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那篇意外的跑出一堆路隊長我真的快笑死,龜在內線不讓車一點也沒合法啊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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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問題三: 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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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怎麼定義『堵塞超車道』?我的理解是,只有內線後面有車比你快就算堵塞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新聞熱潮過後,關心林森錢櫃大火案的人比較少了。但我們還是堅持為市民追蹤後續。 根據政風處的調查報告,林森錢櫃大火,建管處有「實際執行情形與SOP有落差」、「輪值指揮官未到場時未指派適當層級人員擔任」等兩項缺失。 此外,我也認為,建管處掌握全台北市建物變更資訊,卻沒有...
裁罰基準表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修正新增接送「#未滿7歲」的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
🔹12/1(明天)正式上路🔹
往後爸媽不用那麼趕,不過國小大概也就一年級用的到,但至少幼稚園附近的交通狀況會好轉囉,但要注意不包括等待時間喔(這樣真的有差嗎🤔
交通部也已經和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也會進行相關教育訓練!
▼相關說明如下▼
➀接送未滿7歲兒童的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的執法原則。
➁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➂只適用在黃線臨時停車區段才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➃如果在紅線臨時停車區段臨停接送上、下車,但是 #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 規定,免予舉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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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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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交通部 #交通法規 #交通 #家長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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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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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𝗟𝗜𝗡𝗘 ⇨ https://lin.ee/EjL45sq
裁罰基準表 在 鄧皓元導演 Vinc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無論有沒有罰則,在馬路上拍片還是要記得申請喔!
交通部今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快今年10月1日就可上路。屆時像是帝寶等公寓大廈警衛、保全人員為讓住宅車輛優先通行,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都可依法開罰1200元至2400元;利用短短幾十秒的綠燈時間,在斑馬線上拍廣告、MV,或是舉辦快閃活動等,恐被開罰3000元至6000元;車輛行近斑馬線及轉彎時,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者,加重罰鍰至最高7200元。
裁罰基準表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新聞熱潮過後,關心林森錢櫃大火案的人比較少了。但我們還是堅持為市民追蹤後續。
根據政風處的調查報告,林森錢櫃大火,建管處有「實際執行情形與SOP有落差」、「輪值指揮官未到場時未指派適當層級人員擔任」等兩項缺失。
此外,我也認為,建管處掌握全台北市建物變更資訊,卻沒有和其他單位分享資訊,造成管制漏洞,需要改善。
從過往案例來看,對業者而言,如果能繼續開門營業,罰款根本不痛不癢。斷水斷電才是真正能讓業者改正違法的手段。
但現行的裁罰基準表,都是循序漸進從一次罰款、二次罰款,要連續被查緝多次違規,才會走到斷水斷電。對於「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違規項目,沒有恰當的工具可以即時介入。
這次質詢,我提出兩項具體訴求,要求建管處改善。
1⃣️ 建管處應和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場所之主管機關分享資訊,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消防主管機關得知建築管理資訊。
2⃣️ 建管處應通盤檢討《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附表,針對「危及公共安全」的違規使用,儘速停止供水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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