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又有一位消防員弟兄離開我們了。
一位嘉義縣消防局新港分隊的隊員,在今日進行潛水複訓時不幸溺水,經搶救仍不幸身亡。
願死者安息之餘,我要呼應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搶救消防員的聲明,請內政部消防署和地方政府,除了妥善協助家屬處理後續相關事宜,給予相應的撫卹之外,也能比照消防法27-1條,#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釐清本案始末並提出檢討與改善建議事項。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從高雄氣爆、新屋違章保齡球館火災、國道警察被追撞殉職、敬鵬工業大火、以及台中違章工廠火災到近日的彰化喬友大樓火災,這10年以來,已經有43警消或義警義消人員殉職。
如果進一步限縮類型,近7年來,消防人員的海訓或潛水訓練,已經至少已發生3起事故,奪走4條消防弟兄的生命。
2014年,苗栗縣消防局在苗栗竹南海域,進行實施年度常訓,疑似風浪過大,有多艘橡皮艇被打翻,釀成2人溺斃的不幸意外。
2016年,花蓮港務消防隊員,於港內12號碼頭實施防溺演練潛水複訓時,因不明原因陷入昏迷,後經院方宣判腦死,家屬忍痛放棄急救並同意捐贈器官遺愛人間。
顯然,這不是偶發個案。但如果依照現行《消防法》第27條之1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我們擔心,內政部會不會說,因為「訓練」不是「災害搶救」,所以就不用依法召開事故調查會來調查事故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事項。
因此,我在此公開呼籲內政部和消防署,請主管機關回想起當初消防法「生命三權」修法中,「調查權」修法的初衷。
在第九屆的立法院,即便連續經歷新屋和敬鵬的煉獄,殉職者的家屬、基層的消防員同仁和團體,為了不要再「今天公祭,明天忘記」,為了改變「殉職是人禍」的結構問題,提出劃時代的修法草案。
其中,「調查權」原本的設計精神,不是發生了嚴重死傷,才來調查原因。而是希望,納入基層參與的真相調查機制,#不要錯過死者留下的訊息。
讓未來要進火場的生者,讓致死的結構性原因,能夠被釐清、改善、避免,讓殉職從對死者的哀悼追思,#轉化成結構性問題的改革,以及對同仁的保障。
也正因為如此,我希望內政部能針對這次的訓練意外,也比照消防法27-1條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釐清原因並提出結構性地改善建議,讓死者的訊息,能夠守護往後的消防同仁。
身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委員,除了公開呼籲,我也會透過接下來會期的質詢和預算,追蹤內政部及消防署,讓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消防人力工時、整體消防訓練的環境安全、以及整體公務人員職安制度的改善,提出相應的政策討論與必要的法規修正,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圖片來源:https://bit.ly/3EgS8Tk
消防法第九條修正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是議會的二、三讀會,議第1號案是我所提的自治條例修正案,擬修正《苗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禁止施放爆竹煙火的區域中的第五款:各級學校(上課時段)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經審查會時與消防局及各委員討論後,修正為「各級學校校區內或上課時段距離校區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將各級學校校區內納入禁止施放爆竹煙火的範疇,以避免有許多沒有公德心的民眾在操場施放煙火爆竹造成操場或學校硬體設施毀損(日前有學校陳情)。另外陳品安議員建議增列第六款「其他基於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之必要經本府公告之地區」,亦列入不得施放之範疇內,我也要求消防局長盡快明確列出有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之疑慮之「公告地區」,日後執法才有依據。
而黃芳椿議員針對第一款「竹南科學園區基地範圍內」表示,縣內不只竹南有科學園區,立法有雙重標準疑慮,經大會全體討論後共識將「竹南」拿掉,所有科學園區就可通盤適用此自治條例。
備註:雖第五條對於相關區域有所限制,但第九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條及第七條 第一項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其施放種類為一般爆竹煙火,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一般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內容對於有特殊需要時,可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保留一定的彈性。
#立法修正案
#苗栗縣議員陳光軒提案
#苗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消防法第九條修正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週末,彰化縣喬友大樓發生火警,造成三位民眾及一名消防員罹難的悲劇。在這起事故的背後,除了凸顯疫情期間防疫旅館的人流管制缺乏對複合性災害的應變能力,複合式大樓的消防漏洞以及國內消防員工作權益長期遭漠視更是亟待檢討的問題。
長年來,台灣的消防人員面臨人力吃緊、設備不全及制度面困境,卻未獲得重視,使消防員每次出勤都必須冒著極大的生命安全風險。近十年來,已經有42位警消人員不幸殉職。
無奈的是,這些消防員的犧牲,卻仍換不到消防制度的完整改革。過勞加班、設備缺乏至今仍然是消防員的日常。更令人難過的是,由於現行《工會法》的限制,消防員即便長期面對不友善的職場環境,卻沒有任何發聲管道,無法成立工會爭取自身工作權益。
為了保障消防員權益,時代力量在2018年提出《消防法》修正草案,並在2019年底修正三讀通過,讓「生命三權」正式入法,保障消防員「退避權」、「資訊權」以及「調查權」,讓台灣的消防救災制度更為健全。
針對消防員組工會的訴求,時代力量長期支持警消人員能擁有組織工會的集體勞動權,並透過行使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以改善勞動條件。時代力量在第九屆及第十屆國會持續推動《工會法》修法,明訂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得依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我們呼籲立法院朝野各政黨共同正視消防員權益,儘速完成修法,賦予警消同仁成立工會的權利。
時代力量要強調,保障消防人員工作權益,除了透過《消防法》、《工會法》的落實之外,包含 #違章工廠列冊及拆除、 #補足消防設備、 #勤務回歸救災本業 、 #完善消防稽查制度 以及 #補足超勤津貼 等等,也應隨時檢討和改進。
針對彰化喬友大樓火警的不幸事件,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陳椒華及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也召開線上記者會,共同提出檢討方向,並要求內政部儘速成立事故調查委員會查清真相。
而長期關注消防員權益的搶救消防員也發起網路連署,呼籲各界支持消防員成立工會。時代力量懇請社會大眾一同參與,支持消防員捍衛自身勞動權益。
在本土疫情尚未緩解的當下,時代力量也要再度提醒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防疫的同時,發生諸如火警、天災等複合式災害,應該建立相關逃生準則,以兼顧防疫及災害發生時的緊急救助。而義消人員協助防疫旅館撤離,卻沒有被安排在疫苗優先施打對象之中,是否會造成防疫問題,指揮中心也應該審慎評估,不能以義消人員協助救護工作比例較低的名義,忽略義消人員染疫的風險。
消防法第九條修正 在 1-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條文朗讀版,語音記憶法 的推薦與評價
【發布日期】民國108 年3月27日【 修正 日期】民國112 年3月1日【 法規 沿革】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10827490 號令 修正 發布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