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前首富「跑路」!曾身價百億、娶女星 法院懸賞9000萬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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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上課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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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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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 在 觀點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不分區唯一亮點 時力提名小燈泡媽媽
二,小燈泡媽媽貼文 當年馬總統談話影片
三,馬談見警率 小燈泡媽媽認為不是重點
四,蔡卡片留言「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
五,請問小燈泡媽媽 蔡政府三年多做了什麼
六,請問小燈泡媽媽 林萬億大政委做了什麼
七,請問第三大黨時代力量五立委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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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韓必須加強兩件事 跟蔡馬有何不同
二,殺害尊親屬 虐童致死 恢復唯一死刑?
三,死刑依法槍決 廢死聯盟不是第四審
四,韓:民進黨能源政策 對不起中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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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尊蔡 凸顯與蔡不同 韓勿陷入泥巴戰
十,別再罵人抱怨 韓應重現愛與包容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19-1213
游錫堃:未來台灣是綠紅之爭
狗吠火車2019-1213-233-5張善政失言
「蔡沒生過小孩」 張善政收回這話
失言接二連三 張不知政壇媒體險惡
沒有犯錯空間 張必須扮演副手角色
韓:張院長有赤子之心 自己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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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 民法之釋義與編纂 元照出版
上面有好幾個地方我看不懂
1.
(P.165)
在法定要式的情況, 只有中斷締約嚴重違反誠信, 才有可能成立信賴穩害賠償請求權;
如果中斷締約是基於重大事由, 則中斷者一定不負信賴損害賠償義務.
=> 什麼是"嚴重違反誠信", 什麼是"基於重大事由"
違反誠信就是違反了, 嚴重違反是在說????
重大事由不就是違反誠信嗎? 法條有講"重大事由"是哪幾項嗎?
2.
(P.166)
按民法第91條、第110條及第247條第1項都規定了自己的信賴對象, 且限定自身於該對象:
"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 "善意" "信契約為有效", 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也規定了自己的
信賴對象, 且限定自身於該對象, 亦即"信契約能成立"
=> 什麼叫規定了自己的"信賴對象"?? 限定自身的意思是??? 舉那些引號裡的法律條文
說"亦即".......嗯 什麼意思?
3.
(P.154~155)
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是否只適用在契約不成立的情形? 關於這項問題的答案, 有肯定與
否定見解.
=> 肯定是講什麼? 否定是講什麼? 都沒講.
若認為, 契約成立時, 這條規定並無適用的餘地, 則法律行為無效就不是信賴損害賠償
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為無效或不成立才是其成立要件.
=> 這句話是在繞口令嗎?? 法律行為無效+不成立 不是有包含法律行為無效嗎?
竟然先否認無效非要件, 又說無效或不成立才是要件.....講話是這樣講的嗎?
4.
(P.155)
德國民法第284條關於徒勞費用賠償的規定, 屬於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規範的性質.
這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其中一個成立要件是, 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替代給付請求權.
換句話說,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這項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 最後一句不是廢話嗎? 而且跟前面論述也不搭嘎, 沒有因果關係.
再者, 無論在債務法現代化法施行前或施行後, 德國聯邦法院都認為, 縱使契約有效成立
, 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能成立.
=> 怎麼自打嘴巴了呢? 前面好幾篇在說契約無效才是信賴利益的發生, 這裡又打槍?
儘管如此, 無論在債務法現代化法施行前或施行後, 都有認為, 契約無效是信賴損害賠償
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 本來契約無效就是信賴利益的發生阿 什麼叫儘管如此 又幹麻講無論施行前施行後?
其次, 通說認為, 德國民法第311條第2項及第3項關於締約上過失的規定, 不只適用在
法律行為無效或不成立的情形, 也適用在法律行為成立且生效的情形.
=> 這段話天外飛來一筆, 信賴利益跟締約上過失跟法律行為無效或不成立全攪在一起?
然後書上竟然在P.156開始講民法第113條規定實屬贅文................. ==
我真的沒辦法讀懂書本變成這樣子的邏輯.............
這樣我如何考得上律師?
邏輯都不通, 然後又天外飛來一筆, 又自創詞彙, 又翻譯外國法條...............==
無語問蒼天
您看的懂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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