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支攝影機還原真相!
退休警反年改⋯分局長指示下屬「假跌倒」以逮捕
中國時報謝瓊雲
37支攝影機還原真相!退休警反年改⋯分局長指示下屬「假跌倒」以逮捕
根據彰化地院調查,洪姓警員以高舉左臂且橫向張開右臂方式極靠近黃錫富,黃男左手拿著陳情書推向洪員左胸前,洪員便向後倒。(圖/摘自判決書)
退休警員黃錫富因反對年金改革,前年多次向蔡總統車隊陳情抗議,發生推擠遭法辦,彰化地院本案審判長簡璽容勘驗警方37支密錄器與攝影機影像,發現警分局長竟指示現場員警被推擠就順勢跌倒,以便將陳抗者依現行犯逮捕。判決書中痛批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判決黃男無罪。但也提醒基層員警,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蔡英文前年競選連任時,反年改的退休軍警拔菜團體如影隨形,總統府、國安局為維安,要求當地警力高度戒備,把陳抗區愈排愈遠,避免陳抗者鳴笛干擾車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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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16日,蔡英文至彰化社頭天門宮參拜,同年11月16日在員林成立蔡英文陳素月聯合競選總部時,黃男均帶著汽笛獨自到場抗議,與警方推擠,遭田中、員林警方依妨害公務、傷害等現行犯移送法辦,並遭檢方起訴。
但兩案審判長余仕明、簡璽容皆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而判決無罪,簡璽容更在判決書登載警方錄影畫面截圖,以長達29頁篇幅詳述無罪判決理由,痛批國安、警界執法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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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黃男是彰化縣退休警消協會及反年金改革人士,前年11月16日中午,在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持汽笛喇叭等候總統車隊返程,欲鳴笛抗議並攔車陳情,7名員警上前團團包圍,過程中黃男推倒洪姓警員,並導致另名楊姓督察員在搶奪、撥掉汽笛喇叭頭時,右食指被割破皮受傷,遭檢警認定涉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
但法官勘驗警方所提供的37支攝影機、密錄器影像檔,發現時任員林分局長洪文宏曾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及所長,告知「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
林姓分駐所長出庭證稱,分局長於勤前教育時指示,要圈圍陳抗者,不要有搶奪、推擠的暴力行為,若圈圍過程遭推擠或壓迫,就順勢倒地,保護同仁權益。
彰化縣警局督察科楊姓督察員也稱,雖未參加勤教,但有接到指示要轉達分區指揮官,若被告當場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法官勘驗過影像檔案後認為,無法排除洪姓警員是配合上級指示順勢跌倒,楊姓督察員則因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按鳴喇叭導致自己受傷,黃男行為僅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難認有對2人妨害公務與傷害的積極主觀犯意,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判黃男無罪。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中立 勒?曾同為警察何苦為了討好上位者而為難自己人?!>
退休警員黃錫富因反對年金改革,前年多次向蔡總統車隊陳情抗議,發生推擠遭法辦,彰化地院本案審判長簡璽容勘驗警方37支密錄器與攝影機影像,發現警分局長竟指示現場員警被推擠就順勢跌倒,以便將陳抗者依現行犯逮捕。判決書中痛批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判決黃男無罪。但也提醒基層員警,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判決書指出,黃男是彰化縣退休警消協會及反年金改革人士,前年11月16日中午,在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持汽笛喇叭等候總統車隊返程,欲鳴笛抗議並攔車陳情,7名員警上前團團包圍,過程中黃男推倒洪姓警員,並導致另名楊姓督察員在搶奪、撥掉汽笛喇叭頭時,右食指被割破皮受傷,遭檢警認定涉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
但法官勘驗警方所提供的37支攝影機、密錄器影像檔,發現時任員林分局長洪文宏曾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及所長,告知「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
林姓分駐所長出庭證稱,分局長於勤前教育時指示,要圈圍陳抗者,不要有搶奪、推擠的暴力行為,若圈圍過程遭推擠或壓迫,就順勢倒地,保護同仁權益。
彰化縣警局督察科楊姓督察員也稱,雖未參加勤教,但有接到指示要轉達分區指揮官,若被告當場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法官勘驗過影像檔案後認為,無法排除洪姓警員是配合上級指示順勢跌倒,楊姓督察員則因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按鳴喇叭導致自己受傷,黃男行為僅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難認有對2人妨害公務與傷害的積極主觀犯意,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判黃男無罪。
審判長驗37支攝影機影像還原真相 彰化地院痛批執法越界 分局長指示 陳抗者推擠 員警就跌倒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411000310-260106
#年金改革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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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判決全文:https://bit.ly/3mx2X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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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個技巧叫做什麼?
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這叫做 #假摔。
所以把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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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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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在 [請益] 刑訴違法搜索之違禁物該如何處理?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教有關本件<106,訴,944>違法搜索後
所得違禁品如何處置之問題。
本件法院大多是在檢討
警察違法搜索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的問題,
但違法搜索後該證據雖然非基於合法搜索不得扣押,
那應該是發還給予被告嗎?
依常理而論不太可能將違禁品(槍砲彈藥之類的)
又發還給被告,然後再次申請搜索票去搜索吧?
法院僅在判決內文說明:
「
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本案檢察官所舉事證之證
明力尚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尚不足以認定
被告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是本院無從形
成其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末查,本件尚有扣得如附表編號1
、9 所示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然被告被訴部分既經本
院為無罪之諭知,則上開手槍、子彈等本院亦無從為沒收之
宣告,併此說明。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8 、10至12所示之
物,與本案無涉,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或預備供被告為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
於最末段諭知不予沒收,卻未交代應如何處理?
想請問這是在刑事訴訟法有所規定,抑或是實務上另有其操作方式。
謝謝
附上本案全文判決:
https://4fun.tw/x4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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