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員工對工作無力的原因,應該也是各縣市及各級政府公務員的痛吧!到底為什麼,我們要讓人才在政府裡面因為各種無意義的冗事而動彈不得呢?
政府為了防一分弊,花了九分力氣在做虛工啊!花那麼多時間做虛工,會不會根本原因是「用冗事來逃避那些該面對的事」!
本來民意代表是為民喉舌,但是當民意代表明顯為特定利益在干擾行政,造成基層公務員壓力時,卻沒有反制的機制。不過,面對明知不該做,卻被要求要那樣做的時候,公務員是有工具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北市府公務員想走原因一覽
1.列管、填報重複
2.過多考核、評鑑
3.民粹壓力 (1999、市政信箱、民代關切)
4.議員索資
5.冗事 (檢討冗事而生的冗事)
署名下達命令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時事導讀—依命令之行為—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
關鍵字:#命令違法、#報告義務、#書面下達、#署名、#形式審查、#實質審查
Quote:「…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公務員如果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除書面,還要有署名下達命令,公務員應服從;責任由長官扛。長官拒絕署名,視為撤回命令。…」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註1)已經有長官書面下達的規定,因此此次修正新增 #署名 的要件。此次修正涉及依命令之行為阻卻違法的爭點(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3-30至3-34):
一、下級公務員對於上級公務員命令有無審查義務?命令審查義務範圍為何?目前通說及司法實務均認為基於行政倫理及效率的考量,下級公務員對上級命令僅得為 #形式審查。
二、下級公務員是否須 #實質審查 上級公務員命令之合法性?
由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註2)可以知道刑法本身是要求下級公務員須形式及實質均審查上級公務員命令之合法性,結合上述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正,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所指「明知命令違法」,指上級公務員的命令有下列情形:
(1)形式上違法。
(2)形式上未違法,實質上違法,下級公務員未報告陳述意見或請求長官以 #書面+#署名下達命令。
(註1)現行(修正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第1項)。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第2項)。」
(註2)刑法第21條第2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新聞連結:https://tw.news.yahoo.com/%E4%B8%89%E8%AE%80-%E5%91%BD%E4%B…
參考書目:《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3-30至3-34。
署名下達命令 在 蔡易餘 家己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讓基層公務員更有尊嚴,有保障,避免余文再現!!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上午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新增規定要求公務員主管下達命令時,除要有書面外,還要有署名,公務員若認為該命令違法,公務員有義務報告,但若長官認為沒有違法、也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公務員就要服從,未來所需負擔責任,就有該長官負責,若長官不願署名,公務員可拒絕執行。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7/1099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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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明確規定未來公務機關主管下達命令時,必須要有書面並署名,公務員認為該命令恐違法,須向長官報告,若長官認為未違法且已 ... ... <看更多>
署名下達命令 在 水柱、廣播回擊日本漁民:台灣海巡署硬起來了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漁民衝鋒陷陣成了保釣英雄,也讓台灣海巡署這回態度「硬起來」,因為當日方出招阻撓台灣海巡艦艇也立刻廣播 下達 反擊 命令 ,讓保釣船隊能向釣魚台挺近 ... ... <看更多>
署名下達命令 在 [新聞] 【立院三讀】長官下令沒署名公務員可拒 的推薦與評價
【立院三讀】長官下令沒署名 公務員可拒執行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明確規定未來公務機關主管下達命令時,必須要有書面並署名,公務員認為該命令恐違法,須向長官報告,若長官認為未違法且已書面署名下令,公務員就要服從,未來的責任就由長官負責,但若長官拒絕書面署名,公務員可以拒絕命令。
修法也規定,公務人員辭職,要書面為之,除非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且在收到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准駁,逾期未決定視為同意辭職;公務員依法執行業務若涉訴訟,服務機關要輔助延聘律師為其辯護,並提供法律上協助。(何哲欣/台北報導)
https://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70526/112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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