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以欺瞞被害人的方式獲取其同意,因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應如何評價?王皇玉老師參考承諾瑕疵的效果,來決定被害人同意的效果,亦即採取「法益關聯性理論」,做為區別的標準:
倘若被害人對於個人性自主權受侵害的種類、方式、範圍或同意後可能面臨的自身危險性均無錯誤,只是對於給付目的或對待給付有欺瞞,但因為這些都不是個人性自主權保護的核心內涵,則該同意即屬有效,產生阻卻構成要件該當的效果。例如「目的欺瞞」(以結婚為前提而發生性關係,實則不想被婚姻綁住)、「給付對價欺瞞」(以取得對價為前提而發生性行為,但完事後卻不付錢),均應認為被害人的同意是沒有瑕疵的,因而行為人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但是,如果是侵害個人性自主權本身,或與其有直接關聯之行為,被害人如果是在發生錯誤的情況下同意,此時同意的效力就會受影響。例如實務上曾發生的「拔罐案」,被害人同意的部分是「拔罐、背部推拿和淋巴排毒」,但行為人卻擴張到按摩被害人的陰道,此部分被害人並未同意,且該部分與個人性自主權的核心內涵有直接關聯,故行為人未得被害人同意而侵害其性自主權,自應成立強制性交罪。
* 以上改寫自王皇玉,強制手段與被害人受欺瞞的同意:以強制性交猥褻罪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2卷第2期,2013年6月,頁422-423、425。
法益關聯性 錯誤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陣子在寫一本刑總解題書,名稱暫訂為「周易的基礎刑總解題書」。雖然名為「基礎」,但其實裡面難寫的題目一大堆啊~~比如以下這題,雖然是政大轉學考的考題,但這難度......如果你沒唸過文章的話,其實會寫得很淺QQ
姑且不論這一題是哪位老師命題(猜這個很無聊,也不重要),可以確定的是:本題非常適合接下來要準備司律二試的同學練習,真是一道好題目啊!!
題目如下:
甲與乙原來極為友好,但甲因乙橫刀奪愛而心生怨懟,向友人訴苦後,甲決意毒打乙一頓給他一個教訓。某日晚上甲拜訪乙,乙的管家開門讓甲進入乙家,甲進入後看見「乙」持槍接近自己,甲心想是否其友人走漏消息,以至於「乙」事先有所防範並要先下手為強,情急之下甲為了保護自己,拿起桌子旁邊屬於乙的古董大花瓶,擲向「乙」頭部,「乙」立即死亡。惟實際上死亡之人不是乙,而是長相與乙極為近似的雙胞胎兄弟丙,丙不知甲、乙已鬧翻,以為甲來找乙串門子而上前歡迎,並且要向甲展示他剛入手的珍貴擬真玩具槍,卻不幸被甲誤認為乙而殺死。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50分)
【109政大轉學考(二年級)】
簡析:
本題涉及三大考點。首先,乙的管家不知道甲的來意,放他進來,實際上甲想殺死乙,此時甲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關鍵在於是否該當「侵入」之要件,涉及「法益關聯性理論」的操作。這雖然是分則的考點,但跟總則也是有一點關係啦~~涉及「構成要件同意」該如何認定的問題(法益關係錯誤v.動機錯誤)(註1)。當然,這邊不是甲直接以作為的方式施用詐術,而是「不告知其來意」,筆者認為仍可討論此爭點,答題會更為詳盡。
接下來就是甲殺丙的部分。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部分,涉及「等價客體錯誤」的法律效果,無論依照傳統的「法定符合說」,或是現今多數學說以「對應理論」來思考,都會認為甲主觀上誤丙為乙的事實錯誤,只是不重要的動機錯誤,不會影響甲的殺人故意,不法構成要件該當;而在違法性部分,則要討論「正當防衛」與「誤想防衛」的界線,也就是「防衛情狀」的認定,究竟是「事前認定」還是「事後認定」?多數學說係採「事後認定」,惟亦有對其內容進行修正(註2)。此處應肯認存在防衛情狀,之後就是探討防衛手段必要性的問題,也就是甲的防衛手段有沒有過當,要討論甲當下有沒有先行退避(履行退避義務)的問題(註3)。寫好寫滿才是王道!!
綜上,這真是一題充滿文章見解的考題,無論讀者接下來是否要準備轉學考,都應該好好練習,因為難度跟司律二試差不多,甚至堪比法研所考題啊啊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變質的友情:侵入住居與妨害性自主之個案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66期,2016年8月,頁24-26。
註2: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論誤想防衛,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111-193。
註3: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退避義務與防衛手段的必要性,月旦法學教室第193期,2018年11月,頁22-24。
法益關聯性 錯誤 在 李允呈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接續上次講了分則考試重點後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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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關聯性 錯誤 在 [問題] 法益關係錯誤論- 精華區HolySe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老師不好意思 很久沒複習法益關係錯誤論 看了講義發現有小小問題
我所理解的法益關係錯誤論裡頭
應該是被害人對於自我決定所處分的法益認知上有錯誤
例如物認為是金城武而與之上床 對性行為的認知上沒有錯誤
所以同意有效
但是我記得老師有舉了四個例外
也就是原本應該是動機上的錯誤同意有效
卻可以視為同意無效的形成自我決定過程中的重大瑕疵 同意無效
其中有一個是緊急情況
像是騙甲說其父在大陸需要換腎 而將甲的腎取出來
此時甲並沒有對其侵害身體的法益認知錯誤 而是意思形成過程的錯誤
原本應該是動機錯誤
同意有效
但是因為關係到身體重大的法益 所以應該是重大瑕疵 同意無效
這是我之前的理解
但是剛剛看講義的時候卻發現這邊直接適用到法益關係錯誤論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印象錯了
請老師學長解惑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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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BWCH (網球小弟)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法益關係錯誤論
時間: Sat Mar 11 00:23:49 2006
碰巧有點關係,所以簡答一下,
: 但是我記得老師有舉了四個例外
: 也就是原本應該是動機上的錯誤同意有效
: 卻可以視為同意無效的形成自我決定過程中的重大瑕疵 同意無效
其實這個理由很含糊,因為幾乎不管是採或不採法益關係錯誤(傳統說也是這樣講)
者都會用到這句話,其實這是結果,不是理由
.......林幹人例外,因為他是被害人主觀說
: 其中有一個是緊急情況
: 像是騙甲說其父在大陸需要換腎 而將甲的腎取出來
: 此時甲並沒有對其侵害身體的法益認知錯誤 而是意思形成過程的錯誤
: 原本應該是動機錯誤
: 同意有效
: 但是因為關係到身體重大的法益 所以應該是重大瑕疵 同意無效
應該不是這樣講吧....
如果要把它說成/拗成法益關係錯誤的話(..山口厚後來的解釋)應該是說
第一種說法(1998)
此時,甲正被(騙而)陷入一種緊急情況,以致其「不得不」對其本身的法益侵害做出同意
而這種錯誤是對(同意者自己的=要處分的)應該要保護的「法益要保護性」的錯誤,
這不正是「法益關係」的錯誤嗎!!
第二種說法(不確定,轉引它處,2004,)
從同意的過程依客觀的法的評價來看,此時的同意在程度上
與因受「脅迫」而做出的同意一樣,都是「不自由的」(非任意),
故而應該否定該同意的有效性........
......其實這就是第一種的「不得不」再詳盡一點的解釋,二者合起來比較完整
: 這是我之前的理解
: 但是剛剛看講義的時候卻發現這邊直接適用到法益關係錯誤論
師應該是採以上的說法,才會把它併入法益關係的錯誤說中.
........雖然山最後好像也有承認該說無法處理的情況,且也有人對緊急情況
的法益關係說的處理有些微詞,不過基本上就本例而言,還ok啦
問一下,現在的進度應該不是在同意吧....科法的嗎?
這個時點問這個, 有點怪怪的說
附帶問一下延伸(很遠)的問題,
什麼叫做「自己答責性」(日文)?
它和「被害者同意下的 他者 的危殆化」
還有「危險的自己承擔」(中文不知有沒有包含容許的風險的概念)是什麼關係丫?
謝謝
....告解區:最近因為弄報告,加上電腦上演特洛依木馬屠城記,..等一堆煩人的屁事,
我會加緊腳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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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問題] 法益關係錯誤論
時間: Sat Mar 11 01:23:36 2006
※ 引述《TBWCH (網球小弟)》之銘言:
: 碰巧有點關係,所以簡答一下,
: : 但是我記得老師有舉了四個例外
: : 也就是原本應該是動機上的錯誤同意有效
: : 卻可以視為同意無效的形成自我決定過程中的重大瑕疵 同意無效
: 其實這個理由很含糊,因為幾乎不管是採或不採法益關係錯誤(傳統說也是這樣講)
: 者都會用到這句話,其實這是結果,不是理由
: .......林幹人例外,因為他是被害人主觀說
: : 其中有一個是緊急情況
: : 像是騙甲說其父在大陸需要換腎 而將甲的腎取出來
: : 此時甲並沒有對其侵害身體的法益認知錯誤 而是意思形成過程的錯誤
: : 原本應該是動機錯誤
: : 同意有效
: : 但是因為關係到身體重大的法益 所以應該是重大瑕疵 同意無效
: 應該不是這樣講吧....
: 如果要把它說成/拗成法益關係錯誤的話(..山口厚後來的解釋)應該是說
: 第一種說法(1998)
: 此時,甲正被(騙而)陷入一種緊急情況,以致其「不得不」對其本身的法益侵害做出同意
: 而這種錯誤是對(同意者自己的=要處分的)應該要保護的「法益要保護性」的錯誤,
: 這不正是「法益關係」的錯誤嗎!!
: 第二種說法(不確定,轉引它處,2004,)
: 從同意的過程依客觀的法的評價來看,此時的同意在程度上
: 與因受「脅迫」而做出的同意一樣,都是「不自由的」(非任意),
: 故而應該否定該同意的有效性........
: ......其實這就是第一種的「不得不」再詳盡一點的解釋,二者合起來比較完整
: : 這是我之前的理解
: : 但是剛剛看講義的時候卻發現這邊直接適用到法益關係錯誤論
: 師應該是採以上的說法,才會把它併入法益關係的錯誤說中.
: ........雖然山最後好像也有承認該說無法處理的情況,且也有人對緊急情況
: 的法益關係說的處理有些微詞,不過基本上就本例而言,還ok啦
: 問一下,現在的進度應該不是在同意吧....科法的嗎?
: 這個時點問這個, 有點怪怪的說
: 附帶問一下延伸(很遠)的問題,
: 什麼叫做「自己答責性」(日文)?
: 它和「被害者同意下的 他者 的危殆化」
: 還有「危險的自己承擔」(中文不知有沒有包含容許的風險的概念)是什麼關係丫?
: 謝謝
: ....告解區:最近因為弄報告,加上電腦上演特洛依木馬屠城記,..等一堆煩人的屁事,
: 我會加緊腳步的..
ㄟ 我不是科法 只是在準備研究所
我之前的問題寫的倒是挺簡陋的 因為寫的很快
我在把我理解的寫上來
再被害人同意的時候
同意處分刑法所保護的法億 使之利益歸零
必須要該同意任意且真摯 且對於該處分的法益的內容認知上沒有錯誤
所以 法益關係錯誤論裡頭應該是要探討自我決定處分法益內容的錯誤
而再決定處分法益的過程中的錯誤 應該是為動機錯誤
所以動機錯誤同意有效 但是再某些情況下
自我處分該保護法益下去 會使得法秩序動盪不安
像是這個捐腎的例子 老實說這個人他並沒有對自己捐腎會造成身體損傷這件事情
有什麼樣的錯誤 所以可以說是動機錯誤 只是這種重大法益的處分 有時需要視為
自我決定過程的重大瑕疵 所以給他同意無效
不過呢 以上的理解應該是比較老的想法了
今天在跟學弟們的讀書會 也和教學助理請教了一下
學弟說老師後來的應該就是上文的說法
也就是對於緊急情況的誤認而處分其法律保護的法益 這正是法益關係錯誤
大概就是這樣了
我沒有日文閱讀能力 所能理解的也只能從講義還有反覆的上課得知
這部分老師其實講了很多次
最近聽到的說法市 直接在自我決定的過程中判斷是否為重大瑕疵
這樣的話 我想會跟你所說的比較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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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問題] 法益關係錯誤論
時間: Sat Mar 11 02:37:59 2006
: 不過呢 以上的理解應該是比較老的想法了
沒錯,那是第一代,1970左右的見解,
但也因為認識到該說的不足,所以才會有程度上的擴張
內容、意義-->要保護性,都是法益「關係」
: 最近聽到的說法市 直接在自我決定的過程中判斷是否為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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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結論,因為基於欺罔、錯誤的同意所要處理的就是其任意性問題,
不管依何種理論,只要認定是非任意,結論都是有瑕疵的自我決定,
因此重要的是其說理為如何,
最近的看法是認為說,重點應該是在
怎樣才能算是(才能確保)該同意是出於自由的自我決定,
而不是其是否為法益關係的錯誤
...當然這裡面又有一堆同中求異的鬼叫說法了
這樣的話 我想會跟你所說的比較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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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獨國人、倭國人的厭惡與日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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