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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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就一狀告上法院順便要回沒休的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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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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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新聞連結在這兒↯
https://reurl.cc/kVDMGr
▪️想看判決來這兒↯(會有人想嗎🤔
https://reurl.cc/6yrj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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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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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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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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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幾天我才搭Hello Taxi,沒想到就發生這件事...
🎸司機能不能主張勞基法的相關權利?
我們可能會直覺想到既然是類似計程車的交通工具,那麼就應該是勞工的一種,但Hello Taxi跟Uber或其他的車隊(計程車派遣業者)一樣,都可能主張自己是作為一個媒合的「平台」來仲介乘客與司機,平台業者與司機不是雇用關係,沒有勞基法的適用。
實務上有些判決認為,這種業者雖然主張自己只做媒合,不過從業者與司機簽的契約以及實際營運狀況,從外觀上來看業者仍有監督管理的功能,因此司機與媒合業者間仍構成雇傭關係,例如大都會衛星車隊這個業者,就曾有判決認為屬於民法上的僱用人。
如果延續法院這種看法的話,雖然目前較新穎的媒合平台(Uber與本案的Hello Taxi)是否適用勞基法還沒有法院見解,但也許能先假設這些司機仍屬於勞工而不是自雇者,因此可以主張勞基法的保護。
🎸碰到這種問題,基本上法律上的主張有兩個,一個是依照勞動契約向雇主請求履行債務、給付積欠的薪資;另一個是依勞基法請求資遣費以及終止勞動契約,拒絕再幫該雇主服務。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違反契約損害勞工權益,勞工可以不用事先通知、逕行向雇主終止契約,藉此免除自己再為雇主提供勞務的義務。
其次,依照同條的第4項,這種情況雖然不是被資遣,而是自己主動終止契約,勞工還是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以工作每滿一年就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來計算。
🎸訴訟程序上,勞工可以自行提起訴訟,向雇主請求積欠薪資以及發給資遣費,也可以選擇團結起來,一起進行訴訟。
一種方式是由Hello Taxi的司機們團結起來選定一人為代表來進行訴訟,如此一來就不需要每個人各自起訴、參與訴訟進行,證據資料也可以共享;
另一種方式,也可以由Hello Taxi的司機組成的自救會或其他團體作為代表來起訴,實務上已有不少判決承認可以由自救會作為原告、被告,來代替自救會內的團體成員進行訴訟。
不過可能要特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給這種非法人團體進行訴訟的條件,必須要有代表人、辦事處以及獨立財產,因此自救會可能須要仔細團結、訂立組織目的、選定地點處理事務以及創設專用帳戶,以符合法律需求。
(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2461號判例)
🎸勞資訴訟在我國還享有一些優惠。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可以暫免徵收裁判費的一半,勞工不需要為了打訴訟而墊一大筆錢在法院。
其次,為了保全自己的債務能夠實現,往往需要提起假扣押、假處分來避免公司脫產跑路,但法律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定額度的擔保金,作為平衡。
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在勞工為了保障欠薪、資遣費而提起假扣押假處分時,法院最高最高只能要求目標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金。
如果當事人屬於收入較低者,在符合法定標準的情況下(調解不成、月收不超過8萬、資產總額300萬以下)也可以向法扶提起訴訟扶助的申請。
這些訴訟上的事情可能都有點遠了,不過先知道一定會有好處。另外,若公司真的是倒閉歇業,趕緊揪一揪同事們組成團體並推派一位代表,去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與資遣費的墊償,以度過這現在這一個難關。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在 吳肇鑫~非常的急診室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老闆惡性倒閉,勞工有什麼管道爭取權益?》
年關將近,不幸遇上雇主惡意倒閉不發薪資,措手不及、傍偟無策的勞工朋友們該怎麼辦呢?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805309746170079&id=1704925866208468
#面對惡老闆,#勞工當自保!!!
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有擔當的老闆很多,但壞雇主其實也不少,若不幸遇上雇主惡意倒閉不發薪資,措手不及、傍偟無策的勞工朋友們該怎麼辦呢???
員工可先申請勞資爭議之調解或仲裁,向雇主請求僱傭期間應發而未發之薪資、獎金,同時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一併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若調解或仲裁成立,雇主不依調解內容履行時,勞工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日後聲請強制執行時也可暫免繳執行費。
若調解不成立,勞工欲起訴請求時,別忘了先向勞保局申請投保明細,也可提出過去與雇主往來之薪資紀錄做為證據,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有規定,可暫免徵收民事裁判費2分之1。(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常務理事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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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