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怎麼用、政府也要管?】
來到萬華,你會想到什麼?走進萬華的小巷,明明看到的不是充滿小吃、遊戲的夜市,卻越夜越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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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性交易?看看政府怎麼處罰你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為了「提高婦女人格、改善社會風氣」,下令廢止公娼制度,將娼妓視為犯罪,但根本無法根除。
過去為了廢娼,法律有各式各樣的處罰手段,像是《刑法》有規定「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元以下罰金」。
後來又為了遏制歪風,加重刑期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並將有性別歧視意涵的「良家婦女」改為「男女」。
1943 年施行、1945 年跟著來台灣的《違警罰法》,更禁止「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姦宿暗娼」(賣淫)的行為。
但是《違警罰法》卻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政府就打算另外再打造一部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取代。
在使用《社維法》之後,最著名問題就是罰娼不罰標,因此大法官在釋字 666 號解釋違反平等原則宣告違憲,後來,立法院也修法成為「娼嫖皆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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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掃黃,依法行政背後的社會問題
曾經有學者做過研究,對於警察來說,掃黃其實不難,只要達到一定的積分,應付上級交差了事就好,畢竟就算抓到了人,也不可能就從此杜絕嫖客的生理慾望,也無法杜絕,這一切只是一場給大眾看的秀,滿足虛偽的道德正義。
當要執行掃黃的時候,當然不願意得罪酒店,畢竟酒店規格高,難以抓到證據外,會去酒店的客人,通常是帶小姐去高級飯店,基於國際禮儀或國家形象,飯店不宜打擾,目標便落入了路邊旅館、按摩店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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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難道不是一種「歧視」嗎?
這樣的執法,也間接形成了歧視問題。員警就透漏:「我們抓到的都是年紀比較長一點的,年紀輕的都是跑酒店做,年輕貌美嘛!」也就是說警察抓到的,很多都是年齡偏高的婦女,甚至 40 歲以上的比例能夠超越所有掃黃案件的一半。
同時,許多外籍性工作者,也成為開刀的對象,不僅因為抓到所能獲得的積分較高,也因為語言不通、缺乏交際,鮮有較好的保障,容易成為取締目標。因而,移民或高齡女性,成為了處罰制度下的犧牲者,也是社會最底層的人物。
而在萬華的街頭,許多警察都承認「流鶯最好抓,目標很明顯」,但是因為基於同情,通常不會取締,除非有績效壓力。在這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取締政策下,我們大眾或許可以再思考,禁止娼妓,它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因此,性工作是不是要明確的合法化?明天,就來讓大家看看,大法官對於性工作,有什麼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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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66 在 龍龍的沒梗人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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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66 在 阿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看到一些朋友又再吵要不要現在推同婚修法。
我不擅長政治情勢判斷,不過若談法律面的話:
『就算真的兩年後同婚直接生效,大法官也沒有禁止再立法給予婚姻限制啊。
更何況我國並非沒有「把結婚的要件變得嚴格」的先例,例如異性表兄弟姊妹相互間原本是可以結婚的,但在1985年以後就不行了。』
最近常聽到一些「拖過兩年就可以直接結婚了」的說法,在此跟大家提一件看似跟結婚沒甚麼關係的事情:
* 1991年之前,性交易是娼嫖皆罰,處罰依據是《違警罰法》第64條。
* 釋字第251號宣告《違警罰法》部分條文將在 1991年7月1日 失效。
* 《違警罰法》失效的前兩天,立法院緊急三讀通過接軌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總統於當天公布。
* 釋字第666號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文將在 2011年11月6日 失效。
* 前述條文失效的前兩天,立法院緊急三讀通過性專區制,總統於當天公布。
簡言之,我國歷來的立法機關根本就沒有誠意或能力好好思考娼妓的問題,都是在不得已但又必須有所作為的時候,才緊急地通過法律。
而性專區制通過至今仍未落實,實際上就是回到大法官已經強烈暗示為「不妥」的娼嫖皆罰情形。
這樣看來,若是不時刻留心與督促,兩年後是否也會再度發生「緊急趕在最後才通過一個不理想的法律」的情形呢?
我相信並不至於,但那不表示我們可以就此鬆懈。更何況萌萌們在第一線教育現場、以及對於性汙名的「努力耕耘」其實從來都沒有減少,實在不宜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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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會有朋友說:性交易不能不管制,所以才還是需要立法;但同性婚姻這樣放著是可以直接當做存在的,所以拖過兩年就好了啊!
然而,姑不論婚生推定的問題,就算真的兩年後同婚直接生效,大法官也沒有禁止再立法給予婚姻限制啊。
更何況我國並非沒有「把結婚的要件變得嚴格」的先例,例如異性表兄弟姊妹相互間原本是可以結婚的,但在1985年以後就不行了。
除此之外,已有多年共識但就是一直還沒修法的「把兩性的結婚年齡下限都修成18歲或更高」這件事其實也是「把結婚要件變嚴格」。
確實,依照釋字第748號的意旨,是不能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
但一套法案通常不會是全然的合理或不合理,而是會有諸多環節暗藏其中。
因此,是否會有「法條上看起來性別平等,但實際上會對同性婚姻不利」的情形,仍然是要持續關注的。
*** (以下不太重要)
至於「超過大法官宣告的期間之後,新的法才上路」的空窗狀態,是否也有先例呢?
有的,而且是刑法領域。
釋字第669號宣告《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若不在 2010年12月25日 前修正,就會失效。
不過,新的法條卻是到了 2011年1月7日 才生效。
看似只有12天的空窗時間,但因為刑法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第2條第1項)
於是實際上變成了「只要是在那段期間還沒定讞的,通通應該變成無罪」的情形。
至於這個情形若發生在同性婚姻上,會不會有甚麼不好的結果,我就還沒想到了。
***
相關資料:
關於「失效的前兩天」,請參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關於「總統須限期公布法律」,請參閱《憲法》第72條。
關於重婚的限制,請參閱釋字第242號、《兩岸條例》第64條。
關於性交易法制沿革,請參閱拙作〈全體共犯的怠惰:淺談對娼妓的不當管制與荒謬想像〉。
關於槍砲條例空窗,請參閱自由時報〈法律空窗期 法官批總統輕忽〉。
釋字666 在 2021年大法官釋字第808號【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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