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是電子遊戲機還是選物販賣機?其關鍵差異只有一個】
據報導,高雄一名陳姓夾娃娃機台主,因為在機台洞口附近加裝彈跳網、斜板及蒼蠅拍等物件,被認為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遭到高雄簡易庭判處拘役40天並沒收機台。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結果案件大逆轉,二審高雄地院認為夾娃娃機不是「電子遊戲機」,因此不為該條例管理的對象,改判無罪。夾娃娃機到底算不算電子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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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案件上訴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小額訴訟是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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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還可以🙂
還記得前兩天發了個網拍血淚經驗嗎
還沒成功退貨還沒收到退款心中還滿是髒話的me真的是不想興訟,因為就真的覺得很無聊要為買網拍的錢興訟,就不是多大的金額🥲(但也不想給不肖賣家
像我這種窮窮但愛爭一口氣的小女子都覺得這樣興訟很無聊,當真的有這麼無聊的人興訟時?法官:😑
沒錯,就來說說民事訴訟中有種訴訟叫作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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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 ❚
➀民事訴訟中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例貴金屬)或有價證券(例股票),請求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➁如果案件金額價值超過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都書面同意的話,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但法院如果覺得不適合,還是可以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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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有什麼好處勒🤔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只要1000元
(不用擔心為了🤏🏻錢花更多錢
➜書狀表格化,簡單可以自己填寫不用找律師
(咦我可以在這邊講這樣嗎我老闆律師餒
(沒關係佛心幸福企業來著
(先灌迷湯才不會被罵😆
➜原則上只要出席一次,不用因為訴訟把法院當你家噪咖
➜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情況作公平判決
雙方同意 或是 調查證據花費的時間費用跟請求顯不相當
(那就審快點判快點
➜勝訴後即獲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贏了就可以帶人去封車封房子
➜原判決違法才能上訴,二級二審制
✗不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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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呀,像那天分享的網拍判決,請求金額是1萬多不超過2萬元,就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案件當事人去年6月底買網拍,7月中收貨退貨7月底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8月5日就出爐囉!是不是很意外?即使對方上訴,也馬上就在今年2月結束一切,不能再上訴!
民事訴訟是在1年內結束嗎!!!?
沒錯,這就是小額訴訟的好處唷~
往後遇到類似的金錢糾紛,雖然小編不鼓勵興訟(壓抑自己想鬧事的衝動),但也不是說一定要忍一口氣吞下這些損失啦,提供給大家另一種意見方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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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
第436-8條~第43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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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案件上訴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自己開庭經驗中,大部分的對造都還算理性(這邊都是指一般人,律師原則上不會開庭互罵,弄不好會被律師公會處罰),就算對造有一些不理性的言詞,基本上聽過也就算了。
今天看到新聞,有人開庭罵對方律師混蛋,後來律師提告,判賠1萬5。就想到我之前是不是默默失去了很多賺錢的機會...
*上訴審法院判決中,有去查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版(這裡面是不是什麼都有啊...),確認渾蛋(亦作混蛋)之釋義為「罵人糊塗、卑鄙、可惡的話」。以後大家被罵,記得也先去查一下教育部國語辭典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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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事情是這樣
與前雇主正因勞資爭議訴訟繫屬中
在前雇主那的工作期間不滿一年
故法院走簡易訴訟程序
按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2項第二款: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這邊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簡易程序上訴二審時如何改用通常程序?
(一)問題
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宣示判決後
若欲上訴
如何在上訴二審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二)試答
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
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小結:
也就是原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要訴訟標的金額
超過500萬,當事人才能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也就是說,在第一審終局判決後,若欲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上訴時必須要為:
一、 上訴之聲明變更或追加
在原判決範圍內變更或追加(擴張或減縮)
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
二、 訴之聲明變更或追加
變更或追加原來之訴。例如追加訴訟標的(引用新的法條來當做請求權,並在同一基礎事
實上做補充),追加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之聲明,也就是追加新的訴求),使訴訟標的金
額超過500萬。
不知這樣理解有誤嗎?
二、簡易程序如何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
(一)問題
假設二審還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二審宣示判決後
如何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
(二)試答
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
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按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
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小結:
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
依第466條:
(1)所受利益逾100萬
(2)通常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依第436-2條:
簡易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總結:
這邊想請教的是,依上面結論來看
是不是只要上訴所受利益逾100萬
不管第二審是通常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還是說一定要在第二審的時候適用通常訴訟
程序(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
才能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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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9.1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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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篇來發問
並且佐以法規(原因)及預設爭點(理由)
我以為法律實務上也是如此!?
訴訟期間在準備功課查閱資料時
不管是民間律師的實務見解、法院裁判書跟判例、
主管機關函釋
一個細節的說明都是幾百幾千字
旁徵博引,鉅細靡遺
魔鬼藏在細節裡!?
若我遊戲規則都搞不清楚
哪個選擇或行為,會產生什麼預期風險跟效益
直接做整體考量
實在是無法呀!
※ 編輯: PTT1774 (1.200.99.14 臺灣), 06/27/2022 17: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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