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疫情升級以後,法院的庭期也延期了很多次,我也從本來外出行程滿檔,變成宅在家裡防疫居家辦公(突然有種回歸非訟律師的錯覺😂)
最近因為法院也慢慢改採視訊開庭,才比較常到事務所上班!前幾天中午,很開心的跑去很愛的一家韓式飯捲店,發現竟然停業了(嗚不…)
這次疫情真的影響到很多商家的生意,除了禁止內用的政策,居家辦公也讓原本商業區的人潮變少,龐大的租金壓力,讓有些店家甚至決定停業😭
這讓我想到可以跟大家分享:
「雇主如果因為本次疫情而停業,還需要發勞工薪水嗎?因疫情可否放無薪假、或解僱勞工呢?」
💡看看下面的 #法律小解析吧!
📍公司停業是否仍需發薪水💰?
▪️因應政府政策而停業➡️可不支薪
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之情形,白話來說就是「不能怪勞工也不能怪老闆」,所以停業期間的工資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若無法協商,雇主可主張 #不支薪。
▪️若為商家自主停業➡️應依法支薪
因為是老闆因營運考量而自行停業,雇主仍應照付約定之工資。
📍雇主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但須符合通報及最低工資要求
▪️ 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需徵求個別員工之「#書面同意」,並#通報 地方勞動局。
▪️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約定之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即24,000元)
▪️減班休息之勞工可申請之補助:「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等。
📍可否因疫情解僱勞工?
▪️雇主可能得主張之法定事由:
1. 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2. 勞基法第11條第3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仍須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如:業務緊縮或虧損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等
▪️雇主應盡義務:
1. #預告期 或給予預告期間工資
2. #謀職假:預告期內每7天有2天之帶薪謀職假。
3. 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很重要✨: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4. 給付 #資遣費(新制勞工: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5. #資遣通報:勞工離職10日前應通報主管機關。
這次疫情,使得讓很多業者營運困難,不得不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或資遣勞工,但仍須注意相關法定要件,才能避免後續勞資爭議。
而勞工也應注意相關勞動權益及知識,若雇主有非法之調整或變動,也才能捍衛自身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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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通報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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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通報 在 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5/25確診足跡公布
今天高雄共新增本土3例,其中1例屬大寮地區的群聚感染。市府也在防疫會議會後記者會內公佈5084、5467以及其他縣市案5348於高雄市的公共活動史。(案5309因病識感較為強烈,自北部返回之後則無特殊足跡需進行框列)
🏬市政府今日宣佈如有市民朋友配合居家隔離,而住進防疫旅館者,市府將補助每日500元(可回溯至05/01),協助減輕市民朋友的負擔。
另外也針對勞工,還有長照機構等宣布相關防疫措施及補助 :
🏥長照機構
☑️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等住宿型長照機構,實施入住管制,非現有住民者禁止入住。
☑️現有住民若因病住院,出院後可在入住原機構。
☑️緊急安置之保護性個案,需經過核酸檢驗為陰性,才可入住。
⚒勞工防疫相關補助
👉🏼勞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可申請勞工失業生活補助,請洽 07-7330825#307蔡小姐。
👉🏼安心就業計畫-因疫情協商減班休息並通報勞工局,勞工可依投保薪資與實領薪水的差額,由政府補助50%。
👉🏼線上職訓津貼補助適用於減班休息之受僱勞工,每小時給予基本工資津貼,最高上限120小時。
在這邊要提醒曾經於附表中時間地點活動的民眾,請進行自我健康監測,如有出現相關症狀,請撥打1922、或者衛生局防疫專線07-7230250。
團結抗疫,高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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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勞工若屬非自願離職,公司都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A: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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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願:想走就走,解除勞保2.非自願:提早一個月或給一個月薪資,給年度資遣費,通報勞工局---------個人理解為以上,不知有無少寫 ... ... <看更多>
非自願離職通報 在 [討論] 關於資遣通報- 看板Salar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小弟最近因友人被公司資遣,這幾天陪同她至勞工局詢問一些流程上的細節,而
對資遣通報這個議題有了疑問,所以希望能透過在職場版這裡分享出來讓大家一同討論。
資遣通報依法規定是雇主在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之前,將被資遣勞工之相關聯
絡資訊(過於冗長就不在此詳述)及"資遣事由"、"員工離職日期"、"是否需輔導就業"、"
是否願意接受職業訓練"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做為之後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勞工提
供後續就業協助用。
在詢問受理此通報的人員時,我們得知此通報機制基於就業安全法,是雇主與政府的約定
,故雇主並無義務需將通報內容告知勞工。而往後如果勞工想查詢時,"是可以查的,但
只
可以查有沒有通報",但詢問是否可於被告知資遣後即可查詢,對方則回答:等你領到離職
證明書再來查,而且這個基本上跟勞工是沒有關係的。
根據以上這段內容,我產生以下幾個疑問:
(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將通報表格附上)
1. 假設今次遇到的雇主極為惡劣,將表格上"是否需輔導就業"以及"是否願意接受職業訓
練"兩者皆勾否報出去(送出後無法修改),那此通報機制的意義何在?
2. 承上,若此雇主並無按照當時通知員工的資遣日期照實呈報,等到該員工拿到證明書
去查詢時才發現不符並進行申訴,那中間這段等待時間是否對勞工是種損失,為何要浪費
勞工離職之後的時間來做申訴的動作?
關於以上疑問,本人就這2點向該位人員詢問時,得到的回覆為表格上的那兩欄勾否,其
實沒有太大影響,勾了只是政府這邊會打關懷電話詢問勞工目前狀況而已,而關於勞工查
詢通報的疑問,對方則回答勞工權益是由勞基法保障,跟就業服務法是兩個不同的法,所
以跟勞工權益沒有關係。
雖然資遣通報對大部分的人可能都不是那麼重要,但對少部分有就業困難的人就算如他所
講只是一通關懷電話也對他們是一種莫大的幫助。我的想法為關於資遣通報這區塊的規範
完全不需修改也沒關係,但只需追加一條"雇主需於告知資遣時,將此通報表格複本給予
被資遣勞工備存",早點發現早點處理,不浪費雙方時間,這樣才是比較適當的做法。本
人在此分享只是為了讓大家注意到這點,並無挑起任何爭端之意,也歡迎任何對此領域有
研究的人提出觀點,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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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90.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10744380.A.06A.html
發文者,這篇討論是我跟那篇主角去勞工局資訊產生的疑問,所以才在這裡提出來討論。
※ 編輯: Ginxus (49.217.96.180), 11/16/2017 0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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