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長得像○○○ = 公然侮辱!?>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罵人『長得像黃安』法院認證公然侮辱,黃安火大飆粗口回嗆了」,
但真的是這樣嗎?
說別人像黃安就一定會該當公然侮辱嗎?
我們來看看幾則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285 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於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將被告的臉書內容及照片截圖公開發布於臉書,並加上「這個長得像黃安的絕對早洩」的文字。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發布的內容確實會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人格及名譽該當公然侮辱罪。
※但是法院並沒有詳細的說明究竟是因為「黃安」、「早洩」或是「黃安+早洩」哪些特定的文字才該當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144 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於臉書公開的貼文下留言:「陳安,支持草包的最有腦,因為腦裡裝草,牛羊看到你追著跑」、「陳安,因為我最愛腦袋裝著草的憨粉,嘻嘻」、「陳安,你早洩了!嘻嘻」、「陳安,你早洩!你老婆要哭哭了!嘻嘻」、「陳安,什麼~你說你全家都早洩」、「陳安...憨粉在電視上不是最會吠了」、「陳安,專治你的早洩!別哭了!」、「長得像個黃安!厲害啦!腦包也像黃安!」、「都不回了!看來有聽我的話,去治早洩了,真可憐,這麼年輕就不行了」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雙方素不相識,僅因在網路新聞之留言區就政治相關議題發生爭執,被告未理性溝通,竟在該處公然以不當言詞辱罵告訴人,顯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誠屬不該。
※但法院也沒有詳細說明究竟是因為「黃安」、「早洩」、「憨粉」、「草包」哪些特定的文字才該當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87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於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在部落格中公開發表文章,內容指述告訴人是「彰化許純美」。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雖以「彰化許純美」影射告訴人,但「許純美」是常出現在媒體的公眾人物,雖行為舉止、言語方式有其特殊性,或有人喜歡、欣賞,或有人不喜歡,尚難認有何一致性之特定褒、貶評價之意,所以認為此部分的言論,無法認為屬於貶抑告訴人人格、損害其名譽的言論。
【結論】
單純指謫某人是○○○是否會該當公然侮辱罪,應該要去判斷○○○一詞在社會是否皆普遍被認為是負面的、貶意的,如果是見仁見智的情形(例如上面提到的許純美等),那麼就有可能不該當公然侮辱;但如果是社會上普遍認為有負面印象的人(例如鄭捷等),則即有可能該當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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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 電話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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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判決全文:https://bit.ly/3mx2X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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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個技巧叫做什麼?
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這叫做 #假摔。
所以把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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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彰化地方法院 電話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彰化縣陳姓男子今年4月到彰化醫院就診因有肺部浸潤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狀,院方建議先住負壓隔離病房等待採檢結果,但陳男卻情緒失控衝出隔離病房持滅火器與醫護人員對峙,大鬧醫院,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醫療法將陳男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
這是彰化縣首例因疑似新冠肺炎感染需隔離,卻不遵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而被判刑的案件,42歲陳男是4月24日晚間因有流鼻水、喉嚨痛、咳嗽、味覺喪失情形而到彰化醫院掛急診,經X光檢查,發現他肺部有侵潤情形,醫生判斷有感染新冠肺炎可能性,需先住院隔離,由陳妻先簽下住院同意書後,即依新冠肺炎作業流程以推輪椅方式讓陳使用專用電梯與路線送至負壓隔離病房。
當醫護人員以電話向在病房內的陳男解說採檢及住院注意事項等,陳男突情緒激動,並在電話中向陳妻說「寧可從負壓病房跳下去,也不要住院」,即開始搖動病房內的監視器,還跑出病房,拿起滅火器和陳妻對峙,作勢要砸消防設施,在醫護人員不斷勸說下才再進去負壓隔離病房。
醫生重新評估陳男狀況及其不願配合隔離可能導致傳染等更大危險,決定讓陳男先返家自行隔離,就在陳妻在辦理相關手續時,陳男又因不耐久候,再次失控扳開負壓隔離病房的艙門又離開隔離病房,拿起走廊的滅火器,衝進電梯內,持滅火器要砸醫護人員,並經院方通知警方前來處理後,最後當天即讓陳男返家隔離,事後陳男二採均是陰性,在家隔離完14天。
彰化地檢署起訴時即以陳男不知尊重醫護人員專業判斷,也不知負壓隔離病房是何等珍貴醫療資源,還對醫護人員有暴力舉動,且犯後毫無悔意,可能造成傳染危害,建請法官從重量刑;檢方偵辦時陳男否認犯行,表示當時又沒辦法證明他確實有得新冠肺炎,持滅火器也是要自衛,不過在法院準備程序時,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且陳男認罪,法院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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