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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獲法律上利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父母能不能使用小孩的振興三倍券?】
振興三倍券開放領取後,許多問題也隨之而來,日前有名母親幫自己和孩子領取三倍券,國二兒子卻要求拿走屬於自己的那份,遭母親拒絕後,指控母親這樣的行為是侵占。這個問題確實蠻有趣的,父母出錢以小孩的名義向政府領取三倍券,到底是誰的財產?誰可以使用呢?
🎸 小孩的「特有財產」,父母原則上可以使用收益
未成年子女因為「贈與」、「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所獲得的財產,依據民法第1087、1088條的規定,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雖然是子女的財產,但考量未成年子女可能思慮不周、尚未有能力管理,因此基於保護教養的義務,父母依法可以管理子女的特有財產,不過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才可以處分」。
相反地,如果不是贈與、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那是屬於「非特有財產」,譬如小孩打工賺得薪資、有償取得的財產,基於尊重子女獨立的人格,父母基本上沒有管理、使用收益非特有財產的權限。
🎸振興三倍券是特有財產嗎?
先說結論,我認為由父母出資領取的三倍券性質上是子女的特有財產。
條文規定得很死,特有財產依法只限於贈與、繼承、無償取得這三種類型。而三倍券需要先負擔1000元現金,原則上並非單純受贈與,但若這1000元是由父母支付並用小孩的名義申請,那實質上「不是由子女的財產支付」,子女的財產實際上沒有因而減少,但卻因為自己名義的申請而獲得了政府發放的三倍券,對子女來說解釋上應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法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
相反地,如果子女是以自己的財產支付1000元領取三倍券,那原則上就屬於子女的「非特有財產」,父母沒有使用收益的權限。
🎸 使用小孩的振興三倍券要注意什麼?
綜合來說,未成年子女的三倍券若是父母出資,屬於子女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所有權雖然在子女本身,但父母依法是可以使用收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使用收益三倍券必須是為了「子女利益」才行;而子女自己要使用三倍券的話,也要遵守民法對於未成年人的規定。譬如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如果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原則上要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
我們可以發現,從結論上來說不管是子女還是父母都能使用小孩的三倍券,但其實各自都有些微的限制:父母必須為子女利益、而子女除了日常生活必需或純獲利益等狀況外要經父母同意。這樣的立法設計除了希望透過父母的保護教養不讓孩子在思慮不周下受到損害外,同時能適時教育未成年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我想這也是親子間需要共同學習的重要課題。
純獲法律上利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愛藍寶堅尼,不分年齡】
#非業配
▍事情是醬的
有位弟弟實在太神啦~一定要和大家分享~
他叫野原新之助,今年五歲。威不是日本那位啦~他叫小安,來自美國,正巧今年也五歲。他一直夢想擁有一台藍寶堅尼,但因為媽媽不買給他(這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好嗎),所以他就帶了三美元在身上自己開車去買藍寶堅尼。
等等,自己開車?
今年五歲?
?????這不能只有我看到ヽ(∀゚ )人(゚∀゚)人( ゚∀)ノ
▍人家的五歲在車道,我的五歲是對著 YOYO 家族手舞足蹈
小安是開車後沒多久就被警察攔下來,這整件事才被發現,但上新聞後小安的父母被罵翻了,因為他們居然讓五歲小朋友可以偷偷開車出去,那麼如果這件事情是發生在台灣,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看到路上的問題,就要想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照駕駛的情形,要先區分是開哪種車。
如果是騎機車或開小型車,會處新臺幣6000元到12000元的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果是未滿18歲的人,他跟他的父母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督促父母去管教未成年人無照駕駛的行為。如果是開更危險、需要特殊駕照的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除了處罰無照駕駛的人以外,也會處罰車的所有人,金額則變成4萬到8萬。
另外,汽車所有人倘若允許沒有駕照的人開他的車,可能會被吊扣駕照三個月。
小安沒有出車禍真的是萬幸,但假設未成年人無照駕駛不幸發生車禍造成傷亡,父母原則上是要負 #連帶賠償責任 的,駕駛人更有可能有 #刑法第276條 的 #過失致死罪,而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因為是無照駕駛,還會加重刑期。
雖然五歲開車很屌,但人命開不起玩笑(°ཀ°)
▍自己的跑車自己買,哼!
小編以前在文具店被媽媽說已經有蠟筆了不能再買就會很桑心,但也會認命的默默放回去,小安卻是堅持要買到藍寶堅尼,還自己偷偷跑出去買,只能說後生可畏。
假設小安真的擁有幾千萬的零用錢,自己跑去買藍寶堅尼可以嗎?
不行。在我們的民法中,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被預設是沒辦法作「有法律上效力」行為的人,因此小安就算跟別人買下藍寶堅尼,那樁買賣也是無效的。
如果今天小安再大一點是國中生,則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作出一些「有法律上效力」的行為,雖然訂契約原則上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某些情況時不需要哦。
像是 #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 #依年齡身分為日常生活所必需 時,例如「收下同學送的生日禮物」,雖然是贈與契約但因為此時小安在法律上不用負任何義務,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去超商買早餐」,雖然是買賣契約但如果連這種程度都要每次先問過父母,又太不方便了。
你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法律要限制未成年人的 #行為能力,是瞧不起未成年人逆?
痾對(欸不是。這是為了要保護未成年人,避免他們在不懂事的時期做出遺憾的事,傻傻的承擔了許多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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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仰|民法的監督不周——小孩打破餐廳音響,爸媽就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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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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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時宇|為何小孩沒理賠,難道保險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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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cdUmUP
純獲法律上利益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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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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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覺得很有趣,因此想問問大家,民法77條當中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目前是採取形式上判斷,而非實質判斷,而採- 民法,法律,法律人.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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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教科書我是看老王的
也覺得在受贈的不動產上負有租賃契約
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會產生需要負擔義務的問題
既然純獲法律上利益,是讓限制行為能力人享受權利、免除義務而言,那麼陳說的舉重以
明輕,肯認仍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我怎麼覺得都像經濟上的利益,而非法律上利益。
各位在這個問題上,是採哪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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