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高中生買手機買賣契約無效?
作者:蔡嘉政律師
近期有則有趣新聞,一名高中生買了一支手機,用了半年後,該名高中生父母跑去向店家主張該手機買賣行為因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應屬無效。到底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法律行效力為何?是有效、無效或效力未定,其實民法相關規定已有規範。
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為無效(民法第75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須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嗣後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7條及第79條)。換言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若事先已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則屬有效,若事先未經允許,則該法律行為係屬效力未定狀態,有效或無效端視其法定代理人嗣後是否承認而定。然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若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法律行為(例如買早餐及文具)等,則例外賦予限制行為人得獨立自主與第三人為有效法律行為之權利能力。
故本案例該名高中生因屬民法所定義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未經父母事前允許向店家買賣手機,該買賣契約屬效力未定之狀態,而其父母嗣後又不願意承認該買賣契約,除非法官認定手機可認定屬高中生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物品,否則該買賣之法律行為恐有被認定為無效之可能。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法律上利益 定義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氣候變遷的迫切危機,今年地球上有數個小島因為溫室效應而淹沒,全島住民都成為氣候難民,必須逃亡遷居。然而,某個程度來說,我覺得我們就好比身處在一棟著火的房子裡,眼睛卻仍望向別處。
看到美國這則新聞,提供台灣法制度相關現況給大家參考:
依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提起訴訟。」由於環保署在2012年已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接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境,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空氣污染物。」
因此,解釋上,雖然去年三讀通過旨在因應氣候變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沒有關於公民(公益)訴訟的特別規定,但台灣公民或公益團體,理論上應也有機會運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的上開規定,對於政府對抗氣候變遷規定的「疏於執行」,提起公益訴訟。
註:公益訴訟並非任何情況均得提起,按行政訴訟法第九條所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基本上需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能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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