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堵藍」到現在還在拿著張飛打岳飛!
「只是堵藍」主張自己沒違法,舉個資法第六條為自己辯駁,嗆我們不懂法律。
問題是...個資法第六條講的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根本不是本案相關的法條。
楊同學被公布的是姓名、臉書帳號、照片和電話,完全不在這條的範圍內,法條都不看清楚就要嗆人,這樣對嗎?
其次,「只是堵藍」認為楊同學在社團內貼文,不論社團公開不公開,就已經「公開個人資料」,還說臉書的個資規定就是這樣。
是這樣嗎?是再一次看不懂中文嗎?
臉書的官網就寫了,私密社團是:只有社團成員可以查看社團成員和他們發佈的貼文。
意思是,楊同學發佈在私密社團的資料,只有讓社團成員看,誰說可以放到網路上給大家看?你在家裸體給家人們看,代表我可以偷拍下來給大家看嗎?
很多護航的人喜歡說,那個社團有上萬人,怎麼不算公開?這更是大錯特錯。
雖然社團有上萬人,但成員的限制很嚴格,學歷必須為國立中正大學,且要回答入學年、科系或處室名稱,並說如有不實會令其退出社團。
這種社團當然是「私密社團」,楊同學給自己中正的同學們看,不代表要給你們放到網路上給大家看好嗎?
從一個細節,就可以發現惡質粉專在說謊:
惡質粉專說:「只要你自己公佈我分享就不在此限」。
請問「截圖」轉發算哪門子分享?
私密社團的貼文,根 本 沒 有 分 享 功 能!
明知道不能分享,還硬要截圖流出,說自己沒發現違反臉書隱私規範,誰會信?
臉打完了,現在能通要來告訴大家「個資法」究竟怎麼規定?到底該適用哪一條?
#我們主張的個資法適用
只是堵藍的行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最少觸犯第20條、第41條。
#違反個資法第20條
第20條條規定除了幾個可能外,不可以隨意使用他人的個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硬凹的只是堵藍主張,楊同學在社團po文是「當事人自行公開個資」。
然而,只有第19條的「蒐集」才有「當事人公開」這個例外,何況在私人社團裡po文,無論對臉書而言或對法律而言,都 不 是 公 開 !
而第20條的例外條款裡,又有哪個例外條款是只是堵藍可以主張的?難道要再凹,說自己抹黑人家找臨演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違反個資法第41條
個資法第41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只是堵藍為了政治上之利益,違反個資法第20條,在網路上蒐集、使用楊同學的個人資料,並造成楊同學遭受名譽上的損害,當然該當第41條的規定。
稍微懂一點點法律、查過一點法條的人就可以知道,只是堵藍的行為確實違反個資法,甚至有刑事的責任。
所以請只是堵藍別再躲在粉專後面叫囂,真的覺得自己問心無愧,就實名來私訊粉專,我們真的法院見。
別再躲了,法院見。
另外,只是堵藍聲明文下面一堆人提議控告我們誣告罪,能通歡迎你們來告。
#看懂法律再來嗆
#真的法院見
#嘉義縣山區立委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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