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要求退回經濟部不及格的「檸檬車條款」,卻遭到民進黨封殺。
針對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 #檸檬車條款,2019年時代力量接獲陳情以來,黃國昌委員就曾召開公聽會及多次質詢,也提出具體建議。
這一年來,邱顯智委員也陸續接獲投訴,進而點出「明訂重大瑕疵定義」、「安全性召回機制」及「瑕疵車輛檢定機制」三個重要面向,並要求相關部會做出修正。
在跨越兩屆委員們的爭取之下,經濟部總算公告最新版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但令人失望地,經濟部仍舊選擇 #偏袒車商利益而漠視消費者權益。
雖然經濟部增訂了交車後一定期間或行駛距離內,車輛屢修不復可換車解約的「檸檬車條款」,但仍有「交車180天或行駛1.2萬公里」等嚴格要件,也未能考量交通部所提出「參照美國德州2年、3.84萬公里」的高水準。
重重的限制等同讓買到檸檬車的車主「看得到、吃不到」,根本難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對此,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上周要求將「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報告事項退回程序委員會,要求經濟部修正後再提出,結果卻遭到執政黨多數委員反對,最後便照經濟部提出的內容通過。
時代力量要再次呼籲,經濟部應參考交通部的修正建議,再次研議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放寬不合理的保障條款,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優先考量。
|延伸閱讀|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檸檬車條款不只要有,還要更好
https://npptw.org/Ifbacq
邱顯智|建立車輛瑕疵鑑定機制,確實解決檸檬車問題
https://npptw.org/K0uLVv
黃國昌|檸檬車條款不應屈服車商利益、別讓台灣消費者淪為次等公民
https://npptw.org/RLJ9xJ
重大瑕疵定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車到手卻故障連連、怎麼修都修不好,這就是所謂的#檸檬車,2019年11月30日,包含#馬自達、#福斯、#Volvo 品牌的四百輛車、一千多位車主因為新車屢修不復,集體上凱道陳情。
蹉跎了快三年,經濟部終於在今年1月28日公告,增訂檸檬車條款的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7月1日生效。
先前我提到,檸檬車問題要解決,#明訂「車輛重大瑕疵」定義和安全性召回要件、#建立瑕疵車輛鑑定機制、#定型化契約增訂檸檬車瑕疵擔保事項,缺一不可,現在解決了定型化契約中的檸檬車條款及「重大安全瑕疵」的定義,固然是前進一大步。
但是,交通部的安全性召回要件遲遲不修正,瑕疵車輛鑑定機制也尚未建立,就算現在車安中心在「車輛安全資訊網」公開安全性檢測的機構清單,若碰到檸檬車,車主和車廠恐怕17家機構都檢測一輪也難有共識。
就是因為對交通部和車安中心沒有信心,1月15日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議廢除車安中心,並由政府建立車輛安全鑑定單位,短短十日就有3200人附議。
實際上,車安中心的量能不足不只導致了檸檬車鑑定問題到現在懸而未決,#台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T-NCAP)也因此跳票,這個計畫自2018年至2021年度編列總經費約6億,原預計2020年完成被動安全測試能量建置,第四季公布3車型的T-NCAP評等結果,因為交通部執行力不彰,計畫一再延宕。
1月21日我在交通部的預算提案中就說明,就是因為交通部不具備瑕疵車輛及車輛安全相關鑑定能力、執行量能低落,台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及瑕疵車輛鑑定機制才會到現在連影子都沒看到。
交通部若再不扛起主管機關的責任,#成立跨部會平台、#加強鑑定能力,台灣的用路人要怎麼相信,每次開車出門,都可以平安回家?
重大瑕疵定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明訂重大瑕疵要件、建立汽車瑕疵鑑定制度,才能真正解決檸檬車問題」
新的一年,繼續來探討2020處理的重要議題。
2018年10月起,馬自達自救會爆出Mazda 6及 CX-5新車卻無預警降速,車主自費檢驗瑕疵車輛,發現引擎墊片、鍊條、感知器等材料都有缺陷,導致引擎泡水,汽車在行進中突然降速。
依據交通部路政司提供的資料,2016年至今因為安全疑慮收到通報的問題車輛,包括SKODA OCTAVIA 1.6 TDI、MITSUBISHI COLTPLUS、SUZUKI SX4 CROSSOVER、KYMCO RACING S150、VOLKSWAGEN TOURAN、NISSAN SENTRA及TOYOTA CAMRY等加總起來數千輛。
其實,檸檬車問題牽涉到三個面向,定型化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只是其中之一,安全性召回機制和瑕疵車輛鑑定機制,都是解決檸檬車問題必要的條件。這三個機制要能夠發揮該有的作用,最基本的就是明訂「車輛重大瑕疵」的相關定義。
只有清楚界定重大瑕疵,才能啟動瑕疵車輛鑑定和安全性召回機制,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才有意義;否則安全性召回啟動的要件不明,即使有瑕疵車輛鑑定機制,也沒有鑑定標的,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更是形同具文。
一、定型化契約增訂瑕疵擔保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
經濟部商業司在2018年7月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瑕疵擔保事項。然而,這份修正案在預告後便石沉大海。
今年9月,我邀集經濟部商業司、交通部路政司、行政院消保處等相關單位,諮詢瑕疵車輛鑑定方案的可能性,以及2018年7月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何時能夠實施。
行政院消保處在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作業中可以說是盡心盡力,在今年11月9日完成最後一次草案研商會議後,12月2日便做出結論,現在草案已經在經濟部商業司準備辦理公告及預告作業。
但是檸檬車問題顯然不是透過修改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就能夠解決,因為這還涉及兩個重要的問題:第一個是安全性召回制度實施至今,召回標準仍然不明不白;第二個是瑕疵車輛鑑定的機制始終沒有建立,導致車商和車主遇到檸檬車只能法院解決。這些都和交通部推託怕事的態度有直接的關係。
二、缺乏車輛重大安全瑕疵相關定義,導致安全性召回要件不明。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的前身,也就是過去交通部和經濟部、消保會共同發布的「車輛重大安全瑕疵申訴暨處理要點」草案,以及交通部與消保處在2002年共同發布的「使用中車輛安全瑕疵暨召回處理要點」草案,皆有具體界定重大安全瑕疵的範疇。
包括行駛中煞車失靈、轉向系統或其他關鍵性零組件故障致車輛失控、燃料系統故障致燃料洩漏、車輛熄火或起火、油門斷裂或卡死、排檔系統失控、配線不當致車輛起火或大燈熄滅等情事,在這兩份草案中,都被認定為重大安全瑕疵。
儘管這兩份草案中針對車輛的重大安全瑕疵定義相對清楚,但是交通部頒布〈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時,取而代之的是該辦法第二條「交通部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進行安全性調查」,何謂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交通部始終說不清楚。
三、儘管瑕疵車輛鑑定能量不足,交通部仍可以透過跨部會平台處理重大瑕疵鑑定業務。
在瑕疵車輛各種諮商會議中,該是交通部主責的召回改正機制、瑕疵車輛鑑定機制,都委託給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研議辦理。2019年消保處召開「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會議,要求交通部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研議到現在什麼都沒有,因為車安中心早自承並無汽車瑕疵鑑定之設備及技術人才,真正具備鑑定能力的,是車輛研究測驗中心、工業研究院和金屬工業發展中心。
交通部聲稱這些財團法人既然登記在經濟部下,車輛瑕疵鑑定就應該由經濟部主責,身為道路安全及相關法規的主管機關,做出這樣的表態實在令人啼笑皆非。實際上,2019年消保處就建議交通部,參考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的做法,這個會報由衛福部、農委會與環保署輪流主政召開會議,並由三部會副首長共同主持,交通部再怎麼推諉,跨部會的做法已有前例可循,問題只在願不願意負起該負的責任而已。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能夠增訂瑕疵擔保事項,固然是檸檬車議題的一大進展。但是缺乏車輛重大瑕疵定義,導致安全性召回要件不明,又遲遲沒有建立瑕疵車輛鑑定機制,導致道路安全和消費者權益受到威脅,交通部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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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乏車輛重大安全瑕疵相關定義,導致安全性召回要件不明。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的前身,也就是過去交通部和經濟部、消保會共同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