansson’s Black Widow lawsuit has unearthed a huge problem with streaming(https://flip.it/Gs9J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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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也可以知道一下的事:
│唯一不參加美國串流大戰的 Sony,有自己的一套串流生意經│
◇ 新聞來源:In the Streaming Wars, Sony Stands on the Sidelines(https://flip.it/H_eivs)
│ViacomCBS 把大量節目授權出去替別人家的串流服務打工的策略正在傷害自家的 Paramount+│
◇ 新聞來源:ViacomCBS Is Hurting Paramount+ By Licensing Its Content Elsewhere(https://flip.it/qJc_Bx)
正式合約格式 在 歷史時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967年 #世紀英雄大決戰! HD高清格式足版。
#李小龍青蜂俠 VS #蝙蝠俠與羅賓
1966年李小龍被電視劇《蝙蝠俠》製作人威廉·多茲爾(William Dozier)賞識,邀請試鏡。1966年4月30日,李小龍與美國廣播公司簽訂了30集電視劇《青蜂俠》的演出合約,擔演配角「加藤」(Kato),但隻能播出一季共26集。其後以「加藤」角色演出2集《蝙蝠俠》,又在《無敵鐵探長》(Ironside)和《新娘駕到》(Here Come the Brides)中客串。
1967年7月9日,李小龍正式在洛杉磯中國城的振藩國術館(Bruce Lee Martial Arts Studio),確立其武道哲學截拳道之名稱,是李小龍最後親自開館授徒的武館,武館位置在628 W College St, Los Angeles,截拳道英文拼音是李小龍請教UCLA語言學教授後確定的。在早期李小龍在洛杉磯教的主要是詠春功夫,後來開始融入一些全新的內容,比如腿法以及將格鬥哲理運用於技擊之中的方式,此時他的技擊術開始變化,但這種變化並非簡單地增加或混合某些不同的技術、方法和結果,而是使技術變得更富效率且更符合哲理。在當時攔截是李振藩技擊術的基石,主動的以攻為守的攔截可運用多種方法去實現。它不是阻擋的意思,但它可作為一種積極的防禦方法來化解迎面而來的打擊。攔截意味著在對手進攻之當時或進攻之前阻止他,大多數技擊術是建基於單純的進攻和被動的防守之上,而在當時攔截已成為截拳道的首要技擊原則之一。
李小龍還出席了1967年長堤國際空手道大賽,並進行了各種表演,包括對USKA世界空手道冠軍威克·摩爾表演了「無敵拳」。李小龍告訴威克·摩爾,他會對著摩爾的臉打出一記直拳,而摩爾要做的就是試圖阻擋這記直拳。李小龍後退幾步,詢問摩爾是否做好準備。當摩爾點頭確定時,李小龍滑步向前進入攻擊範圍,並對著摩爾的臉打出一記直拳,在打中前停止。在八次嘗試中,摩爾一次也沒能攔下李小龍的拳。(文字資料維基)
#歷史時空
正式合約格式 在 野放上班族-野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接案者如何自我保障?關於「接案合約」和「報價單」你一定要知道的事!】|SOHO自由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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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依附於組織、沒有公司當靠山的「獨立接案 “自由工作者”」來說,學會如何「保障自我權益」實在是太重要了!而在接案方面,要想保護自身權益、爭取合理利益,最基本要了解的,便是「接案合約」與「接案報價單」這兩樣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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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秉持樂觀的相信人性本善、世間不會有壞人,當然是一件很棒的事。但如果想要「自由接案」,卻連最基本的「自我保護措施」都不懂也完全沒做,可是很容易會吃大虧的!如果遇到比較不好的案主,小則「瘋狂被凹」,大則「做白工,一毛錢也拿不到」,這些都是很有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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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一但發生一次,便可能會為「獨立接案者」帶來極大的損失與傷害。畢竟,有時「一個大案子」就有可能是接案者「1、2 個月的收入」。而「金額小的案子」若因為不斷被凹加碼,而被迫增加工作量、無法脫身,則會讓接案者身心俱疲,沒有心力去接其他更好的工作,進而錯失許多很棒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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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這些都是「非常可惜」,也可以透過「事先預防」來盡量避免的事。以下就來和大家分享,「自由工作者」必知的2大「自我保護措施」,一起了解關於「接案合約」與「接案報價單」的重要注意事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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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案合約」大小事:保護自由工作者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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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管是「接案新手」還是「接案老鳥」,在每一個案子開始之前,最好都一定要「先簽約」!就像借錢給別人要寫借據一樣,再熟的朋友也要先簽約再開始合作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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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合約」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保障,所以簽約其實是對「買賣雙方」都有利的行為,對方除非是心虛或太過懶惰XDD,否則通常沒有什麼理由會拒絕簽約。「自由工作者」們也可以順便借此篩選掉「莫名其妙堅持不願簽約」的「可疑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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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簽約」這麼重要呢?因為,如果少了「簽約」這個步驟,之後便很難追究案子的權責,反而對彼此都造成困擾。而對「自由工作者」來說,當顧客一直「增加需求」或「拖欠款項」的時候,也會沒有一個憑據可以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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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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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正在「獨立接案」的朋友,某次幫「他認識的人」做案子。因為雙方太熟了,再加上對方的一句「好麻煩,不用簽約了啦!你還怕我跑掉嗎?」,而覺得「堅持簽約」好像是一件很不好意思的事情,便因此「沒有簽約就開始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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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在談好的價錢下,對方開始不斷增加「新的工作要求」。而且每次都是以「拜託再幫我個小忙吧」的軟性姿態華麗現身 XDDD!哈哈哈!實在讓人礙於交情,很難以拒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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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他在「收入沒有提升」的情況下,「工作量越來越多」。不只因此沒有多餘的心力可以去接「其他更喜歡的案子」,也把自己搞得心力交瘁、心情非常的不好。畢竟一直被朋友佔便宜,誰會開心得起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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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時這也不能怪案主,因為就連「案主」也不是「有意使壞」的。畢竟他們「不清楚你的專業領域」、「不了解你的工作與時間安排」,所以自然不會意識到自己的「加碼」,會為你帶來多大的困擾與不便。他們甚至還會完全沒有自覺的,真的以為自己只不過是「請你幫個小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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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沒有事先簽約」所帶來的種種崩潰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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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簽約的話,大家根本就「記不清當初討論好的合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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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開始就不要偷懶省去簽約的步驟,雙方就可以在「討論合約」與「簽約」的過程中,清楚釐清「金額」、「工作項目內容」與「雙方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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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就能盡量避免因為「工作內容 & 權責不清」,而導致事後出現「加碼工作」或「不認帳」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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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約內容要怎麼寫」,其實並沒有什麼硬性規定。只要能符合當下雙方合作的需求,就可以了。完全沒有頭緒的話,可以直接上網搜尋「接案合約模板」之類的關鍵字,就會獲得很多相關的「免費接案合約模板」可以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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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將合約模板下載下來,再自己將每一條都細細讀過,依據自身需求,將內容微調成自己需要的樣子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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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接案合約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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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權利義務盡量寫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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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合約裡面「雙方權利義務」的部份,最好要寫得細一點!舉例來講,如果你的接案專業是「影片剪輯」,那麼合約內含的工作項目裡面,最好可以細到包括:影片剪輯會包含上字幕嗎?有包含配音配樂嗎?會出哪幾種檔案格式?有包含resize嗎?什麼時候會完工?…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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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細一點的好處是:可以在與案主一起「看合約 & 簽約」的時候,就先確保彼此已經經過「充分、細緻的討論」,且雙方也已「事先取得一定的共識」了。如此一來,之後的糾紛和誤會便會減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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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開始後,顧客如果還有「再多增加新需求」的需要,也可以拿出當初的合約來一起看,一起重新討論、重新談費用。再報「新需求所需增加的費用」給案主做評估,然後在經過雙方同意之後「加簽新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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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款方式&時程」需特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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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付款方式與時間」也要在合約裡面寫清楚。可依照自己的「財務狀況」和「需求」,去和案主作討論,決定出一個雙方都覺得合理、友善的方式。比如:是要「一次付清」還是「分次付款」呢?是「先付款再開始」,還是「案件完成後再收款」?要先收訂金嗎?訂金的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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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們是長期合作,那便需要討論「付款的時程」。可能是雙方約定,固定都在「每月的第幾日」匯款至「你的指定帳戶」之類的。如果你每個月的生活費比較吃緊,就要特別仔細安排每筆款項的收帳日,去和案主溝通討論。才不會有某個月,突然因為「款項進不來」而被迫吃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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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著作財產權歸」要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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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指的是那些「著作」所帶給作者的所有「經濟價值」,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奏權、公開展示權、編輯權、翻譯權、出租權、改作權…等等權利。舉例來講,某些「暢銷書作家」和「作品被翻拍成電影後大賣的創作者」,成名後之所以仍舊生活拮据,便常是因為他們當初在成名前,選擇將著作財產權「一次賣斷給他人」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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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關於「接案者工作產出」的「著作財產權到底歸誰所有」這一點,也是務必要事先約定好的一大重點。究竟是全部歸案主所有,還是僅供授權使用?這些都要自己先依自身情況考慮、決定好,然後事先和案主溝通、討論,並在合約中互相約定,日後才不會衍生出許多不必要的衝突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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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像是我自己在接「文字類的案子」時,如果是自己「日後比較不會再運用、出版」的「代筆型文章」或「資料統整型文章」,我就覺得「著作財產權」歸給案主沒有什麼問題。但如果是之後可能會用到、想要繼續享有其「經濟價值」的文章,我便會和案主討論,告訴對方自己希望可以盡量保留「著作財產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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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面談時自備合約書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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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合約書的準備」方面,如果是跟「比較有規模的公司」合作,他們通常都會有自己制式的合約,可以直接根據他們所給的合約雙方來做討論就好了。而跟「比較小的公司」或「個人」合作時,對方則通常沒有現成的制式合約,這時便會需要由「接案者」來準備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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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知道案主會不會事先備好合約,所以為了以防萬一,建議大家在跟新案主第一次面談時,最好都還是先「自備好合約帶去」,比較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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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擬好的合約印出「兩份」,在面談時直接帶去和案主做討論。如果案主覺得一切OK,就可以直接當場簽約。雙方簽好的合約一份給案主,一份則由接案者自己留存。如果案主發現合約有什麼需要調整的地方,也可以直接現場一起討論、修改,之後再把改好的新合約印出來,相約簽約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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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都很忙碌,後續也可以直接用email線上互寄「印出親簽後」的「掃描合約電子檔」給對方即可。哈哈!這個方法很適用於「懶人接案者&案主」,雙方都可以省下「多約一次見面簽約」的時間成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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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報價單」:釐清「權責」與「費用」的好幫手!(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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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手自由工作者」都很想知道,「接案報價單」是什麼?「報價單」要先提供給案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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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接案報價單」就是一份詳載「商品/服務細項」與「各項金額說明」的文書。形式上只要能符合當下需求即可,並沒有太多制式的規定。建議可以盡量以表格的方式呈現,會更清楚、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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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一份「完整的接案報價單」基本需涵蓋的內容大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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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基本資料」、「服務項目細項」、「各項目之金額」、「規格/數量/單位」、「附註說明(如:修改次數與規則)」、「工作時程約定」與「報價單的有效期間日期」…等等。如果想要寫得更細一點的話,也可以再加上「付款方式」與「驗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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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時因為跟大公司合作對方簽約手續繁雜,為了方便起見,也會用「報價單」來作為「合約」的替代,這種時候就會需要再加上一個「雙方簽署」的欄位囉! (但我建議還是要簽一份「正式合約」會更好,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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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報價單」究竟是不是「接案」的必要準備?以及,「接案報價單」究竟要事先傳給案主看,還是等「雙方第一次約談」時再「親自跟案主作報價說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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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有簽「合約」的話,便不一定要有「報價單」。只要買賣雙方針對「產品/服務細項」和「價格」經過充分討論,有所共識並簽約,就可以開始了。不用「接案報價單」也行!我有許多案子都是沒有報價單,就做成的,和案主也都合作得十分愉快。簡單來講,「接案報價單」其實就只是一個讓雙方都能「更了解合作細節與價格」的「實用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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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報價單」可以「直接公開在個人網站上」或「事先傳給案主」,也可以「都不公開」也「不先給案主看」,自己心理有個底就好。先不說死,保留彈性,等見面時雙方再當面詳談,然後依案主實際需求情況來報價,也是一種很不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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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細項價格」究竟要不要「事先讓案主知道/公開」,其實各有各的好處。「事先提供接案報價單」,可為對方省下查找的時間,價格是否在預算內一目瞭然,合則來不合則去。但同時也會比較難「機動性的」根據雙方需求和情況討論、調整。客人可能一看到價格不符合就走了,因而少了很多溝通的機會。而「事先不提供接案報價單」,則可爭取更多協商的空間和彈性,先跟對方聊過確認需求之後再來估價。先聊「需求」與「價值」再來「談錢」,案主也會比較能理解收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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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給不給「接案服務報價單」,還是很看情況的。有時細心的擬了「報價單」,列出「各個服務細項的價格」來報價,案主反而容易鑽牛角尖的「抓住某些細項」來「砍價」。而直接談妥「整包一口價」,案主反倒覺得輕鬆、不用思考,也比較不會去糾結一些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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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不論你最後決定「是否要事先提供接案報價單」,都別忘了在這整個過程中,「充分的溝通」、「確認雙方共識」才是最大重點!盡量展現專業與耐心,細心說明其中的價值,讓對方了解到「CP值真的很高」、「絕對物超所值」就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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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接案者要開立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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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成立公司」,只是「個人獨立接案」的「自由工作者」的話,是不用開發票的喔!如果被問到「有沒有開發票」的事情,可以直接跟案主說明一下,「因為目前沒有成立公司,屬於個人接案,所以可能無法開立發票」就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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