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並未將國民法官排除在法官的定義範圍之外;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其實,現行法所免除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賠償責任。受害的人民雖然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仍可請求枉法瀆職的法官或檢察官依據民法負擔個人賠償責任。
但大家可以想一想,究竟曾有多少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而個人負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一個案例都沒有,這樣的法能實際保護人民嗎?(島編⛰)
#國賠法
#盲點仍在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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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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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紓困我幫你討
✅補助被老闆侵占了嗎?請填寫表單:
https://reurl.cc/W3jK7D
「請問各部會,有沒有接獲勞工投訴,3萬+1萬的紓困補助被雇主侵占?」
國發會:「沒有」
文化部:「沒有」
教育部:「沒有」
衛福部:「沒有」
勞動部:「沒有」
經濟部:「我們還在清查… …」
你相信,真的沒有勞工被雇主侵占補助嗎?
今天,我跟邱顯智委員以及王婉諭委員,召開「勞工紓困大抓漏,黑心老闆別欺弱」的記者會。
吳先生擔任健身教練,多次詢問公司,是否有代為申請紓困補助,公司總是回答:「沒有申請到補助。」吳先生出於好意,想要了解公司的申請是否被卡關,於是向我陳情,沒想到,我函詢體育署的結果,卻出乎他的意料。
公司七月就請領到補助了。
像吳先生這樣,雇主刻意隱瞞資訊、甚至侵占補助的案例,不只一件。
台南一位在視聽服務業服務的劉小姐,透過粉專向我詢問,他們公司只給他5千元的紓困補助,這樣是合理的嗎?
劉小姐:「公司說我的勞保投保在別的單位,所以才能領到這筆紓困補助,但是,不是應該是3萬加1萬嗎?為什麼只有5千元?」
我幫她函詢經濟部商業司,果然,又是一起雇主侵占補助的案例。
依據各部會的紓困補助辦法,當勞工的紓困補助被侵占的時候,主管機關會將雇主以侵占罪移送檢調,接著,就是「依法追回紓困補助」。
邱顯智委員直接批評:「荒謬!這是國家與勞工之間的授益性行政處分,雇主只是代為轉發,雇主如果侵占勞工的補助款,國家還是要把補助款發給勞工,怎麼會追回補助?那勞工的3+1萬要跟誰討?」
醒醒啊!你追回的是給勞工的補助啊!
事實上,這正是時代力量從六月審紓困預算以來,不斷批評、質疑的做法
國家應該要將紓困補助,直接發給勞工,而不應該由雇主代發。
將給勞工的紓困補助,由雇主代發,便會發生道德風險,同時也增加勞工與雇主之間不必要的爭執與對立。
我將經濟部的函文轉發給劉小姐之後,劉小姐順利從公司領取應有的3+1萬紓困補助。
勞工在這場疫情的衝擊之下,明明是最迫切需要政府幫助的人,卻因為主管機關貪圖行政上的方便,讓廣大的基層勞工,變成紓困方案中最大的漏洞。
沒有個案,部會全部都在裝傻。
國教署還直接回文:「尚無事業單位將紓困補助抵充雇主應給付勞工薪資之情形。」
真的很敢寫。
記者會開完後的一小時內,我們信箱就收到三封陳情了啦!
由於我們不確定國發會何時才能改善現況的問題,在國發會重新研擬政策的過程中,如果你對於自己的 3+1 萬元補貼有疑義,歡迎聯絡我,直接填寫表單,我們會幫忙函詢各主管機關,業者請領補助的狀況( ➡️ https://reurl.cc/W3jK7D)
政府沒做到的,讓時代力量來做!
【延伸閱讀】
✅2021-08-30 邱顯智委員臉書貼文:你的紓困我幫你討
https://reurl.cc/MAndZ4
✅2021-08-30 王婉諭委員臉書貼文:補助被侵占?請與我們聯繫!
https://reurl.cc/gWLm8L
行政處分案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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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到年底,當時的民政局長張乃千,和民政局副局長駱邦吉、自治行政科長、股長等三人,先後以偽造單據動用台電的「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花費19萬2000元買酒品、茶葉禮盒,謊稱要送給小港區長青團體、湖內區運動團體,但事後都未送給社福團體,而是用於其他活動送禮交際。
經過四年調查,雄檢最後認為促協金不是公款,貪瀆部分不起訴確定,僅涉及偽造文書罪。再加上張乃千等人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處分。
建立回饋金管理機制,刻不容緩
張乃千等四人把手伸向台電促協金,有辦法動用台電給各地方區公所的回饋金,這不只是張乃千等人神通廣大,也顯示回饋金的使用存在很大問題。
(一)雄檢認為台電促協金不是公款,所以就算有挪用,也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這個判例會不會形成不良示範,以後公務員「挪用回饋金」都無罪?
(二)屬於各區公所發放、民政局有權支配的「回饋金」很多,包括中油、台電、自來水公司、工業區、廢棄物等等,都有提供回饋金。就以小港區為例,這裡就有鳳山水庫水源保育等9項回饋金,而其他區也有不同單位提供的各類回饋金?
(三)這些回饋金都由區公所管理,請問動支流程為何?有經過議會同意嗎?還是由區公所自行決定?
(四)以張乃千的案例,民政局似乎可以插手介入回饋金的使用,甚至用假單據就能把錢弄出來。為了不再讓回饋金變成民政局的小金庫,以後要如何建立防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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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選區文山區有一塊土地目前正要被建設公司開發,而背後卻有著與不當黨產相關不公不義的惡行。
這是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及國民黨副主席期間發生的案件。這塊地一萬三千多坪,原地主的兒子在黨產會的聽證中指出,國民黨在戒嚴時期以配槍押人的方式脅迫他的父親,將地低價出售給國民黨,名義上是政府臨時機關需用,實際上卻是國民黨財產。接著台北市府再進行國民黨革實院都更案變更地目,在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由國民黨出售給元利建設。完全就是公產變黨產、黨產變私產的惡行。
如果這塊地建照下去,最後順利興建,就會像過去許多黨產變私產的案例,不論是受害者或國家,永遠沒有追討回來的可能,因此我今天市長專案報告時,針對此事質詢柯市長是否能認同這案子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應該要如何解決?
市長認同這是不公不義的,也提到他的立場是依法行政,若被認定為黨產就向國民黨追討賠償。
我認為這個建案最後如果真的蓋完了,就算被認定為不當黨產,原本的地主也只能拿到金錢賠償,但對於地主來說,土地的價值不只是錢,也包含了情感在內,且若能原物返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原則解決。
因此我強烈建議柯市長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此案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公家機關可以廢止行政處分,也就是廢止建照,讓被迫害的家屬能夠有機會取得原本屬於他們的土地,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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