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可是我的良心不想…】
▌代誌係安內
中原大學一名生物科技系副教授主張:因為他先前曾經在課堂上提到「武漢肺炎」、「我是中華民國的教授」,中國學生生氣,學校逼迫他道歉。
中原大學立刻表示:「任何老師在課堂上,若有非專業或與課程無關的言論,都會要求改進並加強輔導。針對特定老師忽視教學品質並以片面資訊引發社會對立及誤解之事,學校保留法律追訴權。」
並公佈不當言詞的教學影片,而許多人也認為,那些言論真的有滿大的討論空間。
但大家!學校如果真的有強制教授公開道歉,會妥當嗎?
▌被強制道歉,我的良心會痛!
言論自由,是包含讓你可以暢所欲言的自由,也包含一個人有不說話的自由,我們稱作「不表意自由」。
很常出現在「我們可不可以強迫別人道歉」的問題上,尤其是判決當中常常出現的「登報道歉」。
要不要道歉,涉及到的是一個人的 「內在精神活動」 及 「自主決定權」,跟一個人的人格發展可以說是密不可分。
在釋字第 656 號解釋中,大法官們是認為「刊登勝訴判決」這件事還行,並且如果這樣還不足以回復名譽,就可以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這樣沒有過度限制人民的不表意自由。
但是,還是有一部分的大法官不贊同這樣的說法,認為僅僅是判決勝訴就已經足夠還他公道。
▌為什麼?
如果有需要讓大家都知道,只要刊登勝訴判決啟事就足夠;強迫登報道歉,會產生類似「遊街示眾」的屈辱感,而且既然我們認為公開道歉不行,其實就沒有理由認為登報道歉 ok 。
做錯事道歉天經地義!但當一個人沒有覺得自己做錯事、不想道歉的時候,這時候強迫他公開道歉就對於他的不表意自由、良心自由戕害太深,不是一個調和基本權衝突的好辦法。
回到這件事上,學校通常是會先私下勸老師道歉,畢竟我們凡事求一個圓,能私下解決就是更圓滑!
但大家還是可以想想,有沒有什麼方式是比「要求老師公開在課堂上道歉」更好的方法呢?
如果是在學校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直接按照規定給予相關懲處是否會更妥適呢?大家覺得呢?
▌附帶一提,追訴權無法保留!
法律上沒有一個名詞叫作「法律追訴權」,只有「#追訴權」。
而「追訴權」是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追究你的責任的權力。遇到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要主動出擊。
但如果是告訴乃論罪,就需要有人去「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告訴期間是從知道犯人起6個月內要告訴。
至於追訴期,則是要去看刑法第80條的規定,根據法定刑不同,而有不同期限。在這邊假設學校要告老師誹謗罪,誹謗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追訴期就5年。
但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所以超過6個月,檢察官也沒辦法啟動偵查,所以你說要保留,只有你知道,國家不會真的替你保留,記得告訴期間還是要去告訴哦!
▌就像我們強制不了你看文章一樣,不過你們都會點進去的吧!
微思客|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上)——言論自由的誤解、含義、價值
https://buff.ly/2IPTavJ
微思客|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下)——仇恨言論、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
https://buff.ly/2PzGfig
楊貴智|你想保留法律追訴權?你真的知道你想保留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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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什麼是追訴權和法律的時效?
https://buff.ly/2mND1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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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s://bit.ly/3eYdLKp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釋字656號」的推薦目錄:
釋字656號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一
在今天對大法官提名人蔡宗珍部長的詢答中,我詢問蔡部長幾個問題:
一、《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以及已經內國法化的 #CEDAW 均有提及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而蔡部長曾在 1997 年、2006 年論文中,也有提出看法。在其中蔡部長主張憲法只規定保障「法律上平等」,為了促進事實上平等,設計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反而在手段上違憲,並可能構成所謂的「逆向歧視」。甚至《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與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義與功能大為懸殊,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的性別保障規定違憲。但是,台灣在規範面及實然面的 #性別主流化 走了這麼多年,蔡部長是否還維持先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見解?以及,如果按照先前的法律見解,是否所有美國法學理所謂「#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國內多翻譯成「#優惠性差別待遇」,本處翻譯參考陳昭如教授之建議)都有違憲之虞?
二、另外,更廣泛來說,婦女保障名額以至於其他種積極矯正歧視措施,蔡部長認為判斷合憲性的可操作標準是什麼?
三、《#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 1 月 4 日開始生效,重塑了我國釋憲程序。其中新引入了 #裁判憲法審查,引發了下面兩個難題:一方面,許多人民甚至法律人擔憂憲法法庭會成為「超級第四審」,凌駕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另一方面,現在大法官書記處一個月就已經收到了一千兩百件的聲請,開放裁判憲法審查後收到的聲請只會更多。如此一來,大法官如何正確操作選案的標準,辨識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一項所謂「具 #憲法重要性,或為 #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 ,讓憲法法庭能順暢運作,不會被案量壓垮、也不會侵犯普通法院的權限,審查真正重要的案件,就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請蔡部長說明《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自己認為理想且可操作的 #選案標準。
四、《憲法訴訟法》相較於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加強調全面司法化、法庭化、透明化。達成憲法訴訟透明化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落實公開 #言詞辯論程序,讓社會可以更注意系爭案件,並看見各方代表針對特定爭點的攻防,進而更掌握系爭案件的憲法議題,也對於憲法法庭做出的解釋有更準確的理解。但台灣迄今為止目前有開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含這幾天的年改案,也共 12 件而已。反過來看美國,一年約做出 80 起案件 ,原則上都進行言詞辯論。台灣之前不常開言詞辯論,或許是因為做成釋憲的表決門檻比較高、並且要求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二個月內作成判決。但在這次修法,不但降低表決門檻至半數,也延長作成判決的期限,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再做出即可,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請問蔡部長:在憲法法庭中,原則上行言詞辯論是否可行?還需要那些配套措施,提高開言詞辯論的比率?
蔡部長關於性別保障名額以及積極歧視矯正措施的主張是:她個人支持性別主流化,至於在學理上,從來沒有在本質上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並且主張有各種不同保障名額的方式,特別是在經濟生活上要有性別保障名額制度。
蔡部長主張她一路贊成 CEDAW 的價值,也高度支持 CEDAW 指標,因為該指標也是能引領國際的價值,自然也包括推動以保障名額推進積極保障名額。但是在 2011 年 CEDAW 內國法化之前,要怎麼跟國內憲法學理結合,或是處理積極歧視矯正措施與逆向歧視會是學理上要處理的問題。當然,十餘年前的文章,主張有其法理脈絡不能忽略,也不會認為主張不能修正。
至於積極歧視矯正措施合憲性的界線,蔡部長認為必須放在整體社會發展具體脈絡來思考,很難有抽象指標,特別是社會跟就業面向,必須要配合具體社會成長情形,來細密推敲,以決定國家介入程度。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蔡部長認為不管在形式面或組織面要有縝密的組織準備。組織上,在首席大法官的引領之下,司法院必須開始籌措相關的準備工作。實體上,憲法重要性的指標,大法官這麼多號解釋其實已經藉由多次法規範審查的制度,已經建立了一些基準,這些基準應該在 2022 年的應該被更縝密地發掘出來作為指標。選案標準上,可以配合大法官先前發展的指標,以及制度起源地德國的法理。其中相對清楚、德國數十年發展出的指標是,#能夠進入憲法法院的案件,不該只是法律適用下的爭議,#必須要牽扯到基本權的保護範圍與界限(i.e. 赫克公式及舒曼公式),或許可以參考。以台灣為例,在釋字 617、623、656 等案件,大法官當時雖然無法就個案來救濟,但已經在最大可能範圍內思考,憲法重要性的指標。蔡部長認為 #基本人權保護領域 就是關鍵指標,特別是就憲法文本列舉以外的 #基本權續造。當然,現在案量已經很多,日後憲法訴訟新制實行後,相關任務就會更形艱鉅。
至於言詞辯論,蔡部長認為應該要常態舉行。如何運作,應該要戒慎恐懼好好準備。例如,要有更精緻的 #準備程序,包含真正的 #爭點整理、討論標的的聚焦,才能讓言詞辯論有效運作。
釋字656號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一
在今天對大法官提名人蔡宗珍部長的詢答中,我詢問蔡部長幾個問題:
一、《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以及已經內國法化的 #CEDAW 均有提及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而蔡部長曾在 1997 年、2006 年論文中,也有提出看法。在其中蔡部長主張憲法只規定保障「法律上平等」,為了促進事實上平等,設計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反而在手段上違憲,並可能構成所謂的「逆向歧視」。甚至《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與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義與功能大為懸殊,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的性別保障規定違憲。但是,台灣在規範面及實然面的 #性別主流化 走了這麼多年,蔡部長是否還維持先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見解?以及,如果按照先前的法律見解,是否所有美國法學理所謂「#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國內多翻譯成「#優惠性差別待遇」,本處翻譯參考陳昭如教授之建議)都有違憲之虞?
二、另外,更廣泛來說,婦女保障名額以至於其他種積極矯正歧視措施,蔡部長認為判斷合憲性的可操作標準是什麼?
三、《#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 1 月 4 日開始生效,重塑了我國釋憲程序。其中新引入了 #裁判憲法審查,引發了下面兩個難題:一方面,許多人民甚至法律人擔憂憲法法庭會成為「超級第四審」,凌駕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另一方面,現在大法官書記處一個月就已經收到了一千兩百件的聲請,開放裁判憲法審查後收到的聲請只會更多。如此一來,大法官如何正確操作選案的標準,辨識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一項所謂「具 #憲法重要性,或為 #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 ,讓憲法法庭能順暢運作,不會被案量壓垮、也不會侵犯普通法院的權限,審查真正重要的案件,就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請蔡部長說明《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自己認為理想且可操作的 #選案標準。
四、《憲法訴訟法》相較於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加強調全面司法化、法庭化、透明化。達成憲法訴訟透明化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落實公開 #言詞辯論程序,讓社會可以更注意系爭案件,並看見各方代表針對特定爭點的攻防,進而更掌握系爭案件的憲法議題,也對於憲法法庭做出的解釋有更準確的理解。但台灣迄今為止目前有開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含這幾天的年改案,也共 12 件而已。反過來看美國,一年約做出 80 起案件 ,原則上都進行言詞辯論。台灣之前不常開言詞辯論,或許是因為做成釋憲的表決門檻比較高、並且要求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二個月內作成判決。但在這次修法,不但降低表決門檻至半數,也延長作成判決的期限,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再做出即可,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請問蔡部長:在憲法法庭中,原則上行言詞辯論是否可行?還需要那些配套措施,提高開言詞辯論的比率?
蔡部長關於性別保障名額以及積極歧視矯正措施的主張是:她個人支持性別主流化,至於在學理上,從來沒有在本質上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並且主張有各種不同保障名額的方式,特別是在經濟生活上要有性別保障名額制度。
蔡部長主張她一路贊成 CEDAW 的價值,也高度支持 CEDAW 指標,因為該指標也是能引領國際的價值,自然也包括推動以保障名額推進積極保障名額。但是在 2011 年 CEDAW 內國法化之前,要怎麼跟國內憲法學理結合,或是處理積極歧視矯正措施與逆向歧視會是學理上要處理的問題。當然,十餘年前的文章,主張有其法理脈絡不能忽略,也不會認為主張不能修正。
至於積極歧視矯正措施合憲性的界線,蔡部長認為必須放在整體社會發展具體脈絡來思考,很難有抽象指標,特別是社會跟就業面向,必須要配合具體社會成長情形,來細密推敲,以決定國家介入程度。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蔡部長認為不管在形式面或組織面要有縝密的組織準備。組織上,在首席大法官的引領之下,司法院必須開始籌措相關的準備工作。實體上,憲法重要性的指標,大法官這麼多號解釋其實已經藉由多次法規範審查的制度,已經建立了一些基準,這些基準應該在 2022 年的應該被更縝密地發掘出來作為指標。選案標準上,可以配合大法官先前發展的指標,以及制度起源地德國的法理。其中相對清楚、德國數十年發展出的指標是,#能夠進入憲法法院的案件,不該只是法律適用下的爭議,#必須要牽扯到基本權的保護範圍與界限(i.e. 赫克公式及舒曼公式),或許可以參考。以台灣為例,在釋字 617、623、656 等案件,大法官當時雖然無法就個案來救濟,但已經在最大可能範圍內思考,憲法重要性的指標。蔡部長認為 #基本人權保護領域 就是關鍵指標,特別是就憲法文本列舉以外的 #基本權續造。當然,現在案量已經很多,日後憲法訴訟新制實行後,相關任務就會更形艱鉅。
至於言詞辯論,蔡部長認為應該要常態舉行。如何運作,應該要戒慎恐懼好好準備。例如,要有更精緻的 #準備程序,包含真正的 #爭點整理、討論標的的聚焦,才能讓言詞辯論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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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換照 #NCC #新聞自由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08 什麼是「換照」?
02:27 2020年的中天換照
03:52 聽證會討論了什麼?
07:00 中天:NCC打壓新聞自由
08:07 我們的觀點:聽證會的程序有問題嗎?
11:30 提問
11:42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1091026 上午9:30 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聽證會:https://bit.ly/3jKRsd7
→ 公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召開聽證會:https://bit.ly/2TRuPJr
→ 衛星廣播電視法:https://bit.ly/3l22uMs
→ 行政程序法:https://bit.ly/38g7NET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https://bit.ly/3elPizQ
→ 釋字第364號解釋:https://bit.ly/3jJnpmc
→ 釋字第509 號解釋:https://bit.ly/35YIhRo
→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2TLv49e
→ 【懶人包】中天換照吵什麼?聽證會攻防一次看:https://bit.ly/3efANxo
→ 中天新聞台換照案,會如上次「驚險」過關嗎?通過門檻是什麼?:https://bit.ly/2GkBVDn
→ 政院:執照不是世襲制! 一文秒懂中天換照事件5大關鍵:https://bit.ly/2JkPIe6
→ 蔡衍明公然說謊!旺中微信群組唯旺董是從:證實蔡衍明介入中天、中視、中時新聞製播:https://bit.ly/2THqHvP
→ 中天換照案》蔡衍明強調「台灣、大陸都是我的家」 駁下新聞指導棋...一文秒懂聽證會3大爭點:https://bit.ly/3mMJt10
→ 【下架中天】「中天不能關」?看看十年前裁罰破千萬、遭 NCC 撤照的《年代綜合台》:https://bit.ly/34MLhB6
→ NCC罰千萬之後開鍘?中天換照卡在這兩件事!:https://bit.ly/2TIbieH
→ 【換照聽證會】NCC問為何報導韓國瑜穿襪子睡覺、拿酒杯姿勢,中天:觀眾有興趣:https://bit.ly/3eiiZBx
→ 中天換照聽證會 人事調度與新聞室內控機制論辯:https://bit.ly/2TNmgj3
→ 換照案聽證會 中天人事、水神成焦點:https://bit.ly/2HWN3GM
→ 親藍、統派合體挺《中天》 「白狼」張安樂、老藝人都到場:https://bit.ly/2TYaouN
→ 政院回擊金溥聰:基於新聞自由為何不給中天永久執照?:https://bit.ly/35ZFgk9
→ 中天新聞換照案 羅文嘉:執照不是一次拿到、萬年享有:https://bit.ly/3oMMT5S
→ 中天換照》中天變「韓天」由她一手操控?旺董身邊的奇女子邱佳瑜:https://bit.ly/35OE0zW
→ 【中天換照】爆7鑑定人有6人認「內控失靈」不給過 這次死裡難逃生:https://bit.ly/2HZxFK6
→ 換照聽證會登場 中天總經理林柏川首度承認:旺中高層介入新聞製播:https://bit.ly/2JsLfX0
→ 中天換照|反紅媒大將說話了!黃國昌批:離譜表現怎談新聞自由:https://bit.ly/3jOIE6i
→ 【中天換照】蔡政府關不關台都受傷 拋「留校察看」分階發照試溫:https://bit.ly/3emloLB
→ 中天真的關定了?綠營內部仍有「一大顧忌」:政治效應難測:https://bit.ly/2TKpYKb
→ 別用外行話討論中天案:https://bit.ly/2TMB5lK
→ 林憲同》NCC涉3個憲法爭議:https://bit.ly/34Q4B0c
→ 公審中天 NCC演很大:https://bit.ly/34P2TMF
→ 短評/NCC程序不正義:https://bit.ly/2TKYqV4
→ 中天聽證會/中天要求回應鑑定人意見 NCC一直駁回:https://bit.ly/3jQ8kiA
→ 【專欄】聽證程序有足夠的正當程序保障嗎:https://bit.ly/3jQzeHp
→ 【投書】從中天換照事件談「新聞自由」與「新聞自律」:https://bit.ly/3kKLuKG
→ 【下架中天】觀點/拿「新聞自由」當理由,就代表中天能夠不受規範嗎?:https://bit.ly/324ey8x
→ 中天關台危機 反思新聞自由的時機點與作用力:https://bit.ly/3ekAwsM
→ 陳嘉宏專欄:中天換照不是單純的新聞自由問題:https://bit.ly/2JtkOAt
→ 新聞自由是什麼,能吃嗎?:https://bit.ly/327IQrg
→ 言論自由還是商業利益?聽證會淪政治秀 中天背後的盤算是…:https://bit.ly/3jIYR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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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56號 在 一起讀判決- 《強制道歉,可以嗎?-111憲判字第2號》 2022年 ... 的推薦與評價
並且在主文中明白表示:「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而且,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在這個範圍內,應予變更。 ... <看更多>
釋字656號 在 湯德宗大法官演講「不受審查、限制的:表現自由」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摘要│表現、言論、廣電自由: 釋字 445、 釋字 414、 釋字 744、 釋字 509、 釋字 577、 釋字656 、 釋字 364表現自由:○ 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看更多>
釋字656號 在 [新聞] 強制道歉,可以嗎?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強制道歉,可以嗎?
記者 by 一起讀判決
https://casebf.com/2022/03/01/cons_j11102/amp/
2022年2月25日,大法官在228連假前,做出第一跟第二號憲法法庭判決,其中第二號是關
於法院可不可以要求強制道歉的問題。
一、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至於,什麼算是「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司法實務發展出「強制道歉」,要求侵害名譽
權的加害人,以自己的名義,公開的表達出道歉的意思。
可能是登報,可能是在自己的臉書、IG上張貼法院要求的道歉啟事。
道歉,原本應該是心甘情願;但強制道歉則未必。會動用到法院判決來要求,往往都是不
願意,往往都是被強迫後的道歉。
二、釋字656號解釋
過去,大法官曾在釋字656號解釋做出合憲性解釋,認為:如果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沒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就沒有違憲。
這個解釋雖然合憲,但也增加了一個前提「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者」,只是大法官沒有說清楚,什麼樣的強制道歉算是讓加害人自我羞辱,什麼樣算是損
及人性尊嚴。
於是,司法實務也就繼續使用強制道歉的方式,作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的方式之一。
2018年10月,大法官再次受理強制道歉釋憲案,隔年的3月舉行公開說明會。2022年2月25
日,做出憲法法庭判決,變更了656號解釋的結論,宣告違憲。並且在主文中明白表示:
「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而且,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
釋,在這個範圍內,應予變更。
三、涉及的基本權
釋字656號解釋認為強制道歉,涉及到言論自由的限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也保障不表意自由。不表意的自由,又涉及到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
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
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除了言論自由外,另外也認為當加害人是自然人時,也涉及到
憲法保障的「思想自由」,理由指出:「思想自由保障人民之良心、思考、理念等內在精
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應
受絕對保障,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四、審查方式
(一)言論自由:嚴格標準
理由第9段指出,強制公開道歉會干預言論自由,如果加害人是新聞媒體,還可能干預新
聞自由,影響新聞媒體擔負的健全民主、公共思辨的重要功能,所以應該受到嚴格審查。
目的必須是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手段必須是達到立法目的不可或缺,而且別無較
小侵害的替代手段。
理由認為強制道歉的目的在於金錢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名譽,因此授權法院適當處分。這個
目的雖然正當,但名譽權侵害的個案情狀不同,有些只是私人間的爭議,不影響第三人或
公共利益,填補或回復被害人名譽的立法目的,能不能算是「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這
是有疑問的。
以限制手段來說,法院應該使用足以回復名譽,而且侵害較小的適當處分,比如:合理範
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登載勝訴判決的啟事,或將判決的全部或一部登載大眾媒體這
樣的替代手段,而不可以用侵害程度明顯比較大的強制道歉手段。
而且對加害人來說,心口不一的道歉,是不是真的可以填補損害,也是有疑問的,所以法
院以判決要求公開道歉,即便沒有如656號解釋提及的「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
之情事」,也不是不可或缺的最小侵害手段。
在這裏,大法官變更了656號解釋的結論。
(二)思想自由:絕對保障
理由第14段引用了釋字第567號解釋:「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
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當國家在非常時期,都不能強制要求人民表態了,何況是平常的時候。強制道歉對自然人
來說,會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在內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禁止沈默、強制表
態,已經將法院的法律上判斷,強制轉化為加害人對自己的道德判斷,也就會產生「自我
否定、甚至自我羞辱」的負面效果,必定損及道歉者的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侵害
思想自由。
但思想自由,並不適用在法人,只有自然人可以主張思想與良心自由,法人可以主張的是
前面提到的「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
心得:從小在師長的管教之下,常常會覺得道歉是理所當然的事,
但都沒有人告訴我們為什麼要道歉?道歉的意義是什麼?
就法律層面來說,人享有思想自由是不可被侵犯的,
但就實務層面來說,受害者的訴求究竟是什麼?
是想要一個道歉嗎? 道歉就能彌補受害者所受的傷害嗎?
如果不是一個真心反悔的道歉,只是被法律判決而強迫進行的道歉,
這是受害者所想要的結果嗎?
從道歉的本質和功能上來說,或許強制道歉的價值仍需被仔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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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07.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9603421.A.169.html
※ 編輯: jonathan8907 (223.138.107.181 臺灣), 04/10/2022 23:14:45
※ 編輯: jonathan8907 (223.139.185.52 臺灣), 04/12/2022 16: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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