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長官們有這般魄力嗎?「#919竹北事件」也是有視頻曝光!又當事人所受的心理虐待比肢體虐待要嚴重得多!為何我們的長官們都視而不見呢?
2020年美國喧嘩一時,警察執法過當導致黑人佛洛伊德死亡,最後將支付2700萬美元(約81000萬台幣)和解金;在2016年 #科羅拉多州警察 執法過當賠償當事人17.5萬美元(相當台幣525萬元)、2011年 #紐約市 為警察執法致死案件,賠償590萬美元(約17700萬台幣); #奧克蘭 的抗議者遭警方發射的豆袋彈射中頭部,造成腦神經受傷,奧克蘭市政府已經決定賠償450萬美元(約13500萬元台幣)...;也有一案法官審理中痛斥瘋狗警執法過當,警察濫權的下場是因對開車者痛毆16拳,判賠140萬美元(約新台幣4200萬元),並須服刑一年兩個月, #執法者 犯錯必為自己的過失負責,天理難容。#法國 首都巴黎三名警察毆打黑人的視頻曝光,引發輿論譴責,促使國家警察監察總局調查。內政部長熱拉爾德·達爾馬寧說,一旦証實涉事警察行為不當,他們將被開除。
#警政署 #司法院 #法務部 #黃媽媽事件 #警察 #濫權違法
「919竹北事件」 小蝦米如何對抗大鯨魚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people-voice/332398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0萬的網紅少康戰情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密切鎖定【少康戰情室】快來訂閱➔https://goo.gl/SFpizi 每週一至週五21:00至22:00 TVBS 56台首播 隔日中午YouTube官方頻道/TVBS官網回播 ●完整內容在這裡也看的到:http://goo.gl/Au9Wfa ●TVBS官網:http://21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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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違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濫權違法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遇到盤查該怎麼辦?👀👀👀
外籍看護出門倒垃圾意外遭到警員盤查要求出示居留證,當下因為緊張加上 #沒帶證件,只能從手機找照片,警察卻還等不及她找到照片就直接認定她是非法移工,直接把她 #上銬 帶回派出所。
誇張的是,警員回所查詢確認她是 #合法 來台工作後,就直接把她載離開 #隨意丟包 在路邊,害這名移工差點回不了家,該名員警也未有誠心道歉。
讓人懷疑警員在值勤時是否對於 #執法過當 或濫權執法有所認識。
藉由這個事件,來提醒大家幾個遇到警方攔查,或是警方要求到警局作筆錄時,你可以做出的應對措施。
● 遇到盤查該怎麼辦?
其實依照 #警察職權行使法 的規定,警察是可以盤查民眾的,但是這樣的盤查是要符合規定的,例如要 #合理懷疑 對方是有犯罪嫌疑或是犯罪可能、為防止自己或他人身體、生命受到具體危險、滯留在有事實可認定有陰謀、著手實施犯罪的地方等等。
不過如同規定裡所說的,警察的攔查要有 #合理原因,因此民眾在被攔查時,是可要求員警表明自己的身分以及攔查原因,假如警察並沒有辦法給出合理的理由,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是 #違法盤查。
而在被盤查時,在公開場合民眾可以同時 #錄音、#錄影 自保,避免警察在過程中有出現違法濫權行為,另外,假如警察有違法盤查的情況出現,你可以 #表示異議,並要求將其 #作成書面,以利自己往後提起救濟時使用。
● #被要求回警局作筆錄該怎麼辦?
萬一不幸因為不配合盤查遭到警方帶回警局做筆錄時該怎麼辦?這時候先不用緊張,一定要記得,你可以打電話尋求 #律師 或是 #法扶協助,等待律師到場後再由律師陪同您做筆錄,以防有警察出現 #誘導式的問題 或是以兇惡的語氣逼迫回答問題的情況出現,有 #律師在場陪同 也能確保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不會任意遭受到侵害。
警察執法固然辛苦,但畢竟我們是 #法治國家,一切還是要依照法律程序來辦,假如將原本合法的執法行為濫用,這樣的情況就與法規本身以及執法行為本身的意義相違背了,原本這些都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結果卻因為少數警員濫權違法導致保護的工具變成了 #侵害人民 的凶器。
可能你覺得警察盤查也只是單純問一下個資和證件,看起來是件小事,但背後牽涉的卻是違法濫權造成 #限制人民自由 的大問題,相信這樣不當的執法是大家都不容許也不樂見發生的,我們都不希望因為少數警員的濫權違法行為讓我們變成像是一個沒有人身自由的正常國家,因此大家一定要記得這些小重點,在你遇到類似情況時就能夠去使用,勇敢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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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二次政黨輪替,前後任總統馬英九、陳水扁在總統府內完成交接。不過兩年多過去,馬政府清查公文後發現,扁時期總統府高階首長辦公室的大量公文人間蒸發,算一算共收到3萬8千多件公文,不過歸檔只有2632件,歸檔比例只有6.76%,有3萬6000多件公文不知去向。
府方批評前朝濫權違法,公文竟然直接跳過內收發室送到五長辦公室,根本沒有進入內部公文系統,導致如今根本無從追查公文流向何處。因此將扁呂等共17人可能涉及行政疏失的相關事証送交監察院調查。而檔案局官員表示,如果公務員涉及刻意遺失公文者,還可能面臨洩漏國家機密的刑事責任。
此外,這次總統府調查民進黨執政公文沒有歸檔,也發現高達有2萬5千多件的外交密抄不知去向,立委質疑這當中是不是有公文涉及機密外交案等弊案,外交部表示,將會仔細清查公文去向。
至於外界批評,馬政府為何只查民進黨執政時期,而不查李登輝執政時的公文,明顯有針對性的政治考量。府方認為,如果有發現李登輝有未將公文歸檔等情事,民進黨執政8年不查,那是扁政府明顯怠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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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違法 在 [轉錄][文章] 如何對抗警察濫權或違法取締及臨檢(一)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share 看板]
作者: Keats (我愛一條柴) 看板: share
標題: [文章] 如何對抗警察濫權或違法取締及臨檢(一)
時間: Mon Feb 20 21:29:09 2006
文章出處:政大貓空行館(bbs.cs.nccu.edu.tw) grumble板
原作者:judges
緣由:上週某日某板友於政大周邊的餐廳遭遇警察臨檢,該警察態度強勢咄咄逼人
(詳情歡迎大家到貓空行館 grumble板看喔)
原作者因而於該板上提供其專業知識供大家參考
感謝原作者 judges 本文已經由其同意而轉貼
以下全文未加以任何變造修改,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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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dges (繼續麻痺,那就等死吧!) 站內 grumble
標題 如何對抗警察濫權或違法取締及臨檢(一)
時間 2006/02/17 Fri 18:07:50
我強烈建議大家:
第一、比對條文
在自己的車上,都放一份「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 (民國94年08 月12日修正)」。
職權行使法可以在法源法律網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QRY01.asp
找到,無須加入會員。後兩者則須從「政大圖書館中文資料庫系統」進入,登入會員才
能下載全文。遇到臨檢,就把條文拿出來,一條一條跟他比對,要求「有牌流氓」給我
照規定來,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不必配合。
第二、不受荒謬恫嚇
另外,警察可能會恐嚇你說:「你不配合就是妨礙公務現行犯,要逮捕你」,你可以
優雅地告訴他:「對不起,根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謂妨礙公務,是要用強暴脅迫
手段」(請參照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你臨檢程序不合法,我既無與你
拉扯抗拒,只是消極拒絕配合、口頭爭執合法性,少拿妨礙公務恐嚇我!」。警察更無
權隨便拿出「手銬」要銬你!
再者,也不要對蠻幹之警察「口出惡言」,因為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別受警察無理的挑釁就讓自己失控!
記住!你所須要做的就只是:冷靜的跟他講法律、要求他把法律一條條拿出來說明清楚,
否則拒不配合,員警本來就有知法、依法值勤的義務!
根據作者跟警察數次交手的經驗,基層員警不管法律「瞎搞」的程度,實在是嚴重到極
點!不乏(許多?)員警法律程度之低(民法不知道就算了,連刑事、警察法規都念得
亂七八糟,我非常懷疑他們考試是怎麼過的?),令人咋舌。所以,只要你識字,相信
你可以把上面警察法規都看懂,好好解釋給這些蠻幹的傢伙聽。
第三、保全證據
最後,作者要提醒各位:實務上很多法官判決(尤其在交通違規取締申訴案件中很常見!
)時都會說:「阿警察跟你無冤無仇,依照經驗法則,幹嘛要陷害你阿!」,用這奇怪的
經驗法則,去輔助間接推論「一切都是我們小老百姓不守法」、「一定是你違規,不然警
察幹嘛開你單」。
所以,遭遇突襲性、莫名其妙臨檢或取締時,請保持冷靜,有條文就把條文拿出來,沒
條文在手邊也要仔細跟他爭執「取締你違規的條文依據」。員警有義務告知你他的員警
姓名及編號、取締或臨檢程序的合法性、取締或臨檢程序的法規依據。再這些基本義務
都未履行前,不必受其恐嚇,馬上就簽任何單子。
最好,能馬上聯絡朋友當場作證,因為警察如果是兩三人出隊,常會相互作證。例如,
明明「用槍時機」有問題,卻相互作證說是「你意圖衝撞員警,所以我們才開槍」。明
明是「自己不遵守取締酒測之法定程序,任意給你靠上手銬」,卻相互作證說是「你用
暴力妨礙公務」!台灣人到處「說謊成性」的惡習,在警察世界裡也顯而易見!為了將
來舉證上對你有利,請你務必盡力聯絡到其他朋友到場或懇請路人,幫你見證「整個取
締或臨檢的後續過程」,以便「如果警察對你濫用權力時,你將來可以舉證,訴諸法律
救濟」!
每個人都有「不受濫權員警壓迫」的自由,我們是法治國家,不是警察國家!知識份子
沒道理讓一堆曲解法律、不守法規的「擁槍份子」恣意欺壓!請大家正視這個隨時可能
出現在你我身邊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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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吳俊達 為執業律師/政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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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的目的,追求真正的法治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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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喜中勿許人物,盛怒中勿答人書;
蓋喜時之言多失信,怒時之言多失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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