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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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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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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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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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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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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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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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外送平台管理規範】 支持創新,鼓勵企業自由發展獲利模式,是我一貫的立場。 但,為了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我們也必須有一套合理的遊戲規則,妥善分配風險與外部成本。 美食外送平台是在台北市蓬勃發展的新型態服務。便捷的交易型態確實為生活帶來很多便利。 但,由於食物供應商、消費者、外送平台、外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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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星期五這天是不是很值得偷逛網拍?
小編無意間滑到一間 #網拍 的廣告,看到店家自己說有 #7天鑑賞期,差點痛哭流涕‼️
小編常常買網拍買到那種跟我說不能退貨,或是退或要付運費的那種,然後就要好像個性很差的去跟店家說可是消保法規定是blah blah blah…店家才會知難而退遵守法規❗️
小編真的人不差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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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是 #通訊交易,所以買網拍的人可以適用消保法第19條,但是這個7天退貨還有例外情況,不要去跟人家大聲說退貨怎樣,結果是適用例外規定,那就米臭了~
by #不是奧客 #只是尺寸不合 的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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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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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猶豫期 #非試用期 #消費者保護法 #消保法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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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告狀俠Q&A】
網路購物還沒收到商品可以主張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的權利嗎?
近期有民眾來詢問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那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呢?
感覺大家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還是有許多的疑惑,所以今天告狀俠又把消保法抓回來炒一炒了,讓我們進入告狀俠Q&A時間。
Q1:「網路購物」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適用嗎?
A1:可以。實務上已認為「網路購物」係屬於「通訊交易」之消費類型,可以主張消保法第19條之「無條件解除權」。
Q2:透過網路購物的所購買的任何商品都可以退嗎?
A2:那倒不是哦!如果是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範的商品,經過企業經營者告知有例外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的解除權後,消費者則不能主張該解除權,比如說:
1. 海鮮等易腐敗的食物(這個你懂得啦!)
2. 貼身的內衣褲(衛生考量,如果可以無條件退貨的話,你下手買的時候,應該會很抖;但如果有特殊癖好的朋友…就…)。
3. 電影、音樂的DVD(注重第一次使用功能,不然7天內看到爽、聽到爽,順便複製收藏到硬碟裏…安餒就不好了咩)
4. 客製化商品(我都按你的SIZE、專門為你的需求量身訂做了,你還要我賣給誰?)
Q3: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是否可以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之解約權?
A3:可以,其實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即有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此外縱使無施行細則之補充,當法律產生疑義時,我們會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來解釋法律,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雖然只規定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但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立法意旨,目的是為了保障消費者在對於通訊或訪問買賣時,對於產品或服務易有資訊、認知不足等情況而訂定,實務上有見解認為,依「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之法律解釋,既然消費者保護法已經規定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可以無理由、免負擔的解除契約(即一般民眾口中的7日鑑賞期),那還沒收到商品的消費者,也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範圍。(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簡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供參照)
Q4:承上題,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如要解除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這個『書面』的方式為何?
A4:或有見解認為此一『書面』之意思,應該固守在形式文字意義之上,必須是消費者以存證信函或書信之形式寄送通知商家,而不包括消費者用LINE通知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店家;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之制定本法之意旨係在:「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解釋上並無必要嚴格限制消費者一定要以「存證信函」或「書信」之形式寄送通知商家解約,告狀俠認為應考量現今網路購物之交易之過程形態(即買賣雙方之意思表示均係透過網路通訊方式達成合致)及合理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觀點考量,應該寬認消費者用LINE通知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店家,一樣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解約權行使權利。
Q5:如果放在超商不去取貨,也沒有書面通知要解除契約,就直接讓超商退回,就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解約權囉?
A5:告狀俠認為依據A3舉輕以明重的法理,以及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的規定,如果消費者如果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前,讓超商以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契約,應該還是屬於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所規範的範圍喔!
Q6: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七日解約權的時效要怎麼算?
A6:以較常見的情況為例:
(1)企業經營者如未提供清楚易懂之方式,讓消費者知悉第19條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則應以提供日之次日起算七日,但如果收受商品或服務逾四個月,消費者的解除權消滅,此為104年修法時,立法者認為企業經營者有明確讓消費者知悉保障消費者方式之責任,並參考歐盟法規所增訂。
(2)符合本問答第一點情況下,應自次日起算七日,非最後一日遇假日不延長、中斷計算。
(3)如七日之末日遇假日,應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以休息日之次日取代之。
確實有些人會濫用消保法的權利,導致賣家對此有些不理解,買賣本身確實也需要誠信的雙方與良好的溝通來維持,但對於買賣雙方來說,知道法律規範才能更清楚知道對方所說的是否合法、理、情。
#有甚麼想法歡迎留言讓我們知道
#如果覺得實用也歡迎分享
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外送平台管理規範】
支持創新,鼓勵企業自由發展獲利模式,是我一貫的立場。
但,為了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我們也必須有一套合理的遊戲規則,妥善分配風險與外部成本。
美食外送平台是在台北市蓬勃發展的新型態服務。便捷的交易型態確實為生活帶來很多便利。
但,由於食物供應商、消費者、外送平台、外送員四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定性不明確,衍生許多問題。
例如,最顯而易見的「外送員職業安全、消費者食品安全」等外部成本,由誰負擔?以及,外送平台營運不善時,被欠款的商家權益如何保障?這些問題,都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須嚴肅面對的。
目前市面上好幾家著名外送平台公司,都是登記在台北市政府。而台北市也是美食外送服務業務最發達的區域。
在此重申,「企業要創新,風險要管理」是我不變的立場。Obike營運不善全民買單的惡例近在眼前,台北市要記取教訓。
支持創新,也要規劃風險和外部成本的合理分配,政府要有遠見,這是政府的責任!
因此,本會期,我會在部門質詢時,跟市府各局處首長探討下列問題:
1️⃣ 外送員權益保障:
高壓力、高風險,如何保障職業安全?(勞動局)
2️⃣ 消費者食安保障:
契約關係複雜,消費者求償舉證加倍困難,食安出問題,誰認帳?外送平台如何確保食安品質?「幽靈廚房」「虛擬餐廳」出現,食品安全,如何把關?(衛生局、法務局消保官)
3️⃣ 外送員為生計搶單、趕時間,違規事故頻傳。用路人權益,如何兼顧?
(警察局交通大隊)
4️⃣ 消費者與外送員的人身安全保障:誰來管理?如何管理?(警察局)
5️⃣ 外送平台履約能力:
外送平台營運不善,積欠款項求償無門。餐廳與外送員權益,如何保障?(商業處)
如果以上問題無法在部門質詢獲得解決,總質詢時,我會再請教柯文哲市長。
也歡迎廠商、消費者、外送員陳情意見
📪 tcc10717@tcc.gov.tw
陳情服務電話
☎️ (02)2935-2855
市政建議電話
☎️ (02)2729-7708#7051
⚠️上列電話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五,10: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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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補充整理】
苗博雅議員聚焦外送平台議題質詢:
2019/9/11 施政報告質詢
⛔️ 綜合提出本會期聚焦外送平台五大問題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9 財建部門質詢
⛔️ 要求商業處邀集外送平台商討如何確保平台履約能力,避免「不誠實蜜蜂」事件再次發生
▶️ https://youtu.be/Z3QT3Mcg0Dk
2019/10/2 交通部門質詢
⛔️ 要求停管處比照「貨車臨停裝卸貨區」模式,評估設置「機車臨停裝卸貨區」,合理、合法解決外送員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youtu.be/MFo8SsTZcPg
2019/10/8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 要求衛生局落實外送平台食安規定,加快期程、具體查核開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 https://youtu.be/pjm-AUVOz5o
2019/10/24 民政部門質詢
⛔️ 外送員職業衛生安全保障:
多家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監督指揮管理的模式並不一致。勞動局認定承攬或僱傭的標準為何?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如何避免外送員實質收入減少?若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 https://youtu.be/y3mUBJ4ZlF8
⛔️ 消費者權益保障:
重複扣款、扣款未送餐等情況,消費者求償或退款手續繁雜,如何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https://youtu.be/xHsyKGBPuqw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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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 在 財產法爭點整理<消保法無條件解約權> 各位好,我是賴川 的推薦與評價
消保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