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系列(一)-車禍受傷需在多久內提告❓
車禍是常見的法律糾紛類型之一,若不幸碰上車禍,除了車禍賠償範圍,大家會好奇的法律問題,應該就是受害者究竟需在多久內提告?
一般來說,若受害者因對方過失而受傷,就受傷部分,在刑事上可提告「過失傷害罪」,民事上則可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當然,如果加害者明知有人傷亡,仍逕自離開現場,未留下處理事故,另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
那這三者分別需在車禍發生後多久內提告呢?
🖋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因為屬告訴乃論罪,縱使真的有犯罪事實,法院要下有罪判決,仍需有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再經檢察官起訴,或是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才行。
(📎告訴流程:被害人向檢警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案->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
(📎自訴流程: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判決)
而依照法律規定,告訴乃論罪之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或自訴,否則就不能再提告了。
🖋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法律上並沒有對之設下如上述之六個月告訴、自訴期限。
但依照法律規定,不管是不是告訴乃論罪,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另有時效限制。被害人若要直接向法院對肇事逃逸罪提起自訴,或檢察官要向法院提起公訴,都需在「犯罪成立之日」(即逃逸那天)起算「⏱二十年內」提起。
所以如果被害人超過上述期間才要向法院自訴,或是太晚向檢警提起告訴,進而讓檢察官無法在上述期間內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
都將導致法院無法再下有罪判決了。
🖋民事賠償
法律規定當使用汽機車過程中損害到別人時,除非駕駛人已經就防止損害發生,盡到相當注意,否則駕駛人就該賠償被害人的損害。
被害人若依此規定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在被害人知道「受有何項損害」,及知道「應賠償之人是誰」時起算「⏱兩年內」提出,超過就不能請求了。
不過被害人究竟何時知道這些事,在訴訟上容易產生爭議,所以安全一點的作法就是盡量在車禍發生後兩年內,就盡快提出請求。
另外,縱使依照上述規則計算,未超過兩年期限,只要自「被撞傷」時起超過「⏱十年」,被害人仍未請求賠償,一樣不能再請求了。
所以若不幸碰上車禍而受傷,一定要趕緊蒐證、尋求專業意見,盡快決定處理方式著手處理。
▪️▪️▪️▪️▪️▪️▪️▪️▪️▪️▪️▪️▪️▪️▪️▪️
參考條文:
刑法第80條、185–4條、28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民法第184條、191–2條、197條規定
☎️委託、諮詢專線:0953444445
民法191-2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黑雁飛高,允呈夜遁逃,欲將ㄅㄨㄅㄨ逐,大卡搶車道。
上星期的某晚11點多,離開辦公室駕車上了快速道路,行進中突然被左後側的大卡車撞到,原來他要變換車道,可能太累打瞌睡,沒注意到右前方有自小客車,就整個親上來了。
幸運的是,我人沒受傷,下車後跟對方那大卡車司機聊了一下,是個年輕人,態度很好且不斷致歉,雖然我腦中下意識地浮現民法184、191-2、188條文,但見他慌張聯絡老闆,並誠實告知是自己變換車道不當才釀事故,老闆跟他說:「保險會賠,但我會從你薪水扣。」我心想,這老闆真不是省油的燈,還知道民法188條3項的內部求償權:「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見他又聯絡太太說處理事故會更晚回家,我拍拍他肩膀,要他別擔心,人沒事最重要,且表示他態度很好,我車也舊了,不會進原廠維修造成他負擔,我們互相留電話、加了line就離開了。
隔天在修車廠,維修師傅說要16000元,我打給對方,他說可不可以賠我10000元,因為他剛生小孩⋯我想說那麼晚還在跑車工作,也是艱苦人,就爽快答應了。他又說想分五期給我,因為生活費卡緊緊的,而且這個月薪水已全數交給太太,下個月起才能開始支付⋯我還是答應了,並告知對方「你態度很好,且感覺是個愛家的好男人。這是小事,別讓這事故影響到各自的生活」我想,我的生活不會因為這16000元受到影響,人平安最重要,覺得自己已經夠幸運了。
話說回來,前幾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案,增列該條第11款:「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以擴張刑法域外效力。
依法務部之意見,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之行為侵害公眾對國家公權力之信賴,故基於「保護主義」原則,擴張域外效力;另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行為,係透過廣播電視等無國界之傳播工具犯罪,易為跨國性犯罪所利用,為維護各國共通保護法益之「世界主義」原則,應予擴張域外效力。
至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擴張域外效力之基礎為何,法務部及提案立法委員並未說明。
http://lci.ly.gov.tw/…/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219.pdf
民法191-2 在 仍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僅無須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而已。 反之 的推薦與評價
按民法第184 條之一般侵權行為雖應由受害人就不法性、可責性及因果關係為舉證,然同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 ... <看更多>
民法191-2 在 Re: [考題] 法緒選擇數題問題(民法) -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yiyi015 (太在乎會失去自己)》之銘言:
: B 1. 甲將A書寄放在乙那邊,結果乙擅自以甲的名義將A書
: 出售並且交付於丙,而甲嗣後知道此事後非常生氣,欲
: 拿回A書。請問:
: (A) 乙可向丙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A書,丙不得拒絕
: (B) 丙無需返還A書
: (C) 無請求損害賠償之關係發生
: (D) 乙對甲構成了侵權行為
此時須討論丙是否為善意或惡意:
→若丙善意,則丙可依801+948取得A書所有權
→若丙惡意,則A書所有權人仍為甲
至於選項C與D剛好互斥,仍須視丙之善意或惡意來解答:
→若丙善意,乙則對甲構成侵權行為(侵害甲所有權)
→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即請求損害賠償之關係發生。
---------------------------------------------------------------------------
: B 2.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 為:
: (A) 過失責任
: (B) 無過失責任
: (C) 推定過失責任
: (D) 受僱人不需負責,由僱用人負責
受僱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仍係基於基礎之184侵權行為而生,
是以,仍屬「過失責任」,故應選(A)。
--------------------------------------------------------------------------
: B 3. 飛狗巴士的駕駛甲在運送旅客時,發生車禍撞毀乙之轎車,
: 且巴士上的旅客丙也因此受重傷,請問下列何者為是?
: (A) 根據民法191之2,甲若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則不需負責
: (B) 甲縱無過失,仍應需對乙丙負責
: (C) 甲若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就不須對乙負責,但仍須對丙
: 負責
: (D) 因其為執行職務時之意外,故由甲之老闆負全責
X(A)依191之2但書規定,甲僅不需對「乙」負責。
X(B)理由同上
V(C)對丙負責之部分→請參照654I本文規定(通常事變責任)
X(D)┌乙對甲:意外表甲無過失,受僱人甲不成立基礎之侵權行為,
│ 甲之老闆(僱用人)對乙亦不成立188僱用人責任。
└丙對甲:意外┌第三人造成:依654I本文規定,旅客運送人甲及其老闆均須負責
└自然力造成:依654I但書,甲及其老闆均不須負旅客運送人責任
→選項(D)亦屬錯誤。
----------------------------------------------------------------------------
不才的小弟先試解三題,
如有貽誤,請不吝賜教。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84.17
> -------------------------------------------------------------------------- <
作者: sinyilin (女朋友變心,回不來了↗꠩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法緒選擇數題問題 (民法)
時間: Fri Oct 26 02:39:05 2007
: *****請比較以下第四題和第五題,極為類似,但答案卻不同*****
: A 4. 甲是商品製造人,將商品賣給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買給
: 丙丙以通常方式使用商品時,卻遭受到損害。請問下列何者
: 為是?
: (A) 只有甲需負推定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乙連代負責
: (C) 甲乙均應負責
: (D) 甲乙均應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5. 甲從大賣場中購買電視,並依據使用說明書安裝妥當,卻在
: 使用不久後爆炸造成甲失明。請問甲應向誰求償?
: (A) 大賣場
: (B) 電視製造商
: (C) 大賣場和製造商均應負責
: (D) 售貨員
: PS 上述有的答案是我自己寫的,但並不確定@@,因為我沒有標準答案,
: 請各位幫忙囉~
就第4題、第5題可一併觀之,
管見認為,重點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8條及民法191之1之比較:
┌商品製造人責任┌民法第191之1條→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無過失責任
└經銷商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
(PS:此二題均似符合消保法第2條第2款中之
「企業經營者」概念,故均適用消保法為前提,合先敘明。)
4.選B(依消保法第8條第1項:商品製造人甲與經銷商乙連帶負責)
5.選C(理由同上)
-------------------------------------------------------------------
如有貽誤,請不吝指教!謝謝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84.17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