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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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之1第1項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科學城物流從公股轉為紅色資本入侵一案,事關我國國安甚鉅,然而自事件披露後至今,藍綠持續噤聲。為讓整起事件能讓國人更加清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與王婉諭三位委員,特於今(27)日特別邀約相關部會,以記者會直播形式,向國人說清楚講明白,令人感到遺憾的是,總統府與華航均表明不克出席,與會官員回答避重就輕,讓整起科學城物流紅色資本入侵案,更加疑雲重重。
⚠️ 疑點一:總統府國策顧問可以找台糖、華航高層,到執政黨中央黨部喬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嗎?
2016年,益州化工董事長,同時也是新北市小英之友會總團長秦嘉鴻,就任總統府國策顧問。在2017年3、4月間,新竹物流將6.07%的科學城物流股份賣給益州化工,減持科學城物流的股份,但同時在8月的時候新竹物流將華航釋出的股份全部吃下來,如此舉動令人費解。
今日記者會,總統府以「並非立法院監督對象」為由不派員出席,時代力量予以尊重,但仍呼籲府方應儘速回應下列疑問,不要規避。
➡️秦嘉鴻身為國策顧問,可以找台糖、華航喬科學城物流的股權交易嗎?
➡️這是身為總統府國策顧問的職權嗎?總統府不請國策顧問出來說明清楚嗎?
➡️總統府國策顧問秦嘉鴻先生,可以將台糖、華航的高層叫到執政黨的中央黨部去喬科學城物流的股權交易嗎?
⚠️ 疑點二: 關於「華航為何決定售出手上26%持股給新竹物流 導致科學城物流成為民營企業」
2017年8月,華航售出手上全部26%持股給新竹物流,導致原為泛公股事業的科學城物流,頓時成為民營企業。針對此一關鍵決定,華航表示不克出席記者會說明,表明因科學城物流實非華航核心轉投資事業,相關投資及處分均依照 「華航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相關資產處分均有經過華航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僅以上述回答作為迄今對外界的回應。
然而,經查明後時代力量卻發現更多令人不解之處,時代力量呼籲華航儘速對國人說明下列疑點:
➡️科學城物流營運績效穩健且現金股利豐厚,甚至在華航 2017 年年報中列載,科學城物流是與華航營運依存度高的企業,為何華航轉身就表示科學城物流並非核心轉投資事業,並且要一次性出脫手上的26%股權?出脫股權是否有事先通知交通部?
➡️在討論此事的董事會上,此案僅只是董事們聽取報告的「報告事項」、而非進行實質討論的「討論事項」,其原因為何?華航針對此次交易發布的重訊中,#皆無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與 #華航所言有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相悖,又是為什麼?而時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對媒體表示,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案有政治力介入,指的是哪些政治力?
⚠️ 疑點三:關於「華航釋股科學城物流,台糖擁有優先承購權卻決定不予以使用」
該政策決定攸關科學城物流是否就此由泛公股公司變成民營事業,然而決定該重大政策的台糖,表示此決定只是向董事長口頭報告,並無任何會議記錄。
台糖以稿代簽發文給國營會說明不行使優先承購權,並請國營會「鑒核」,國營會卻只回文「洽悉」。也就是說,台糖向國營會報告該決定並請示是否同意,國營會卻回一個「知道了」。這樣文不對題、規避責任的答覆,就是我國政府監管國營事業的方式嗎?
對此文不對題,是否接到國營會「知道了」的解釋,即當作「同意」而未進行後續確認,台糖副總經理顧孝柔在記者會上並未直接回應,僅解釋台糖原本就持有 26% 科學城股權,經評估及詢問南科管理局及科學城物流公司,因不存在官股及公營企業須持股過半,才能獲得南科管理局給予優惠的問題,若要認購則因增列預算需時間處理而無法配合,所以確認無行使優先承購必要後呈報國營會。
在今日記者會上,台糖完全迴避為何只有口頭報告,卻沒有會議記錄的問題,也迴避何時知悉華航售股的問題。經陳椒華委員一再逼問,台糖表示是2017年6月23日收到華航公文才知售股情事。事實上台糖時任董事長黃育徵,早已知道華航要出售科學城物流股份。台糖至此仍企圖掩蓋事實真相,令人遺憾。
⚠️ 疑點四:關於「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變動,疑點重重」
今年二月,嘉里集團與中國的順豐集團共同發表,要將旗下的嘉里物流聯網賣給順豐集團,同時嘉里集團將原本屬於嘉里物流聯網的台灣業務,也就是嘉里大榮,賣給旗下另一個分支嘉里控股。請問投審會,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變動是否需要申報?
投審會副執行秘書呂貞慧雖於今日記者會上表示「4月就開始調查」、「股權分散、目前查無陸資」。但事實上,依據投審會的公文表示,今年2月嘉里大榮董事長沈宗桂就已兩次私下拜會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投審會說有提醒嘉里大榮未來如果有涉及中資,應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此外,4月6日投審會官員還到嘉里大榮公司參訪招商。
對於許多民團早在2020年就已在外疾呼有紅色資本涉入的嘉里大榮,投審會若認為需要調查,還會私下接受拜會嗎?還會去積極參訪招商嗎?
再者,公文中投審會也代替嘉里大榮解釋,嘉里集團預計於今年9月1日才會主動向投審會申請。然而時代力量認為,投審會作為外資審查機關,不應替企業解釋和發言,而是在發現疑點的當下,針對疑點主動去調查及審查。
投審會今日的4月開始調查說,根本是在護航嘉里大榮,這絕非掌管我國投資許可審查權責的投審會該有的態度。
另外,嘉里大榮股權案讓外界質疑的地方還包含:
➡️ 直接持有嘉里大榮39.25%股權的台灣嘉里投資,實收資本額僅2億,如何持有將近80億價值的嘉里大榮股份?投審會是否有審查背後的資金來源與最終受益人?
➡️ 在順豐集團與嘉里集團的深度共管合作之下,順豐集團對整個嘉里集團,以及對台灣嘉里大榮的實質影響力跟控制力,都不止表面上的股權結構那麼簡單,對此,投審會如何審查順豐集團對於嘉里大榮的實質影響力與控制力?
➡️ 這次的交易案中,嘉里物流聯網將持有的嘉里大榮股權,賣給嘉里控股新成立的Treasure Seeker Group時,為何未審查最終受益人和資金來源?
時代力量呼籲經濟部投審會,對於嘉里大榮的上層境外投資人的股權變動,應依法要求嘉里大榮速提申請。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之規定,以及投審會與金管會97年3月4日研商「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會議之結論,無論是「外國人或華僑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案件」、或是「原經投審會核准之股權情形產生變動案件」,均應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投審會不應再被動等待嘉里大榮的境外母公司嘉里集團與中資順豐集團完成股權交易後,才要求申請,屆時已晚。
由於該股權交易後事關我國國安甚鉅,時代力量呼籲投審會應更進一步考量中資順豐集團對嘉里大榮和旗下子公司,如科學城物流的實質影響力。莫讓紅色資本不費吹灰之力,輕易地就控制我國重要的經濟命脈。
第80條之1第1項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日疫情重點【新增本土確診加校正共472例、21例死亡;日本贈124萬劑AZ疫苗下午抵台;苗栗電子廠群聚擴大、成立前進指揮所】
台灣今(4)日新增339例本土案例,校正回歸133例,合計472例,另有2例境外移入個案,並新增21例死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坦言,昨日原本擔憂新高點的出現,以確診與校正回歸後的數字分析,跟前一波高點落差不大;若從發病日來看,整體疫情趨勢算是往下走,至於是否考慮延長全國三級警戒的期限,陳時中則表示:「還沒有想到要降級,也沒想到要升級。」
另外,苗栗縣電子廠群聚感染案今日再新增32名確診案例,累計確診達77人,指揮中心已指派醫福會執行長王必勝與4位防疫醫師前往苗栗成立前進指揮所,協助快速採檢、集中檢疫、醫療後送等事項,並將強化桃竹苗有接觸之移工的防疫及管理措施,避免病毒蔓延進入社區。
日本贈送124萬劑AZ疫苗於今日下午抵台,指揮中心表示疫苗已進入封緘檢驗階段,會儘速完成相關作業並供國人施打,以第一至第三類人員及高風險地區為最優先,未來會陸續開放必需維生產業及國防人員施打,同時也感謝日本政府在台灣疫情最危急的時刻出手相助。
■新增確診與校正回歸472例,21例死亡個案
今日新增之339例本土個案,為170例男性、169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100多歲,發病日介於4月1日至6月3日。另外,校正回歸的133例個案,為57例男性、76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80多歲,發病日介於5月18日至6月2日。死亡的21例個案中,男性14位、女性7位,年齡介於30多歲至90多歲。
新增確診個案與校正回歸共472例中,以新北市227例最多,其次為台北市152例、苗栗縣51例、桃園市11例、台中市及基隆市各7例、彰化縣6例、新竹市及南投縣各2例,花蓮縣、宜蘭縣、新竹縣、屏東縣、高雄市、嘉義縣及雲林縣各1例。雙北以外縣市共93例中,1例有萬華活動史,76例為已知感染源,14例關聯不明、2例疫調中。(見最新疫情概況圖)
陳時中表示,雖然雙北地區有最多確診個案,但苗栗新增確診數值得注意,主要是電子廠的群聚事件所致。另外採檢和報告塞車的狀況已逐步解決,過去最高峰累積5萬多件,「現在歸零,這是比較好的情況,讓接下來的速度能夠加快,讓隱藏期變短,」不過他也提醒,這兩日新增病例數較多,國人要維持高度警覺,疫情仍處緊急狀態。
■苗栗電子廠群聚:成立前進指揮所,擴大篩檢並加強移工宿舍管理
根據苗栗縣府指出,截至今日上午11點為止,該電子廠確診新增32例,包含移工29例、本國3例,另有19例仍在調查中,預計全廠篩檢7,300人,目前已篩檢2,247人。確診個案已收治隔離中,其中移工都屬於輕症或無症狀,先送往公司宿舍一人一室隔離中。
為避免疫情擴散造成另一波的社區感染,指揮中心今日上午已指派醫福會執行長王必勝擔任指揮官,率4位疾管署防疫醫師進駐該電子廠成立前進指揮所,以便統籌相關資源,與規劃篩檢地點、動線安排、檢疫隔離和後續送醫給予協助。陳時中也強調,應保留當地醫療機構的量能,也會調度中央的集中檢疫所來使用。
指揮中心已訂出應對措施,電子廠與宿舍須增設篩檢站,並落實檢體分流,確保檢驗結果即時通報上傳,快篩陽性者優先送至集中檢疫所及加強型防疫旅館。此外,仲介公司應儘速盤點移工名單,移工宿舍相關人員從今天起之三日休假禁止外出,內部降載並將移工與本國勞工分流,相關宿舍管理和翻譯作業已請勞動部和內政部協助,未來桃竹苗整體區域和全國的移工防疫也要儘速啟動。
■日本贈124萬劑AZ疫苗下午抵台,目標讓第一至第三類人員完全接種
日本政府提供124萬劑AZ疫苗,於今日上午11點裝貨完畢起飛,下午2點40分抵達桃園國際機場,疫苗完成通關程序後,將直接運送至指定冷儲物流中心進行檢驗和封緘作業,指揮中心已責成食藥署儘速辦理,儘早提供國民施打。陳時中表示,相關技術資料已在前兩天送達並完成檢查,但還須經過品質及安全性檢驗,本批疫苗的有效期限可到10月14日,時程規劃上較充裕,但仍會儘速施打。
陳時中也提到這是目前獲得數量最大的一批疫苗,非常感謝日本政府伸出援手,直接提供給台灣,若經過COVAX平台分配,時間和程序上相對耗時,「基於兩國的情誼,長久以來人民打下深厚的友情基礎,日本展現有情有義的一面,我們非常感謝。」
至於這批疫苗的接種順序,陳時中表示,「一、二、三類高風險人員一定要打全,」其次是長照機構中的住民和75歲以上民眾,會儘速往下開放,另外必須維持運作的產業或國防需求,已請國防部和經濟部提出相關計畫,未來也會針對高風險的地區增加疫苗配發的比例。
■重症率達17.5%,建立重症北病南送機制、加強查核輔導專責病房
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疾病管制署副署長羅一鈞表示,從4月20日開始統計,確診個案8,894例中,有1,560人屬於WHO分類中的嚴重肺炎或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佔17.5%;而年長者重症率較高,60歲以上的3,330位個案中,有1,087例為重症,佔32.6%。
面對高重症率,且雙北醫療量能緊繃的情況下,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張上淳說明,「北病南送」基於安全顧慮,即將變成重症的患者會提早轉送;至於已有使用呼吸器的病患,若北部沒有合適的加護病房可收治,會調配桃園、新竹、台中等地的加護病房資源,並使用加強型的救護車,在安全的前提下運送。
至於專責病房開設,羅一鈞說明,指揮中心要求全國的醫學中心和區域醫院,都應將急性病床的十分之一清出為專責病床,沒有針對特定醫院,病房也不限制一人一室,在集中照顧原則下,亦可考量實際需求多人一室。因COVID-19以飛沫傳染為主,通風良好可減少傳播機會,目前專責病房希望透過物理性的做法創造「微負壓」環境,以保護醫事人員的健康安全。
羅一鈞表示,從SARS以來醫院都累積了相關經驗,也有SOP,但「專責ICU是重中之重,有請醫策會的工務、工程跟照護專業的專家去了解,確保開設的病房符合條件,」若醫院在設置時遇到困難,也會有相關人員做查核和輔導。
■陳時中:各方採購疫苗重點在「原廠供貨證明」,仍拚10月底群體免疫
針對各民間團體、企業及個人採購疫苗的規定,陳時中表示,目前疫苗進口到台灣還是根據《藥事法》第48條之2,以「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為由,申請專案核准,也就是所謂的緊急使用授權(EUA),所有疫苗都還沒有正式的藥證許可。
指揮中心審核的關鍵在於採購者是否確實能獲得疫苗供貨,陳時中說明,應提出原廠會如期供貨的確認文件,指揮中心也會向原廠確認,「如果大家都非常熱心,卻沒辦法有真正的貨品,反而造成空轉,」根據過去官方簽約採購的經驗,各大疫苗廠都只願意與中央政府往來,市面上幾乎沒有現貨,因此指揮中心必須知道疫苗來源是否正確,並非刻意為難,但如果是中國製造的疫苗,根據法規目前確實是無法進口。
另外,陳時中表示國產疫苗按照原訂計畫執行,還是需要由專家會議來認可安全性和有效性。隨著疫苗供應量增加,會盡量提高施打效率,一樣把目標訂在10月底,期待能達成群體免疫。
■AZ疫苗施打出現不良反應,將由健保先支付醫療費
林口長庚醫院證實,一名30多歲男性在他院施打AZ疫苗後引起血栓反應,於5月22日至該院就醫,經醫療團隊搶救後,27日已從加護病房轉至一般病房,並於6月1日出院,持續追蹤觀察。而該名患者除健保給付項目外,另自費70萬元施打免疫球蛋白。
考量患者家庭經濟狀況,院方亦協助當事人申請預防接種藥害救濟補助,桃園市衛生局在接獲申請後也呈送相關文件給衛福部審查。對此,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回應,疫苗的傷害只要提出申請,政府會來受理,但需要時間,已請健保署先支付費用,未來再向藥害賠償處理單位溝通,算是「代位求償」。他也強調,「希望這段時間大家都能夠安心養病,不要因為經濟造成就醫的障礙。」
不過,陳時中提到的「代位求償」說法不精確。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解釋,健保代位求償是依《健保法》第95條依據,目前只有汽車交通事故有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代位外,就是公共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中已經有投保責任保險,才由健保署事後向事故單位求償醫療費用,除此之外都沒有代位求償的法定條件。
因為,健保基本上對被保險人的給付是不論「傷病原因」的,無論是因互毆受傷、做醫學美容有醫療事故、因為醫療用藥引發藥害,或因接種疫苗而有副作用就醫,「不管任何原因去看病,只要是健保給付的項目、都是會給付」。至於,使用藥物或接種疫苗(無論公費或自費接種)的不良反應,民眾則可根據救濟法申請「藥害救濟」或「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這也與健保給付或不給付或是代位求償沒有關係、也沒有衝突。
滕西華指出,但如果這名患者治療的免疫球蛋白屬自費項目,政府若體恤民眾自費需要經濟援助,應是由其他愛心管道協助。病人若要獲得救濟,則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企業自行篩檢須醫事人員協助、社區篩檢避免動用醫療院所人力
對於民間企業希望自行快篩,陳時中回應現在並未禁止,也沒有強制報備,但篩檢應由醫事人員協助,因篩檢後仍要完成通報流程,希望可以參考醫療外展服務的作業方式,利用健保或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以加快速度,才不會延遲後續處理。民間企業若有疑問,會請地方政府的衛生局和中央的防疫醫師給予指導。
有關篩檢量能,今日上午指揮中心也與22縣市召開防疫會議,副指揮官、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擴充社區篩檢站的同時也應注意以基層醫事人力為主,避免運用到醫療院所人力,才不會影響到醫療量能。而為加快疫調速度,建議各地政府儘速建立共同調查中心,強化公衛人力運用,迅速掌握確診者相關足跡與接觸對象,匡列出可能遭傳染者以圍堵疫情。
目前全國在6月14日前仍處於三級警戒狀態,指揮中心已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管理,近日各大賣場和傳統市場的人流依舊偏高,提醒民眾應減少採購次數。端午連假將至,陳宗彥提醒民眾非必要不要返鄉,以視訊問候家人,指揮中心已請高鐵、台鐵、公路運輸,將每一班次運輸量能降低到2成以下,減少跨區移動帶來傳染風險。
(文/陳德倫、陳潔;設計與資料整理/江世民、黃適敏;攝影/鄭宇辰、余志偉、葉臻、管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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