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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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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的網紅張耀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神明會」土地價值超百億卻難清查 張耀中建議內政部修法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宗教祭祀團體中,奉祀同一個神明的信徒組織稱為神明會,台中市各區域存在多處「神明會」土地。張耀中議員27日在議會質詢時指出,目前欲辦理神明會土地申報約有348筆,土地價值可能超過百億,因地籍清查需提出原始規約及信徒出資證...
祭祀公業條例 在 蔡易餘 家己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府要介入主導鄉村土地持分問題
#給鄉村發展的機會
🗺 咱嘉義海區的土地因為繼承的關係,常有一塊土地多至二三十人持分、未分割的狀況,造成土地買賣利用的困難,少年人要返鄉置產生活非常不易。
📜 我具體建議內政部能否針對鄉村土地部分,參考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或祭祀公業條例等方式,政府介入強制放寬法令限制,讓有意願的持分人有機會處置土地,也讓鄉村的土地得以活化利用!
祭祀公業條例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屏東縣議會第19屆第5、6次臨時會提案
案由:建請縣政府研議設立專門處理祭祀公業產權處分爭訟案件之法律諮詢窗口,並聘任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服務,以維護民眾權益。
屏東縣政府函覆:有關民眾於祭祀公業產權處理爭訟案件,除依據祭祀公業條例主管機關權責輔導,為維護公共利益,宜請各鄉鎮(市)公所宣導本縣推行之法律扶助相關服務,依現行「屏東縣推行法律扶助實施要點」辦理,由法律扶助顧問予以解答。倘該法律問題屬釋示行政法令者,由本府轉陳有關主管權責單位辦理。
祭祀公業條例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神明會」土地價值超百億卻難清查 張耀中建議內政部修法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宗教祭祀團體中,奉祀同一個神明的信徒組織稱為神明會,台中市各區域存在多處「神明會」土地。張耀中議員27日在議會質詢時指出,目前欲辦理神明會土地申報約有348筆,土地價值可能超過百億,因地籍清查需提出原始規約及信徒出資證明,因此台中市竟只有1家完成地籍清理。呼籲市府向中央反映檢討現有條例,讓「神明會」申報正常化。
張耀中昨日在議會民政業務質詢時指出,神明會土地不乏坐落在精華地段的市區,但是神明會清查申報卻是困難重重,雖有中央的「地籍清理條例」可供團體參考,但民國97年通過以後,本市竟只有1家完成地籍清理,並公告會員(信徒)名冊在案。
張耀中認為,原因在於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九條內明定,欲申報的會需出示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用成立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而這信徒出資證明恐有因多在日據時代就已開立,距今已逾百年,如保存不當,在現有條例框架下,恐有偽造文書陷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可能,建議民政局有必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檢討現有條例,讓神明會申報正常化。
民政局長游湧志表示,縣市合併後僅有1家申報完成設立,目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申報的「神明會」約有11家,但多數「神明會」成立在日治前期,甚至更早的時間,距今已超過百年以上,許多文件並未保留下來,增加審查上的困難,對此,市府將彙整目前申請案上所遇到的困難,一併建請內政部修正相關審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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