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鮭魚之亂帶來改名潮,卻有老闆看不下去這種行為,在臉書開嗆,表示若有員工因貪小便宜想吃免費鮭魚而去改名,公司會直接開除,也嗆「不鳥勞基法」。而對此勞動部回應表示,若是老闆真的因此解雇員工,則違反勞基法第12條中關於解雇條件的規定,屬於違法
解雇,員工可以依法提出訴訟,要求回復原職或是要求雇主補償損失,例如解雇期間的薪
水、資遣費等等。
嗯有些老闆覺得改名這個行為很差勁,
所以可以開除員工,
那一堆開公司的,不認真經營還亂搞,
公司不行了,直接收起來,
連員工薪水、資遣費都不付的,
然後拍拍屁股再開另一家,又是一條好漢,
這種行為有比較高尚嗎?
不管怎麼改名,那個身分證號碼還是一樣,
還是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當老闆的,公司策略錯誤,搞砸了,
只要把公司收起來,換開個新公司,
統編換一下,就沒事了,
只要沒用個人名義對外交易,
公司債務還燒不到負責人身上。
除非你們之前沒這樣搞過,
不然還真的沒立場嘴那些改名的人耶!
#要說改名你們不知道改幾次了
#大部分老闆都是認認真真經營但不負責任的也不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的網紅張耀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未協助BRT員工協商 中市勞工局挨轟失職】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將解散台中快捷巴士公司,57名員工面臨解雇命運。台中市議員江肇國、張耀中、何敏誠今天表示,從交通局提出解雇計畫書1個月以來,勞工局不曾依「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協助勞工與交通局協商,也未要求交通局依法協助勞工轉任台中捷運...
違法解雇資遣費 在 洪雪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要員工走路,老闆說了算?]
我們都以為,被失業一定是有原因。尤其沒失業過的人都會這麼想,一定是工作不努力、態度不佳,或是做不出成績……這些都有可能。但是不少時候,原因根本是莫名其妙,套一句俗話說:「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假使知道死因,恐怕會從墳墓裡跳出來,因為死不瞑目,無法安息,就像這位「鯊魚夾大媽」。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說了很多莫名其妙被失業的故事,這一則堪稱第一名。有一家一百人公司占了三個樓層,其中一位四十五歲女員工因為公務需要,每天都要來到最上面一層樓。那是老闆辦公的地方,老闆每天都會看到她,而每次都會翻白眼,還跟人資主管說:
「給她調個工作,別讓她再出現。」
這名員工哪裡知道自己早就不知不覺被鎖定,還每天照例出沒。直到有一天,老闆終於忍無可忍,把人資主管叫來下最後通牒:
「這個鯊魚夾大媽今天不消失,明天就是你消失。」
這名員工到底惹到老闆什麼,注意到老闆的關鍵字了嗎?居然是頭髮上的那個鯊魚夾!是不是匪夷所思?後來我跟一位心理師提到這個例子,他相當專業地反問我:
「這位老闆在過去的成長過程中,是不是有哪位女性讓他感到受創,而她也是用鯊魚夾?」
喔,喔,原來如此。這的確是有學理根據,我們之所以討厭某些人,其實不見得他們本身有問題,而是他們在長相或行為上跟過去我們討厭的人相似,使得我們產生移情作用,殃及無辜。所以這樁被消失事件,未必是鯊魚夾大媽不對。可見得在職場,小則被老闆嫌惡,大則被公司失業,未必錯在自己,而且恐怕連老闆也說不清楚真正的原因,因為那些他討厭的女性早早已經躲到潛意識裡,而難以察覺。
不少老闆或主管都是這類「性情中人」,興之所至要開鍘誰誰誰,完全違反勞基法,很容易反過來被勞動局開鍘,這自然成了人資的挑戰,怎麼讓違法的被失業合法化?
有一名人資主管在臉書上寫了一篇他的日常,提到在他們公司,升遷有所謂三人小組,全是副總級,必須三位都同意才升得了。可是其中一位副總日前很生氣一名員工,二話不說就批了解雇,對方得立馬打包滾蛋。這位人資說:
「升一個人要動員三位副總討論再三,裁一個人只要一位副總動動兩片嘴皮子。」
但是這樣裁員是不合法的,這位人資主管勢必得忙到人仰馬翻,為什麼?在《勞基法》中,不論裁員或資遣都有嚴格條件。比如第十一條講的是資遣,必須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否則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否符合以上這些條件,口說無憑,不僅必須是事實,還要舉證才行,並且經得起驗證。第一至第三項如歇業或轉讓,或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或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都是不容置疑的事實,舉證容易,可以提出財務報表來支持。至於第四與第五項就困難多多,有一段流程要走,無法「殺人不眨眼」,不能今天跟員工提,明天就要員工走,必須事前磨刀一陣子才能夠祭出這兩條。
通常,當人資接到老闆或主管的資遣名單之後,都有一定的流程要進行,像是先要跟員工談話,告訴對方公司對他的評價、哪裡需要改善,而公司願意給一段時間讓他改善,比如三個月之後要改善到哪個地步,也就是設一個目標,有具體數值,像是製造不良率必須降到三%以下,或者月業績做到三十萬元等。
假使這名員工是因為能力不足、經驗不夠,公司還必須提供培訓計畫,讓員工有時間精進;或是安排轉調到更合適他從事的部門。這一切該做的都做了,「仁至義盡」、無可挑剔之後,等到改善的截止時間,再來做成果的檢驗。員工若是達標,公司就不能資遣;若是未達標,而且態度不佳,公司在評估之後,確定不留人,才可以辦理資遣。
因此資遣一名員工,不如想像中的容易。當然,能夠做到這樣一絲不苟,還是大企業居多,特別是上市上櫃企業。一般中小型公司沒這麼嚴謹與周全,勞工權益比較不具保障性。偏偏台灣的中小型公司占九七%,勞工占七成以上,散見在網路上的勞資爭議,多半是規模小、勞工以藍領或灰領為主的公司。
現在勞工權益高漲,申訴管道也多,人資都小心翼翼,期待一切風平浪靜。最怕員工事後在網路上爆料,鬧上媒體渲染成波,滾出雪球般的大風暴,重創公司的「徵才品牌」。日後要洗白品牌更要花上數倍的時間與力氣,人資主管還可能因此黑掉,最後變成自己要捲鋪蓋走路。一位人資主管在受訪時說:
「我們最怕公親變事主。」
人資部負責考勤、考績、薪資核定,以及資遣、裁員等事情,一個不小心就會成為萬箭穿心的箭靶,很少員工真正去了解他們的處境有多難為。每次遇到資遣,有經驗的人資會加派保全人員,避免跳樓的不幸,或是設備上的破壞。一位人資告訴我,任職的公司在基隆河畔,他老是失眠,因為--
「夢到有員工跳河。」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提到,在這個時刻,人資有很多技巧可以使用,然而最重要的是不要陷入「誰對或誰錯的無限迴圈」裡繞不出來,按照SOP速戰速絕。不過我訪問過的人資都說,真心很重要,員工都會感受到。像是通常人資會開兩張證明,一張是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員工得以請領失業補助;另一張是離職證明,不寫說理由是資遣或開除,方便員工之後順利求職。
不論資遣﹑裁員或開除,人資主管普遍認為,最高原則是站在員工的立場,關心他,協助他。歸納起來,他們共同認為以下這五件事對員工最實用:
1.算對錢,協助他拿到應得的薪資、資遣費。
2.了解他,協助解決他可能發生的問題。
3.指導他,協助他拿到政府的失業救助。
4.輔導他,協助他找到下一份工作。
5.留電話,協助他離職後的各項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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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雇資遣費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佳瑋的立法院觀察日記
【吹哨者需要對公司有「忠誠義務」嗎?】
🔥從康軒吹哨者談新海瓦斯林子文🔥
「出賣公司還有臉進公司?若妳懂的做人道理,請自重!」
在康軒任職18年的員工,因為揭發董事長在隔離期間外出,卻遭到職場霸凌,被迫離職。
這則新聞引起了廣大關注,全教總的揚言抵制,最終董事長被迫道歉,並給予應有的業績獎金及資遣費。然而,時間拉到十年前,案件可沒那麼完美的結局。
林子文,1987年開始投入新海瓦斯工會籌組,1993年突破工會法的限制成立台北縣產業總工會(全台第一間產業總工會),2005年協助惡性關廠的東菱電子勞工。
他投入工運,不只爭取自己權益,更協助廣大的受害勞工,然而,在他卻在2007年4月27日,被新海瓦斯解僱。
他被解雇的理由,就是他揭發新海瓦斯公司超收瓦斯管線費。
瓦斯管線費是什麼呢?
如果想要住戶想要裝設自來瓦斯,那麼必須繳交一筆裝置工程費,大約7千至8千元,這筆應該由業者負擔的費用,幾乎都被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連後續的維修費都得由全體客戶來分擔。2006年「煤氣事業管理規則」修法,將管線、設備折舊費用明確納入「基本費」的計算,而經濟部也明確表示:「為避免重複收費之爭議,實不宜向用戶強制收取。」
然而,所有的瓦斯公司都還是持續跟消費者收取這筆費用,林子文看不下去,召開記者會揭發公司弊端。
於是,他就被開除了。
一審法院判林子文勝訴,然而,二審法官卻說:「林子文違反了對公司的『忠誠義務』。」,判林子文敗訴。
換言之,如果你是這間公司的員工,你就必須對公司忠誠,就算公司發生任何弊端,摻假油、使用塑化劑、違法放貸,你都必須惦惦,不能說話,不然,公司就可以用「違反忠誠義務」將你解雇,法院還幫忙認證。
當時對於吹哨者的保護並不足夠,更何況林子文並不是一名匿名的吹哨者,他是堂堂正正地出來召開記者會指責公司的不是、佔消費者的便宜,但法官還是使用過往封建保守的觀點,不合理的剝奪他的工作。
隨著時代的進步,我們漸漸了解,這些吹哨者基於公益目的揭發弊案,推動社會前進,是必須被好好保護的對象,然而,有關吹哨者的保護仍不足夠。
永豐銀行張晉源總經理以及永豐金控王幗英副總經理,揭發家族企業所把持的金融體系、違法放貸,卻被永豐銀行追殺,用民、刑事各種訴訟威逼恐嚇。
「揭弊是我基於20年外商背景及我本身的價值觀,沒想到這代價非常非常大,永豐金有龐大資源、錢、重大訊息、律師,不斷攻擊我,而我只有我的天主。」
王幗英在接受周刊訪問時這麼說,她因為這個案子壓力過大,甚至兩度開刀切除腫瘤。
我們迫切地需要揭弊者保護法,讓吹哨者在正義的道路上,能夠獲得足夠的保障;同時,這也是帶動社會往正確方向的重要基礎。
(圖片來源:苦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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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黃國昌委員:【鼓勵勇於公益揭發 統一規範揭弊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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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雇資遣費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未協助BRT員工協商 中市勞工局挨轟失職】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將解散台中快捷巴士公司,57名員工面臨解雇命運。台中市議員江肇國、張耀中、何敏誠今天表示,從交通局提出解雇計畫書1個月以來,勞工局不曾依「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協助勞工與交通局協商,也未要求交通局依法協助勞工轉任台中捷運公司,從頭到尾神隱,實在失職。
江肇國表示,交通局原訂6月3日與快巴公司員工協商,當天卻無預警取消,而根據「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在交通局5月18日提出解雇計畫書後,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勞工局應該要在10天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雇計畫內容進行協商;若勞雇雙方無法在10日內指派代表協商,勞工局不僅應在接下來5日內代為指定,更可以直接開罰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罰鍰。
江肇國痛批,交通局提出解雇計畫書到現在已將近1個月,勞工局到目前為止,不僅沒有指派任何代表,也沒有協助勞工籌組協商委員會,更沒有指派任何窗口向勞工代表聯繫,就放著57名員工自生自滅,失職又違法。
江肇國也提到,根據大解法,事業單位歇業後若又籌組性質相同的公司,應優先聘用遭大量解雇的勞工。快巴公司營業項目登記,第一項就是「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這代表快巴公司和未來將成立的台中捷運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性質當然也相同,他要求勞工局應盡速輔導,交通局也應負起責任,協助快巴公司員工轉任中捷公司,避免這場失業風暴。
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市府已啟動轉職輔導機制,從優發放資遣費及慰問金,因中捷公司營運性質與快巴公司不同,所以快巴員工無法直接轉任,不過,中捷公司正進行籌備作業,預定今年底成立,交通局已初步擬定捷運公司105年度人才需求,預計年底招募60名員工,包括行政、營運管理、土木工程、車輛機電及企劃行銷等職缺,若快巴員工適合這些職缺,將協助媒合。
勞工局長黃荷婷則強調,為維護勞工權益,相關人員依法填寫勞工專長及意願調查表,勞工局將全力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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