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很久很久以前曾經私訊給你告訴你,法院判決台南市撫養費一個月八千多元的不合理,今年當時國小的兒子已經滿十八歲,我擁有單方面監護,兒子跟我住,是大一新鮮人,就在他滿十八歲的今年,前夫就停止給扶養費⋯⋯實在覺得,怎麼會有這樣的人呢?
還特別去看了法院判決撫養費成年是幾歲,得知雖然現行成年已改為十八歲,但是2023年才開始執行,所以前夫仍須給到二十歲,而且孩子仍在求學,當年,前夫曾經在爭監護權時跟兒子說,他一個月隨便都賺二十幾萬,一年隨便就可以買好幾台你媽媽開的國產車,這樣的人,會沒有八千多元嗎?
我很生氣,非常非常,我感謝上天眷顧我的生活,不至於因為他這筆一個月八千多元而困頓,但假設今天我是一個單親媽媽,薪水不到三萬,那這個八千多元,可是一筆不可獲缺的金額。
我不知道我在意的是這八千多元,還是在意這個人的行為,前夫家在兒子選擇唸高中時說,怎麼不唸高職?唸高職畢業之後就可以有一計之長去工作了,後來前婆婆甚至問孩子,十八歲的時候要不要搬回家住?
我覺得我要七竅生煙了,但是,我沒有因此而跟對方爭執,我不想給對方任何一個可以知道如何激怒我的機會,但他們確實是激怒我無數次,包括跟兒子說我跟好友是同志,說我是為了他們家的錢硬要結婚,說我訴請離婚是為了要跟別人同居⋯⋯
我一直在想,我是不是為了沒有那些錢而生氣,還是在氣什麼?
回
生氣是一堆乾柴遇到一把火
在心裡燒
而你的前夫在孩子面前說大話和捏造中傷你的謠言
為了讓你難受寧願違背法律和不管孩子的感受的給錢方式
對於高中高職缺乏知識的語言
沒有父親的樣子的小人模樣
這些廢柴般的累積乾枯
就是這次讓你生氣的柴
至於火
是時到今日仍對他有個誠心道歉與真心負責的期待
因為夫妻關係結下的樑子沒有化解轉成了怒火
才會發抖的強力拉住自己手中的火柴往乾柴去接近
不想讓他得逞
又無法釐清這麼多複雜混合的糾結
辛苦是必然的
其實一切的火與柴的遊戲
都要走向玩過就好才會變得好玩不危險
這個方法就是告訴自己
這個人就是鏡中的你
只有遠離才能讓他渺小
這個中心意義就是你要認真做一個跟他剛好相反的人
告訴孩子
這次你不會讓遊戲的重點放在輸贏
而是讓遊戲導向正面的意義
這是你和前夫之間的成長課程
雙方在這個遊戲裡展現出來的小人步數和心理糾結都是大人們該自省的
請他要好好看著父母的態度
守好遊戲規則
不玩了不用執著結果都要符合公平原則
遊戲不是人生的全部
卻是開玩遊戲的人共同種下的因
規則鬆散和過度期待都會結出惡果
要真正結束遊戲
就是讓自己回到獨立乾淨的心
認賠才是賺到
不要兩人都不甘心都在自以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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咚叭手作蛋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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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監護權?共同監護一定好嗎?法院衡量標準為何?
(一)監護權vs扶養義務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需注意的部分,監護權無論在父母任何一方,雙方之扶養義務不因此消滅。
所以扶養費的支付也仍舊保持一人一半。
(二)如何爭取監護權
一、法院裁量小孩監護權,原則上是以不變動小孩現有的居住地跟照顧者為考量。再者也會考慮所謂的支持系統即是否有同住之家人可以共同照顧分擔。
最後也會考量小孩子的個人意願與照顧者的互動情況。可以說法院需要調查才能判定,故沒有單一絕對的具體標準,也不會因為男女雙方收入差異而一定就歸收入高者。
二、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⑵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⑶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⑷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⑸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⑹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 項及第1055條之1 亦有明定。而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指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須具備相當之經濟能力及健全之人格,足以善盡扶養義務,並提供健康之生活環境,俾未成年子女之心智得獲正常發展而言。
三、社工訪視報告略以
⑴親權能力評估:
兩造皆有長期照顧經驗,有具體照顧規劃,可依照未成年 子女生理需求協助就醫,被告母親協助分擔照顧事宜,評估兩造親權能力佳。
⑵親職時間評估:
兩造皆各自提出親職時間安排經驗及規劃,皆能提供未成年子女合適之管教,評估兩造親職能力佳。
⑶親權意願評估:
兩造皆有親權及擔任同住方意願,且未察有善意父母消極內容。
⑷照護環境評估:
原告住所內備有基本家具及簡易廚房,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然寢室空間僅有一個,無法給予未成年子女獨立之空間。
原告表示,此訴訟裁定後若可與兩名子女同住,將於龜山區另尋租屋處,以獨棟或是一樓層之家庭格局優先考量,屆時便可提供未成年子女獨立寢室。被告住所內家具齊全、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可提供未成年子女足夠之寢室,評估其住所環境合適子女居住。
⑸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未成年子女能自主陳述、未被干擾、身心情緒穩 。皆能依過往照顧經驗及喜好表達意願,評估意願真實性高。
⑹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四、法院並囑托家事調查官進行再一次的調查及報告。最後才由家事庭法官參酌兩造陳述做最後的綜合判定。
(三)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表面上是公平的狀態,但其實不見得可以符合實際的情況。試想若小孩做任何事情都要雙方的簽名同意,那生活上一定有很大不便。當然如果考慮希望完整的參與小孩的成長過程又不嫌麻煩,共同監護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再者共同監護的確增加了原有父母接觸的時間,不過在法律上還是要訂定一個主要照顧者如果對於小孩子的各方面權利義務都希望參與,那的確也可以考慮採用共同監護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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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米法律教室
夫妻離婚之後,小孩要跟誰呢?
雖然 #疫情警戒三級,服務處的法律諮詢服務暫停,但鄉親遇到的法律問題,不曾停歇
今天的春米法律教室,就來跟大家談談夫妻感情生變,要結束婚姻關係時,孩子要跟誰呢,這個最困難的問題。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親權,俗稱監護權。雖然我們常用「監護權」這個用語,但法院的判決會使用「親權」,也就是條文中寫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監護權,是用於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的情況下,另外設置監護人來幫忙的情形。
當婚姻走到終點,不管是協議離婚或是判決離婚,都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來決定小孩親權的行使。協議的方式,可以讓男方或女方單獨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但如果無法雙方意見不同,無法協議成功,就要由法院來決定了。
‼那麼,法院是怎麼決定要把小孩判給誰?
民法第1055-1條要求法官要以「子女最佳利益」來做決定。圍繞著這個概念,民法也提出一些應該特別注意的事情。
包括:
一、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
七、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官在調查過程中,除了參考雙方的意見外,也會請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提出訪視、調查報告來參考。
‼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如果男方條件跟女方差不多,法院其實也很難下決定。
所以法官會希望雙方多協調、多討論,儘量讓夫妻可以自己做決定,萬不得已,磨到最後,才由法院為雙方做一個決定,下一個判決!
不管最後小孩的親權交給誰行使,沒有行使親權的那一方,都還是要分擔扶養費用,原則上也有定時會面交往的權利。
即便雙方離婚各自走上自己的人生,對小孩還是有共同的義務存在,呵護小孩在溫馨、安全、健全、快樂的環境下成長,是我們大人的責任。
沒有爭取到親權,並不是一種否定,法院的決定也未必正確,只能說是法院認為現階段,另外一位更適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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