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共同面對
#粗估560公頃土地 #440億
#校產不能變私產
#維護學生受教權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今天針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總計8個法案版本進行詢答。
我的版本比行政院版本新增4條,是立法院各版本中最完整處理私校退場包括「解散」及「改辦其他事業」兩型態的版本。
我今天先以「私校校產具 #教育公共性」及「維護學生受教權」2大主軸,舉出4大議題跟教育部潘部長討論。
1⃣ 退場學校將釋出大量校地校產,但行政院版條文卻完全未處理國家該如何統籌及有效運用與分配!
教育部對於台灣高教發展,至今未估算出具體需求,以及連帶的私校退場後可能釋出多少校地和校產。但我認為這應該是新法案上路前,需具備的基本數據與研究。
我辦公室只好自行簡要的以已退場的高鳳、永達、高美、亞太、南榮等大專院校粗估,#每間退場學校 平均會釋出 #14公頃校地、#11億校產。
假若如高教工會估算「潛在退場私立大專院校」有40間,則台灣將釋出560公頃土地及440億校產。
如此龐大的教育的「教育公共資源」,在行政院版條文卻完全未處理國家該如何統籌及有效運用與分配。
我的法案版本新增第28條,增訂「院級決策會」處理。因私校校產「如何」歸公(中央、地方、學校或本基金),以及私校校地龐大,「如何」改辦投入現有教文社福事業(最大宗應為社宅或長照)。
這都關乎國家重大發展,不能僅由「教育部」和「將退場或改辦之私校」決定;行政院應在這裡佔重要決策角色。
2⃣ 改辦其他教文社福事業,仍應維持校產之教育公共性
行政院106年函送立法院版本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包含「改辦」其他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條件及注意事項,如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及資遣費、須將校產信託、未依改辦計畫辦理應解散且財產歸公等。
但在本次送行政院版本卻無相關規範,全回歸私立學校法(第71、74條)處理。如此,恐將造成「改辦」之私校其具「教育公共性」之校產,任由私校法人「自行決定」轉移成「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資源。
校產之教育公共性將 #蕩然無存。
我的版本新增第26條處理,明定私校改辦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其實就是把行政院106年版本第14條拉回來,教育部當初送立法院評估可行之條文,實務上仍應可以處理。
3⃣ 須退場學校轉為「小而美之辦學模式」應避免造成資源不符比例之浪費
行政院106年函送立法院版本草案,預警及專輔學校指標有「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本次卻拿掉此項。教育部並解釋是因為有學校是「小而美之辦學模式」。
但我辦公室整理出由原「興國管理學院」改成「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之數據,顯示原來收5000人學生的興國;轉為中信後只收 #825人,但仍然佔有原本一樣大 #26公頃 的校地。
使得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每生平均校地面積」320平方公尺,是台大42.83平方公尺的「7.5倍」,顯然資源分配需要重新檢討。
另外若以私校獲教育部補助相比,中信學院825個學生,每年度獲得3300萬補助;私立東海大學1.57萬個學生,每年度獲得3.13億補助。每生平均補助金額中信是4萬、東海是2萬。
總結「小而美之辦學模式」,可能造成校地資源「大於」大專院校平均數、教育部補助每生金額「大於」私校平均數。 #這是我們想要的小而美辦學模式嗎?
我認為,應該將行政院106年「學生數和註冊率」再次納入本次退場條例預警及專輔學校指標,才能至少在某個程度下避免教育公共資源浪費。
4⃣ 應保障退場學校 #學生原校畢業 之受教權
行政院版本目前只規範高二、高三、大三、大四學生可原校畢業,高一、大一、大二學生都必須轉學。
我可以理解教育部認為,即將退場學校難以提供有品質之學習環境,反而可能對學生學習不利。
但這不正是50億退場基金,以及教育部需要努力投入資源,來解決的問題嗎?
所以我的法案版本,新增設計了保留學生得以原校畢業的機會,讓學生自行表達意願來決定:
若超過五成學生不想轉學,則須至現有學生於年限中畢業後才得停辦;如果超過五成學生都願意轉學,學校才可以提早停辦。
#私立學校退場是台灣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務實面對
#切勿形式化立法
我這次提出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研究了過去教育部和行政院多個版本(行政院106年函送立法院版、教育部109/4預告版、教育部109/9送行政院版,以及最後行政院函送立法院版),發現原本很多好的設計在一次次修正後,有的拿掉、有的修改。
或許是因為各式各樣的立法壓力和妥協而造成的。
大家都同意,私校退場已經是台灣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立法刻不容緩。
但是若完成一部新的立法,卻無法真正解決問題,也為維持整體國家社會的教育公共資源,甚或在私校退場過程中,讓校產變私產。
如此的新法,不只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造成新的問題。
我提出的法案版本,希望能務實的解決問題,維持整體國家社會的教育公共資源、保障教職員生權益,也讓私校退場化危機為台灣的轉機。
懇切的希望後續審查法案時,能夠納入我的法案意見。
除了今天和部長討論的4個重要問題外,還有以下重點,簡要跟大家報告:
☑ 明定私校不論何故,停辦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僅能歸公。(行政院版僅專輔學校須歸公)。-新增第27條
☑ 為強化私校主動退場之動機及提供誘因,明定非專輔學校退場也可使用本基金補助及墊付。-第4條、第17條
☑ 退場審議會納入教育工會代表,提升專業性。-第5條
☑ 選派董事及重組董事會加入「學生」,並增訂教職員及學生須經全體選舉產生。另因康寧之鑑,增訂選派董事「以個人為原則」。-第13條、第15條
☑ 法人解散後之清算人,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律師、會計師三至五人擔任。(院版依私校法為全體董事。)-第22條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婚姻平權提案繼續被封殺】
今天又到了院會新的一次會(9-5-12),七點鐘不到,黃國昌委員就到了議場門口送出提案,希望將攸關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草案等重要只需要進行二三讀即可完成立法的重大法案,放入立法院院會的討論事項。
本次時代力量黨團是所有黨團中第一個送案,因此即使民進黨黨團一樣提案「『僅限列』下表的提案」(什麼意思?請看這篇4月20日的說明:https://npptw.org/X4Gssh),依照送案順序,一樣可以處理到時代力量黨團的「變更議程提案」。
但很遺憾的,處理到該案時,贊成該案的只有時代力量的四名立法委員(註1)及民主進步黨的段宜康委員及中國國民黨的許毓仁委員。
除此之外,時代力量提案的《私立學校法》、《醫療法》之「財團法人醫院治理條文」、《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修憲委員會、《難民法》等案,均被拒絕成為本次的議案。
時代力量黨團感謝表態支持的段宜康委員及許毓仁委員,並持續呼籲,婚姻平權的修法不應再拖延,執政黨應儘速將相關提案排入討論,不要再讓人民的婚姻權受到打壓!
註1:林昶佐委員被車陣堵塞無法順利趕回院區表決,但隨後趕至議場後即向主席表示本日之前的表決都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今日變更議程表決結果】
😡第一案 婚姻平權法案(民法、家事事件法)
贊成6,反對57,棄權0。本案不通過。
😡第二案 醫療法
贊成4,反對59,棄權1。本案不通過。
😡第三案 修憲委員會
贊成5,反對59,棄權0。本案不通過。
😡第四案 私立學校法
贊成5,反對59,棄權0。本案不通過。
😡第五案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贊成5,反對59,棄權0。本案不通過。
😡第六案 私立學校法
贊成5,反對60,棄權0。本案不通過。
😡第七案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贊成5,反對60,棄權0。本案不通過。
😡第八案 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
贊成5,反對60,棄權0。本案不通過。
😡第九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八十二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難民法)
贊成5,反對60,棄權0。本案不通過。
#婚姻平權不再拖延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3-10-01╱台灣立報╱第02版╱教育╱本報訊 受補助私立國中小 禁入學考-------------------------------------------------------------【記者郭琇真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0日下午審查行政院、立委鄭麗君、蔣乃辛、邱志偉等人擬具的「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教育部為了防止私校國中小學透過考試篩選學生,明年12年國教實施後,其高中以下部門又可領取政府補助,因而在《私校法》第57條限制這類私校的辦學自主性。
12年國教明年上路,為了讓教育資源分配更加平等、公平,立法院委員和教育部提出「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57條修正條文引發許多討論。有鑑於過去《私立學校法》修法明定只要評鑑優良、不拿政府補助的私校,辦學可享有自主性,其增設班級、入學方式、招生名額、學費等不受法規限制。
由於明年12年國教上路,免學費政策一出,同一學校法人所辦理的高中職,依《高級中等教育法》103年必須開放15%的免試入學名額,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認為,依《私立學校法》部分私立國中、小可透過考試篩選成績優良的學生,但現行部分私校又可向政府申請獎補助,如此造成社會資源分配不公,也影響學生適性發展。
教育部法條明定,接受政府補助的私校,其同一學校法人所辦理的國中、小學不可享有《私立學校法》所賦予的自主性,包含自行增設班級、自訂入學方式等,也就是說,未來接受政府補助的私校不可再用考試篩選學生。對此,在場立委陳淑慧等人表態支持,初步通過一讀審查。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 在 拚攻破濁水溪民眾黨試水溫「挺郭派」掀退黨潮「藍 ...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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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 在 長庚大學學生會- 《跟風發發文X閒聊計畫》 部長部員 ... 的推薦與評價
一切都是#私立學校法的陰謀啦!#第57條說,如果教育部評鑑的績效卓著,「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就可以學校自己訂定,但不行超過75歲。而我們學校也把這條寫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