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分享一個較為困難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對於刑法第274條「不得已之事由」產生誤認(客觀上並無不得已的事由,但行為人主觀上卻認為存在該事由),此時該如何處理?
這會涉及到罪責要素到底是「客觀描述」還是「主觀描述」的問題,筆者整理蔡聖偉老師文章的內容,如表格所示。
若認為「不得已之事由」屬於「主觀描述」的罪責要素,此時判斷標準就應該以「行為人的主觀認知」為基準,客觀上是否存在不得已的事由並非所問。
這當然不是行為人想如何主張就如何主張,而是要考量行為人形成決意的動機來判斷。在生母殺嬰罪中,行為人必須處於強大心理壓力的狀態下殺死自己的嬰兒,亦即不得已的事由必須是殺嬰的動機,才能構成生母殺嬰罪。如果行為人沒有處於這種心理壓力,由於期待可能性並未降低,當然沒有辦法減輕刑罰。
∗ 上述內容主要整理自:蔡聖偉,評殺人罪章2019年修法,月旦裁判時報第95期,2020年5月,頁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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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討論「原因自由行為」?
一、爭執的起點:行為與責任同時在原則(同時性原則)的絕對肯認?
一般認為,一個行為要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人之行為必須具備「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且行為人亦同時能為自己所為之不法行為承擔刑責,此即「有責性」(罪責)的討論重心。換言之,不法與罪責同時構築行為人是否承擔刑責的兩大支柱。
然而,「不法」與「罪責」這兩個概念,究竟是從什麼時點來觀察,其實相當重要。通說認為,罪責要素的審查仍須緊扣「不法行為」(構成要件行為)實行時點,亦即在行為人實 行不法行為的當下,同時認定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態以及對法律的認識程度。這種從構成要件行為實行時點來認定罪責要素在與否的原理,稱為「(構成要件)行為與罪責同時在原則」,簡稱「同時性原則」。
二、難解的問題:原因自由行為
在多數情形,當行為人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時,必須同時具備責任能力,始能承擔刑責,因此上開「同時性原則」均被遵守著。
但此時問題就出現了:若行為人事即行為人事先設法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而實行構成要件行為,造成法益侵害,那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依同時性原則,行為人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時係欠缺責任能力,不會構成任何犯罪。換言之,任何想犯罪的行為人,只要讓自己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而實現構成要件行為,那麼無論造成何種法益侵害,都不會構成犯罪,這樣的結論應該是很難被接受的。
於是,對於如何妥適解決這個問題,有以下方式:
#構成要件模式:此說認為,同時性原則不能放棄,但考量原因自由行為的結構,只能將構成要件行為的時點,從結果行為階段「前置」到原因行為階段。
#例外模式:此說源自於習慣法與「權利濫用禁止」之法理。由權利濫用的角度觀之,倘若行為人是在可預見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不法行為,卻仍自陷於精神障礙,此時若讓該人能阻卻罪責,不應被允許。
* 以上整理自許恒達,原因自由行為的刑事責任,收錄於:《法益保護與行為刑法》,2016 年 5 月初版,頁 321-331;薛智仁,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21 期,2017 年 9 月, 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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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簡介】
🔺第一章 序說刑法
壹、刑法是什麼?
貳、犯罪與刑罰
參、刑罰目的何在?
肆、刑法之雙軌制裁體系
◎自我評量
🔺第二章 刑法之運用與解釋
壹、罪刑法定原則
貳、刑法之解釋
參、刑法之效力範圍
◎自我評量
🔺第三章 犯罪之基本類型
壹、故意犯V.過失犯
貳、作為犯V.不作為犯
參、行為犯V.結果犯
肆、實害犯V.危險犯
伍、繼續犯V.狀態犯
陸、一般犯V.特別犯V.己手犯
柒、單一犯V.結合犯
◎自我評量
🔺第四章 行為與行為理論
壹、犯罪行為的基礎:人類行為
貳、行為理論
參、附論:法人犯罪能力
◎自我評量
🔺第五章 構成要件之概念與學說
壹、構成要件之概念
貳、構成要件之學說
參、基本構成要件及其變體
肆、不法構成要件之要素
◎自我評量
🔺第六章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壹、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概說
貳、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參、行為與結果之客觀歸責
◎自我評量
🔺第七章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之故意與錯誤
壹、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概說
貳、構成要件故意之型態
參、構成要件之故意要素與對應關係
肆、構成要件錯誤
◎自我評量
🔺第八章 違法性總論
壹、違法性概說
貳、阻卻違法事由概說
◎自我評量
🔺第九章 阻卻違法事由各論
壹、正當防衛
貳、緊急避難
參、依法令之行為
肆、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伍、得被害人之承諾(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自我評量
🔺第十章 罪責(有責性)
壹、罪責概說
貳、罪責理論
參、罪責要素
肆、原因自由行為
◎自我評量
🔺第十一章 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
壹、概說
貳、客觀處罰條件
參、個人排除及解除刑罰事由
◎自我評量
🔺第十二章 刑法上之錯誤
壹、錯誤理論概說
貳、關於犯罪構成事實之錯誤
參、關於禁止規範之錯誤
肆、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
伍、關於寬恕或減輕罪責事由之錯誤
陸、關於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的錯誤
◎自我評量
🔺第十三章 犯罪之階段-預備、未遂與既遂
壹、故意犯罪行為之階段
貳、預備犯
參、未遂犯
肆、不能未遂(犯)
伍、中止未遂(犯)
◎自我評量
🔺第十四章 正犯與共犯
壹、正犯與共犯之概說
貳、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參、正犯
肆、(狹義)共犯
伍、正犯與共犯之特殊問題
◎自我評量
🔺第十五章 過失之作為犯
壹、過失作為犯之概述
貳、過失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參、過失作為犯之違法性:以正當防衛為例
肆、過失作為犯之罪責
◎自我評量
🔺第十六章 故意與過失之不作為犯
壹、不作為犯之概說
貳、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參、不作為犯之違法性/義務衝突
肆、不作為犯之罪責
伍、不作為犯之行為階段
陸、不作為犯之參與型態(正犯V.共犯)
◎自我評量
🔺第十七章 犯罪之競合-行為與犯罪之單數與複數
壹、競合論概說
貳、行為單數V.行為複數
參、行為單數之犯罪競合
肆、行為複數之犯罪競合
◎自我評量
🔺第十八章 犯罪之法律效果-刑罰與保安處分
壹、刑罰之種類
貳、刑罰之適用
參、刑罰之執行
肆、保安處分及其執行
伍、處罰之障礙
陸、其他法律效果:沒收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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