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輕衫 挑戰千山|Part2
每天挑戰不可能、相信自己可以改變世界
15歲的時候,到台北念北一女是我最大的夢想,高二也如願進了樂隊,選擇就讀第三類組,大學考上台大大氣科學系,那時電腦還不普及,所有氣象預測都靠計算公式,準確度也不高,我覺得大氣科學非常虛無飄渺,有一天經過隔壁教室,停下腳步聽了一堂民法課,老師談的都是人的權利義務,和生活息息相關,從那一天起,我就決定要轉系到法律系。
台大的校風自由讓我受到很大震撼,大二轉到法律系之後,就發生野百合學運,法學院全面罷課,同學都到中正紀念堂靜坐,我也去了,還跟家人吵成一團,因為刑法一百條修正案六年不跟哥哥說話,原來,挑戰威權的思想,早在我的血液裡翻滾!那時我有些課不敢翹(因為我轉系,所以只能大一、大二的課同時上),也因為這樣改變了我的人生。
我永遠記得那堂課是債編總論,平常大禮堂有一兩百個學生,罷課那天,教室裡只有七、八個學生,我也在教室等黃茂榮老師上課,黃茂榮老師是我心目中像神一般的人物,很少有機會這麼靠近老師,聽他說話,老師叫我們幾個人坐到他身邊,他有點哽咽地說:『你們也可以罷課到中正紀念堂去,在體制外抗爭,不過老師希望你們成為那個到體制內裡改變不公不義的人』,我很感動,所以從那天起我下定決心要成為那個在『體制內改革不公不義的人』,所以我要好好念書,才可以到體制裡面去!爭取民主也非關藍綠!
我非常喜歡法理學,大四時很想去德國念書,將來想當法學教授,我順利在三年內修完四年的課,也申請了學校,甚至訂好了機票,但那時爸爸剛退休,經濟負擔沉重,哥哥姐姐又都是軍人,其實我非常掙扎,同一時間律師高考放榜,取得律師資格後,我決定自己賺錢再出國念書,所以我一畢業就立刻投入職場,到一家小型律師事務所工作,工作很忙,一待就是六年!
轉到法律系是我人生的意外,命運安排我的人生轉折如此戲劇化,我常笑說我不太會做人生規劃,因為我規畫的都沒有做到,反而拼命在做一大堆規劃外的事情,當律師更是我想都沒想過的,但是我做到了一件事,就是我不怕任何挑戰,因為不去嘗試,永遠不知道有什麼可能,「勇敢嘗試、挑戰不可能」就是我人生的寫照!
#相信自己可以改變世界
#不怕失敗勇於挑戰
#天下沒有不可能的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瞎槓 Shotgu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追蹤瞎槓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shotgunlivehouse 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shotgunlivehouse ------------- #獨立音樂圈雙子殺手 #公館威爾史密斯 #火球祭...
「民法192」的推薦目錄:
- 關於民法192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民法192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民法192 在 Newtalk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民法192 在 瞎槓 Shotgu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民法192 在 有話好說 PTSTalk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民法192 在 [課業] 民法§192 193 194 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民法192 在 #請益民法第192、193的適用問題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民法192 在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 的評價
民法192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192 在 Newtalk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趙少康籲接納1000名阿富汗女性 外交部:台灣尚未完成制定「難民法」
- - - - -
💥即時新聞搶先看,下載Newtalk新聞APP就對了!https://tinyurl.com/v8n5se9
民法192 在 瞎槓 Shotgu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追蹤瞎槓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shotgunlivehouse
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shotgunlivehouse
-------------
#獨立音樂圈雙子殺手
#公館威爾史密斯
#火球祭
主持人修齊因為這禮拜的專場八寶山無法參加錄影
不過沒關係!
我們特別找來了客座主持人 - 「 傷心欲絕的吉他手 金剛 」👬
-------------
📌 近期新歌與新MV:
TRASH《希望你回來》
https://youtu.be/vjF0B0holLk
FUTURE AFTER A SECOND《OFIN》
https://youtu.be/RVbFdrJHkLI
怕胖團 PA PUN BAND《 後照鏡 》
https://youtu.be/Hax4oTPZ3sA
西屯純愛組 - High Loc & Henry《BZ Souljaz》
https://youtu.be/AirWm1t-YXQ
夕陽武士 Sunset Samurai《牽手》
https://youtu.be/BxtgF2ZQQGE
既視感《灰月》(Live Session)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992033204495188
-------------
📌 近期ㄉ活動資訊:
今天 洞穴 The Cave - 不夜台中《金瓶美夜晚》溫室雜草x後站人x老破麻
今天 The Wall Live House - 既視感 「逆流」發片專場 w/ Triple Deer
今天 樂悠悠之口 光復南 - 秋天的孩子:林哲安 x SILLY ORANGE
今天、11/30 美秀集團《八寶東山再起》演唱會 & 《八寶山》演唱會
11/30【桃音降臨・前導派對】 ( JAYRoll、傷心欲絕、#Chih )
11/30 Revolver - 飯匙槍「天譴」單曲巡迴演唱會−台北場
11/30 凝聚力音樂娛樂【解鎖:理想枷 Unlocked: Ideal Cangue】
11/30 PIPE Live Music - 自流 - 臺灣巡演2019 (台北站)
12/01 PIPE Live Music - The Tic Tac 你所以為的美好 發片專場
-------------
📢如果未來有活動想要讓【瞎槓 NEWS】報導
或是有什麼議題想讓我們討論ㄉ
歡迎來私訊我們ㄉ粉專
或是寄信至
shotgunlivehouse@gmail.com
(無法保證寄了就一定會播ㄛ….)
民法192 在 有話好說 PTSTalk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反送中 #港警 #鎮壓 #勇武派 #逆權 #大搜捕 #罷課 #攬炒 #難民法
👤來賓:
廖福特(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
楊聰榮(台師大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董立文(台灣智庫諮詢委員)
💬 歡迎網友、鄉民們,週一到週四到臉書收看直播,參與線上討論,有閒來坐!
🚩 為服務更多不同需求的觀眾,有話好說開放字幕管理權限,歡迎熱心網友幫忙提供字幕內容,謝謝!歡迎訂閱我們:http://bit.ly/1rE5b6H
___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有話好說官網:http://talk.news.pts.org.tw/
有話好說FB:https://www.facebook.com/PTStalks/
有話好說IG: https://www.instagram.com/pts.talks/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PTStalks #有話好說 #陳信聰
#PTS #PTSNEWS #公視新聞 #公共電視 #公視
民法192 在 #請益民法第192、193的適用問題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在寫題目時突然卡住,想請教板上大大以下問題:若一對夫妻因某甲肇事,導致夫死妻受傷,此時妻應該以民法第192條還是民法第193條,向某甲請求財產上之 ... ... <看更多>
民法192 在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 的推薦與評價
我國關於損害賠償範圍規定之條文主要有:民法第192條第1、2項分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看更多>
民法192 在 [課業] 民法§192 193 194 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192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莽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3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
之需要時,應負損害償責任。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想請問這三條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照我唸書唸到的應該不是,
但如果不是,那依§184I前段受到侵害的權利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01.50
如果考到這三條的時候 你請求權基礎寫§184I前段+192 193 194? 感覺不太對,被認為
觀念錯誤的風險也不小。
如果是的話,那我好像懂了。
※ 編輯: HomerSimpson 來自: 114.38.201.50 (02/19 17:48)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