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天前有一則新聞,標題聳動地說「滑板醜聞」,指稱有一批「2020 年優秀及潛力滑輪板選手訓練營」的選手有吸菸、喝酒等不當行為,甚至還有男女相擁入眠等誇張行徑,這些年輕選手立刻遭到滑輪溜冰協會懲處。
運動選手並不是表現好就有免死金牌,品格與操守也在社會期望的範圍之內。所以犯錯接受懲罰,當然合情合理。
不過在這些受到懲罰的年輕選手裡,最嚴厲的兩年禁賽是處罰兩位媒體報導「相擁而眠」的男女選手。而這兩位所謂的相擁而眠並不是發生在訓練中,而是在訓練後、於私人場所遭到偷拍外流。我們不禁要問這個處置是否合理?
直接判定部分選手停賽兩年,等同於讓極有希望為國爭光的學生選手,直接喪失明年東京奧運、2022杭州亞運資格賽的出賽資格,也等同判決他們的職業生涯死刑,對於兩情相悅的兩小無猜來說,這是有必要的嗎?協會顯然懲處過當,我完全不認同這種直接宣判處選手生涯死刑的判決。
從八月事件發生、報導陸續出現以來,協會接獲檢舉後唯一做出的舉動,就是在體育署要求下,於9月28日召開紀律委員會做出懲處。然而,協會 #完全沒有訂定選手行為準則,在選手收到懲處結果後, #協會也從來沒有理會選手的申訴。協會的紀律委員會到底是按照什麼樣的標準來做出懲處決議?又為何不能夠申訴?這兩年的禁賽標準又是如何產生?選手在這期間從來沒有被告知過。
就算是按照按照協會紀律專門委員會章程簡則第11條「為代表隊之教練、選手,因個人行為舉止,影響國家或協會聲譽者,視行為輕重處 2 至 4 年禁賽。」來做出禁賽決議,這些選手也從來不曾是、還未是代表隊選手,又要怎麼適用協會的紀律委員會章程?這樣子青少年偏差的行為,說老實話,很多人都曾有過,又怎麼會影響「國家聲譽」呢?
更嚴重和讓人吃驚的是,懲處風波並沒有隨紀律委員會的懲處而結束。某些選手在已經順利報名的近期賽事中獲得優異成績時,卻在頒獎前無預警被大會除名、私下拔除獎項,導致個人成績受到影響。另外,部分媒體披露的未成年選手裸露影像,是在 #當事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 #在營隊外的私人空間中,被偷拍並放上網路,更持續造成當事人的二度傷害。這很可能已違反兒少法第46-1條,教育局應該立即介入,透過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防止影像繼續散佈。我也必須譴責相關媒體的捕風捉影式報導、以及網友持續散播的劣質行為。
從2017年國民體育法翻修以來,各界就一直強調開放參與、程序透明、保障選手的重要性。但到今天,單項協會仍然可以透過組織力量及輿論風向,由上而下的掌握對選手的生殺大權。面對協會行政怠慢與內部救濟管道失能,我也鼓勵選手應該要依國民體育法第37條明定的仲裁機制,由向第三方單位(如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尋求救濟,也希望體育署應站在行政中立立場給予協助,而非單憑網路爆料未審先判。
我相信教育的目的,不應是讓犯錯的年輕選手沒有翻身的機會,而是讓他們能證明自己的價值。我們都曾年輕過,都是大人組成的協會,就給孩子一個機會吧。
國民體育法第37條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體育運動已成為國人高度觀注的活動,知名運動員更成為大眾偶像,但相關的紛爭也層出不窮,許多爭議都由於性質特殊無法藉由法院來解決,或是交由法院辦理較難達到快速、有效、專業的需求,所以 #國民體育法第37條 訂有 #體育紛爭仲裁 的機制。
大家可能比較有印象事件,例如跆拳道選手漂亮寶貝 #楊淑君 在2010亞運因電子感應片違規而被判落敗;羽球天后 #戴資穎 未穿羽協贊助之球鞋而遭懲處等等,以後類似的爭議在國內都可利用體育紛爭仲裁的機制加以解決。
志揚擔任理事的 #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 為配合國家政策與體育發展,積極投入,在努力一年多後,日前終於獲得教育部認可為 #體育紛爭仲裁機構 。
有幸參與整個籌劃過程,為健全臺灣體育環境貢獻心力,於有榮焉。現在學會可以開始受理關於選手、教練、地方性體育團體或特定體育團體(例如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間的特定類型紛爭了。
具有法律或體育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經體育仲裁機構審查通過,得聘為該機構之體育紛爭仲裁人。我也根據過去擔任律師職前訓練講座的經驗,協助規劃體育仲裁人的訓練課程,並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合作開班授課。
#國民體育法第3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01&flno=37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H0120089&norge=5
國民體育法第37條 在 或選手與特定體育團體間關於前項第二款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一)#申訴:《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1項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得先向該特定體育團體團體提出申訴。 (二)#仲裁:《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1項1.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