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5
♦️面對強迫推銷之教戰守則:
1️⃣遇到推銷,不予理會,直接走過。
2️⃣未經同意而擋住去路,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未經同意而強抹乳液,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4️⃣強抹乳液因而造成皮膚過敏,持診斷證明,報警提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5️⃣警方到場後,業者如否認擋住去路、強抹乳液、強迫推銷,則請業者提供監視器,如業者拒不提供,則書狀向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由檢察官指揮警方查扣監視器影片,作為提告證據。
6️⃣萬一不慎當場付現、刷卡、簽本票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務必依照消保法訪問買賣規定,在「七日內」,「寄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副知分期貸款公司、刷卡銀行、消保官,同時向消保官申訴。
7️⃣如上述報警,警方不受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陪同報案並製作筆錄。
8️⃣如不慎購買,不知如何處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消保官申訴、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撰寫民事起訴狀及陪同出庭。
9️⃣如受害人是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等未滿二十歲學生即未成年人,因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其所為法律行為(購買、簽約、刷卡、簽本票、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分別是「無效」或「效力未定」。如為無效,則自始無效,「無庸理會」;如為效力未定,則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即家長,「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再者,此類型並不受消保法訪問買賣七日內書面通知業者之限制,「超過七日」,亦可。
講人話就是,如果是「未滿七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無效」,完全無庸理會;如果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應向業者表示(口頭、書面均可,只要能舉證即可),拒絕承認未成年子女之購買行為,則購買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1️⃣0️⃣因為無能力討公道或討公道需要成本(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委任律師提告、裁判費等),許多受害人因此自認倒楣,而默默背負龐大債務,造成業者有恃無恐,長久以來無法杜絕。因此,為降低受害人討公道成本,提高受害人追究意願,我願意出面,「義務」協助受害人向業者追究一切責任,討回公道,這是「事後救濟」。更重要的,是「事前防範」,因而我不厭其煩發文,提醒更多人辛苦錢學生零用錢不要被騙,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讓豐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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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4
剛才鄉親留言,前幾天還是被男店長強抹乳液,業者完全不收斂,我只好到總公司粉絲專頁給負評,並公開留言提醒所有造訪該公司粉絲專頁的人,如果還是不反省收斂,我會再有後續動作,為了保護大家尤其是學生們辛苦錢零用錢不要被騙,我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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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3
鄉親一千多則留言,均認為是強迫推銷,但仍有兩位護航不是強迫推銷,並表示我是被網友誤導,為了實事求是,我特別大老遠親自前往,假裝路人,欲錄下我完整被強迫推銷過程,孰料本日店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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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2
業者及自稱客人留言護航,均辯稱:
這不是強迫推銷,這是「體驗式行銷」!
鄉親們,您服氣嗎?
♦️歡迎鄉親留言表達意見:
認為是「強迫推銷」,請留言1
認為是「體驗式行銷」,請留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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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1
上周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
♦️業者前往警局,請警方協助請我刪文
➡️警方以個人言論自由為由拒絕業者
♦️業者致電本人,要求不公開該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否則涉及侵害商標權
➡️本人回覆:我就是要提醒大家,路過廟東,務必小心「berji泊姿」化妝品推銷,如果不公開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那我何必po文?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公司商譽商標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移除涉及該公司人員之照片
➡️本人回覆:你們都跑到店外騎樓拋頭露面拉客了,公開場合毫無隱私權期待可能性。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隱私肖像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刪文,因為我的文章影響他們生意及員工生計,請我高抬貴手,給他們生路
➡️本人回覆:你們的強迫推銷手法,才真正影響許多受害人之生計,換我請你們高抬貴手,放過所有路過你們店面的路人,尤其是國小國中高中生。如果你們承諾不再強拉路人、強迫推銷,我立即刪文!
♦️業者澄清,許多受害人是自願購買,並非他們強迫,不符合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
➡️本人回覆:這是你的片面說詞,一切由法官認定,屆時,我會上網公開法院判決書,揭發法院認證之事實真相及法律規定。再者,這麼多被害人親身經歷留言,都是假的嗎?
♦️業者最後,一再要求我刪文
➡️本人回覆:只要你們一日不停止強迫推銷行為,我就每隔一段時間po文提醒大家注意,事前預防被騙,而且,我還會提供存證信函範本以及法院判決書,讓不幸受害者,能夠免費輕易自力救濟,在沒有成本或低成本下,才能提高被害人追究之意願!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有任何違法,歡迎提告!
♦️警方對於業者也很無奈與頭痛
➡️本人有提醒警方,雖強迫推銷,不涉及犯罪,僅消保法消費爭議,但,如果已硬擋住去路且未經同意便強行塗抹身上,則已觸犯刑法強制罪,如因而造成皮膚過敏,則又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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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
受理豐原鄉親陳情遭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化妝品,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項處理、向消保官申訴及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主張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退款。
特別提醒,行經豐原鬧區豐源戲院至廟東騎樓,光南、屈臣氏、地球村隔壁時,如遇美容師或化妝品銷售人員上前推銷糾纏免費體驗時,請務必留意,儘速想辦法脫身離去,未經你同意而店家自行拆封產品、未事前告知產品價格,千萬不要付款或簽約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
#上網搜尋阿蜜爾化妝品berji泊姿強迫推銷
加上先前協助高雄友人遭其他化妝品業者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產品案例,台灣目前類似強迫推銷手法之化妝品業者,為數不少,大多全省連鎖,且選擇在鬧區、百貨公司、賣場、車站附近等人潮眾多處設櫃,並派多位美容師在店門或騎樓處,見人即上前主動推銷免費體驗並強拉入內,然後,逛個街,就莫名買了數萬至數十萬元化妝品。
♦️綜合友人受騙經驗、媒體報導及其他受害者網路控訴,類此店家手法大致如下:
1️⃣、在市場、鬧區、賣場設化妝品專櫃,派多位美容師在路上,看到人就上前大喊你的毛細孔粗大,可以進來店裡體驗做臉;或是請路人幫忙填問卷,藉此留下個資;或是贈送贈品並留下個資;或是推銷做臉、按身體低價體驗課程等。
2️⃣、當你進入店裡體驗課程後,她們就會趁你躺在美容床做臉或按身體衣衫不整時,未經你同意,便擅自拆封產品,並拿出合約,未詳細告知合約內容並讓你審閱,便急忙要你簽名,你如果不簽,她們便群起包圍翻臉宣稱,產品已經拆封,並已在產品上寫下你的姓名,你必須購買,而金額通常高達上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此時,如你現金不足或未帶信用卡,她們就會立即打給配合之分期付款融資公司,並請你電話中回答你是本人,以完成照會,如此一來,你只是單純逛街或上街買菜,你就莫名背負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分期付款債務,然後回家等著被家人責罵以及自責不已。
3️⃣、店家通常鎖定年約二十歲至五十餘歲之女學生、OL上班族、菜籃族,或是青年學子、現役軍人或職業軍人(軍人受害者多是假日在火車站附近鬧區),經濟能力不寬裕,缺乏社會經驗與社會力,上街購物,遇到職業強迫推銷,毫無招架之力,莫名背負高額債務,無力負擔,也無力反擊。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強迫推銷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限制責任能力人觸犯刑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少事法修正後,我們如何看待觸法的兒童與少年?」
先前,我們發布「6月19日後,兒童將不再進法院」的文章,解釋《少事法》修正。
我們後續收到許多家長的詢問,關於兒童及少年如果觸犯刑罰法律,少年司法的處理過程是什麼?為什麼讓兒少犯錯有別於一般成人的刑事司法?為什麼少年司法不是用「罪」來看待犯錯的孩子?
因此,我們想在這邊和大家說明,兒童及少年如果觸犯刑罰法律,少年司法的處理過程是什麼,為什麼制度設計不是用罪來看待觸犯刑法法律的兒少。
如果從《刑法》來看,界定一個人負起責任的能力,14歲以上、未滿18歲,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未滿14歲,則屬於「無責任能力」人,並且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因此,未滿14歲的兒童其實原本就不在《刑法》定義的罪犯中。大家謠傳的「兒童除罪化」,並非正確的資訊,也與這次《少事法》的修正沒有關係。
「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是一個特別為少年考量的程序,有別於一般成人的刑事審判程序,氣氛嚴肅、衡量重點是對行為人罪刑相當的處罰。而是保有少年隱私、明定審理應以和緩的態度進行,衡量的重點是少年需要的保護輔導。
在少年事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會在平面的圓桌上與少年、少年調查官、少年的輔佐人、法定代理人、保護人等,透過協商式的審理,釐清少年究竟做了什麼事,並通盤考量他的成長環境、家庭功能、人際互動等情況,決定一個比較適當的保護方式。
所以,過去兒童進入少年法院,原本便不是以犯罪人的角度看待,而是由少年法院協商,尋求一個為兒童提供保護及輔導的方法。如今修法,是將兒童交由社政、教育機關接力為兒童提供保護。
其實,過去在少事法庭中,會發現許多孩子其實經歷了許多童年逆境,例如母親遭受暴力對待、家中有人入獄、藥物或酒精成癮。這些經歷忽視、虐待或家庭關係失衡而遍體鱗傷的孩子,出現各種惡性壓力反應,以身心受損的代價去適應生存環境帶來的衝擊與創傷。
在出現這些問題行為之前,關鍵仍是家庭功能、教育與社福政策的量能。《少事法》便是希望能靠少年法庭結合各種資源,接住這些孩子,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的機會。
因此,我們應該持續關注的,是如何協助第一線人員的政策配套,強化家庭、學校、社福等單位,所能給予的輔導及安置措施。提供孩子容許碰撞的空間,讓這些在成長路途中遇上困難的孩子,能有穩定存在的陪伴與支持!
限制責任能力人觸犯刑法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聚眾鬥毆-青少年法律知識】
#這是一個傷心的故事,你們有看到那個令人心碎的影片嗎💔💔💔?8月29日,在網路上流傳一名15歲少女,在某新北市小學遭到11人 #霸凌 的影片。
其中有兩名少女毆打該15歲少女,還有多名 #成年男性 及 #少年 助陣。
影片被附近民眾錄影PO網、報警後,警方趕至現場將遭毆少女救回,並將另外11名霸凌者帶回釐清案情。
之後被害少女也由家長陪同驗傷提告,警方朝向 #傷害罪嫌 偵辦,並通知施暴少女及在場少年、男子家長約制行為。
📌#青少年若觸犯傷害罪,會如何處理?
首先,14-18歲的青少年是 #限制責任能力人,不適用刑罰規定,而會適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青少年的 #犯罪行為,會從寬處理,以 #教化 代替處罰。
🔺另外,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所規定,少年必須:
✅犯 #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
✅事件發生後,已滿20歲
✅犯罪情節重大,認為以受刑事處分較為適當
➡️才會移送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查喔!
本次兩少女的施暴行為,若經判定,並非刑法的 #重傷罪,而是 #普通傷害罪,則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適用。因為「重傷罪」為 #最輕本刑5年 之罪,若觸犯則會以刑罰處理。
📌#那其他來助陣的成年男性和少年呢?
前一陣子,有關注刑法 #聚眾鬥毆罪 的朋友,應該會在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聯想到這個罪刑,不過,聚眾鬥毆罪其中一項要件便是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
因為這次的霸凌行為,並未有致人於死或重傷,所以沒有符合 #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罪」的要件。
但若本次受害者因此死亡或重傷,即使在場的其他成年男性只是 #在場助勢,而非有實際出手傷害,依照刑法283條,還是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至於其他少年,若為14-18歲,則適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 來處理。
其實之前法界對於 #聚眾鬥毆 的要件,有諸多的討論。
其中討論度最高的,無非是 # 28年上字第621號判決,判決指出,聚眾鬥毆應該是指參與鬥毆的人數 #有隨時可增加之狀況,才符合要件。
但許多人指出,鬥毆人士是否隨時可增加,難以判定,認為這樣的判決不合時宜,也對於遏止群毆事件沒有幫助。😢😢😢
#大家要多多關心自己的孩子們喔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校園刑場!少女遭霸凌連打20多巴掌 警方漏夜逮11惡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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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上字第621號
https://reurl.cc/zygG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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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家指出,《刑法》對於責任能力的界定,未滿 14歲屬「無責任能力人」。如有犯罪行為,並不會受到《刑法》的追訴審判。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