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88期)
發行日期: 2018.01.22
法規期間: 2018.01.01~2018.01.15
主編:劉康身律師
勞工
1. 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
立法院於2018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修正案,其目的係放寬加班時數、例假安排、特別休假遞延及輪班制休息時間相關規定之彈性,並就加班補休為明文規定。茲摘要重點如下:
(1) 就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勞基法原本規定以4小時為單位計算(即4、8或12小時以內者,分別以4、8、12小時計算);惟本次修正為按照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工時及工資。(第24條)
(2)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由46小時放寬為54小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32條)
(3) 雇主使勞工加班或於休息日出勤後,得依勞工意願選擇,經雇主同意後,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並應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至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加班或休息日出勤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最高額之1/2。(第32-1條)
(4) 勞基法規定輪班制勞工換班,應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本次修正增訂,若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者,且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變更休息時間為至少連續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34條)
(5) 為給予例假安排之彈性空間,本次修正增訂,除實施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經勞動部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36條)
(6) 勞基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本次修正則允許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惟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第38條)
(7) 本次修正於總統公布後,自2018年3月1日施行。(第86條)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彭彥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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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遞延勞資會議 在 林宜瑄-關心社會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過勞的代價,你也逃不了】
最近勞基法修法的爭議中,各行業都有不同聲音,但是,你知道另外還有一群人,繳勞保卻不適用勞基法,加班有沒有補休,要看校長准不准,補休沒休完,很抱歉也無法換錢,因為他們用的是教師法。
即使你不是首當其衝的行業,勞基法的修改還是需要你的關心。
你敢讓輪班制的醫護人員、運輸業司機,輪休只休息8小時?你想要再看到台鐵員工猝死的新聞嗎?別說台鐵罷工、華航空服員罷工跟你我無關,這都跟勞動環境有關,不改善勞動環境,家長始終在為錢鬥爭,而孩子變成類單親或偽單親,惡性循環一代過一代,絕對不是你我所願。
勞基法這一次修改,出現的幾個大問題如下:
1.本來休息日就該休息,卻被老闆拿來加班
過去加班1小時,算4小時工資,老闆不敢隨便要你在休息日加班。現在加班幾小時就算幾小時,老闆要你加班也不這麼心疼自己荷包了。
2.特休假沒休完隔年再休或轉成加班費
大多數勞工特休假休不完,通常是忙到沒時間休,本來今年就能把特休折算成工資
現在我要等明年才能折算成工資。身為勞工,你覺得合算?
3.加班時數一比一換補休
都在加班了,還有時間補休?
4.七休一鬆綁
勞動局正式依法為企業背書,讓勞工以變形工時的形式在假日上班(台鐵、高鐵、便利商店、運輸、服務業又要慘了)
5.輪班制間隔限制可縮短至8小時
雖然說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才可申請變更休息時間,但無論什麼工作,休息8小時根本跟沒休一樣,你上班、下班的通勤時間都不用算?
6.增加加班時數每月可到54小時
現在台灣幾乎所有產業(公部門、私部門皆是)都是缺工不補滿,反正用加班費比多請一個人划算,修法讓老闆們更有理由讓員工加班,明明人力不足,卻始終不補滿而這狀況將會越來越嚴重。
#代理教師的悲歌 #改善勞動環境
勞基法修法六大變革:您知道這次修了甚麼嗎?
一、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
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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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休假可遞延次年度,若未休完仍應給工資。
年度終結特休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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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班換補休法制化。
加班得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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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7休1放寬。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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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輪班11小時限制,可放寬至8小時。
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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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單月加班工時上限,可調整至54小時。
勞基法第32條: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綠黨的主張:
http://www.greenparty.org.tw/news/20151230/329
特休遞延勞資會議 在 基金艦長哥倫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怒
因為剛修法通過,這是初步對修正案條文與認識而做的懶人包,畢竟希望資方能往好的方向遵守,那將是廣大勞工之福。這不是法律專版,仍有待勞動部進一步公布實行細則與相關函釋,很感謝大家熱烈的討論和意見,有錯誤疏漏之處,也謝謝各位的善意指正,請勿流於惡意謾罵。目前不接受媒體採訪。圖片與內文皆有修正更新,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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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案懶人包】
勞基法修正案今早三讀通過,到底改了什麼,一起來看看:
1. 加班時數放寬:每月加班上46小時,可經會議調整為單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可能產生情況:30天內上班336小時,極端但合法!https://goo.gl/wY3iPp
黃峻偉醫師補充:「另外,單月上限54,3個月138小時,並不是指連三個月喔。也就是可以六個月中,總加班276小時,第一個月和第六個月加班30小時,但是第二到五個月加班54小時,這是合法的。」
2. 調整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方式: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勞工實際出勤之時間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 #計算時數 原本是做1給4、超4給8、超8給12的時數加成計算,改回 1:1 時數核實計算。時數加成取消,但 #加班費仍維持加成,加班2小時按平日工資給4/3,也就是1.33倍計算;第3小時起給5/3,也就是1.66倍計算。感謝 孫博萮 (Po-Yu Sun)熱心補充)
3. 新增加班補休:新增32-1條文,加班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中翻中:加班可以不要加班費,可以換成補休,補休兌換期限由雙方議定,#超過期限可將補休換回加班費,但無強制何時要休完。
黃峻偉 (Jin-Wei Huang)醫師補充:「補休那條,其實還可以透過勞資協商,讓勞工『被自願』放棄補休。也就是加班費換補休,然後再叫勞工被自願放棄補休,這樣勞工就連加班費都拿不到。而這在勞基法中都是合法的。」(期待勞動部進一步函釋)
相關條文:https://goo.gl/9r9ine
4. 七天內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可經會議改為頭尾各休一天,中間連同休息日出勤加班,可連續出勤12天。
勞工例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審定、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下,可於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意即「7休1」能調整為「14休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 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 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中翻中:勞工最多可合法連上12天班!
5. 輪班間隔:輪班制行業,可在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後,將換班時的間隔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2018/03/01實施)
相關條文: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6. 特休遞延: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除可折算工資,也可延到隔年使用。(可以積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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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註明需要經過「勞資協商」,但你我都知道,台灣大部分的勞資協商都是...,台灣勞工,真的很軟呢!期待勞動部進一步函釋,與落實勞檢!
#勞基法修正案
#懶人包
#圖片與內文皆有修正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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