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聽】#說真話與後真相 | 陳時中部長的政策溝通 | 風險時代的語藝 | 說真話的勇氣 // 李長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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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的連結」,這句話突然變成「年度金句」,人們讚嘆,他的講話總是令人同意也可以接受,這句「真話」同時是一種技巧,也是一種倫理。回顧這一年多以來,阿中部長的每場言談,總有許多令人欣賞的部分,像是2月時「#部長落淚」、4月時「#部長帶粉紅口罩」,當然還有更多是在直播記者會上與記者們的對話,時而嚴正指明,時而溫馨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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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研究者開始對陳時中部長的「發言」、「政策溝通」進行分析,想要把握阿中部長的「語藝」(rhetoric)技巧。但就筆者自己的研究,部長的個人風格(Charismatic Leaders)應該佔語藝技巧的大部分比例。也就是說,天時地利人和(疫情風險中的領導期待)加上本身的人格特質與說話習慣,讓他的溝通成為某種典範。今天的節目中,我想指出,「#說真話」(parrhesia)的重要性,也簡單討論與之相伴隨的「#後真相」(post-truth),它們同時都指向民主體制,也是在我們這個疾病風險時代,可以深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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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節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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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與人的連結
▶ 部長的政策溝通
▶ 語藝學的傳統
▶ 傅柯的權力與論述
▶ 說真話的勇氣
▶ 說真話與後真相
▶ 疫情時代中最需要說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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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rstory 聽這裡:https://open.firstory.me/story/ckonj5y3w9rpd0816spjpnypl?ref=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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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kbox 聽這裡:https://podcast.kkbox.com/episode/Pat9P9A4vBG_v5Ks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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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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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年中,我們每天都看到部長在談疫情,在危機時刻,或許我們不得不信任,但整體而言,他的講話總是有著特別的說服力。他連續得到前所未有的超高民調,顯示人們對他有著高黏著度的信任與喜愛。有人批評這是一種造神或是偶像包裝,但我覺得不如仔細觀察與分析他的談話,可能對我們的人生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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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長的政策語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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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部長講出「人與人的連結」,真是絕妙,文字精準帶有情感,溫暖幽默又不失正確性。一時間也成為社群媒體上瘋傳的名言佳句(當然有各種解讀啦)。相關的例子很多,他總是可以用沉穩冷靜的語氣,說明數據,鼓舞士氣,像是流下淚說出:「雖然不希望在統計上有相關確診病人,但反過來想,也等於是我們救他一命,讓我們的醫療界盡最大努力來幫助他」,或是,戴上粉紅口罩鼓勵正確的口罩使用習慣與扭轉性別意識形態,其他像是「人與人之間不信任,病毒就有機可趁」,「媒體在做利己利人的事,社會安定很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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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記者會上,他總是非常「真實」,是整個人格氣質、數據論點、口條表達上的真實。這正是語藝學中所強調的可信度訴求(#ethos)、感性訴求(#pathos)、理性訴求(#log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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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藝學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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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介紹一下西方的語藝學傳統。語藝學(rhetoric)是個起源於古希臘時期的一門學問,這可說是最古老的傳播學與傳播教育。而我們人類最基本的溝通方式是以語言符號進行溝通。在古希臘誕生的傳播知識我們稱為語藝(rhetoric);在希臘開始的傳播教育我們稱為「語藝教育」,主要以說服為目的。這個語藝傳統包括創作、組織、風格、記憶、演述的技巧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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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藝之所以重要,是因當時的公民因在民主體制與精神下,在參與公共事務時可以自由的發揮,因此思辯與表達能力也得以受到重視。語藝可以說是民主的基礎之一,但語藝與真實的關係也時常是哲學爭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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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想像,雄辯滔滔與真實之間可能是有衝突,甚至是水火不容的,語藝技巧並不以真理或事物的本質為基礎:真理,信不信由你,都是語藝的效果。只要你能成功達到說服,那就成為某種真實。正因這個弔詭,法國的哲學家Foucault,在晚年便針對「語藝」與「說真話」進行區隔與辯論,兩者相互衝突,卻又模稜兩可,也同時是民主機制中的基礎與派生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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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柯的論述分析與權力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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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cault大概是二十世紀後半最有影響力的歐洲知識份子,有學者認為,他是一位「改變所有學者的工作基礎」的重要思想家;你可以說他是社會史學家、哲學家、文學家、社會學家。在1955~1969之間,Foucault在法蘭西學院有著一段知識的輝煌時間,而在1984年時,卒於自己的死亡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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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來說,Foucault的的主要學術工作有三,首先是新史學範疇下進行「瘋狂」概念的系譜分析,如《瘋癲與文明》(1961),第二條路線是對人文科學發展史的研究,如《詞與物》(1966),第三條路線是進行知識論述的語言學研究,為《知識的考古學》。此外也有一些單一主題,例如《臨床醫學的誕生》等等。而晚期Foucault則從是《性史》三大卷的艱鉅工作,並轉向自我的倫理技術探究,思考人的存有問題,包含《說真話的勇氣》、《主體詮釋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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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Foucault而言,權力無所不在,這是一個文化中最複雜的論述實踐。因此,他並不會問:「誰是掌權者?」而會是問:「權力如何被配置,以及生了什麼物質效果」。例如,什麼標準被認定為患有精神病?需要如何被治療?這些問題持續成為Foucault工作中重要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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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我們探究權力問題時常會問的「制定法律者是誰」、「法案如何通過」,傅柯會認為這些問題預設了權力關係是穩定的、可預測的客觀事實;從其觀點來看,權力並非通過社會結構而下放的,相反的,權力是流動的,且透過論述蔓延開來,在特定的學科或實踐範疇內,我們的知識本身構成了經驗世界的真實,也內含了力量的運動。從此來看,Foucault大部分的時間,都在追尋權力的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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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真話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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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cault去世前一年,1983年在法蘭西學院開了一堂討論班:「自我與他者的治理」。課堂中,他進行了此生中的最終回思辨,直指「說真話」(fearless speech)在論述形構、論述實踐、與主體詮釋上的歷史與作用,試圖解開「權力」的謎題與提供一個面對「權力」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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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話」也是古希臘時代的一個政治行為的概念,意旨坦率直言、自由言說、思言不二,面對暴政權力時,依然敢直言不諱。Foucault在他的「主體詮釋學」講座課上,對「說真話」(Parrhesia)的分析已經提出了幾個深具意涵的問題,特別是在論民主體制之時也將是關鍵的:「說真話」與「語藝」(rhetoric)的區辨,以及「說真話」與逢迎者(flatterer)「說好聽話」之間的敵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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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說真話」牽涉了我們對自身的主權(egkrateia),也因為作用於他人,而更是一種言說的倫理。但「說真話」必須審慎於情境時機(kairos),需要選擇與決斷可與之言的對象。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掌握說服技藝的人能夠藉著話語而支配他人,「說得好聽」可能成為「講真話」的可怕敵人。另一方面,單是真理本身又未必足以說服人,仍然需要表達的藝術,才能發揮說服力,「令人相信」。(朱元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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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Foucault認為,「說真話」對真理的擔保,不在於理論與技巧,而是必須對照於說者實際生命格調的態度與行止。相對比,說服群眾的雄辯,不在於訴諸邏輯與真理的判斷,而在於召喚出聽眾的強烈情緒,就如同劇場裡的戲劇成分。以說服為目的,「說得好聽」的逢迎諂媚,看似跟從聽眾的討好姿態,其實在召喚聽眾的跟從。而「說真話」,不僅表現說者對自身的主權,也在鼓勵、支持聽者自主與獨立的判斷,助益而不操控,是一種對他人的慷慨。因此「語藝」說服裡說得好聽的逢迎諂媚,和「說真話」是絕不能相容的敵對者。(朱元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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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cault在1982年3月3日講課結尾時用了很模稜的表述:「說真話」是一種特別的,「非語藝的語藝」(nonrhe- nonrhe torical rhetoric);既是一種技藝,也是一種倫理,既是一種判讀情境對象之藝,也是一種道德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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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真話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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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Foucault在「自我與他者的治理」講座課上,提了兩個概念「平等的自由言說」(lsegoria)與「說真話」(parrhesia)之間曖昧的關係。在專裁體制下,我們看見「說真話」的陰影:謊言、遮蔽、言不由衷、集體錯覺,所有人民注定要被擺佈。Foucault說,民主的基本特徵是「說真話」。但,奇怪的是,民主與「說真話」之間的惡質關係也可能毀壞民主,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發表,尤其當多數聲音代表主要意見,甚至我們去討好多數意見,產生民粹,卻也消滅了「說真話」與其主要的區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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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回到另一個與「說真話」相關的概念:真相。一口氣可以拿出三個層次關於「真」的討論,即事實(fact)、真相(truth)、真實(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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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實,就是指實際發生和實際存在的事物狀態或狀況,某個程度上無法解釋,也比較難理解,無論是哪一種制度都無法完全承擔起呈現事實的重量,事實是自己存在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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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真相,其相對於假象,是現象之下的二級概念,真相是指真實地表現了一定對象的實際情況或本質的現象,因此,真相和本質是一致的;假相則是指沒有真實地表現一定對象的實際情況或本質的現象,相反,假相是那種遮蔽了、掩蓋了一定對象實際情況的現象,因此,假相是和本質不一致的。具有交互主觀性,真相是透過觀察、理解、判斷等詮釋過程所得來的,是在(醫療、媒體等)論述下生產與再生產出來的「事情的面貌」,其包含了假象與真相,而呈現真相、符合事實是這些論述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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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真實,真實是個認識論概念,是指認識結果與認識對象間的一種關係。如果作為結果的認識與認識的對象符合,就說認識是真實的,如果不符合,就說認識是不真實的。也就是說,當呈現的真相與事實符合時,我們可以說我們創造了一個可以認識到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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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能夠動用的是「真相」層次,主要的著力點也就是呈現真相或是排除假象。但是,真相不是自為的,而是人為的。麻煩的地方就在這裡。我們究竟要的是甚麼真相?如果真相如此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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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這裡有一種「真相困境」。所有參與到疫情關係中的我們,都會從不同的角度訴說真相,形成一個程度式的真相,既然真相是一個光譜,那我們老百姓們所期望的是真相嗎?還是,我們要的是希望他們「說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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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一個無畏的直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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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問題的癥結點不在於真相如何,因為真相終究是論述的。問題的癥結在於我們是否展現了「說真話」的民主特徵。民粹主義這字眼在當代的語境中有點負面,就像我們表示每個人都有對公共事務發言的權利,可以「平等的自由言說」(lsegoria),不管其知識、美德之類的條件如何,這樣一來,無法區辯是否為真話,無法保證是否為真相論述,淪為民粹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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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cault認為,要確認是否為真話的條件有二,其一是要接受學習與教育(從詮釋學的角度來看,是教養的意涵),其二是要「重返自己」,不僅是有勇氣對他人說真話,還要有勇氣揭露關於自己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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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阿中部長的政策溝通技術,以及前幾波疫情全民的安穩處理,除了語藝的可信度訴求(ethos)、感性訴求(pathos)、理性訴求(logos)外,做為一個「無畏的直言者」,有足夠的「學習」與「重返自己」是非常關鍵的成功因素。疾病議題關乎生死,與「自己」密切相關,而密集的「健康傳播」也讓大家都擁有審時判斷的能力。而部長的「說真話」,不只是一種技巧,更直接地反映了風險時代道德主體的倫理態度。這一切才能運作的如此美好順暢,我相信之後也會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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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真相與說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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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的疫情升高,比定會相伴隨各種「假訊息」,這些訊息不一定是刻意造假,而是一種「平等的自由言說」下而形成的「後真相」。「後真相」(post-truth)一詞作為前年的代表詞彙,也與風險社會的局勢變化相關。所謂「後真相」指的是「訴諸情感與個人信仰,比陳述客觀事實更能影響民意的種種情況」。換句話說,隨意散播驚悚的言論,比起事實真相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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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方面隨著民粹主義的興起,愈來愈多政治人物以此方式對待人民。對政治人物而言,奉行的是「有用者為真!」(what works is true!)(就像語藝學般),對「我的政治利益」有用的就是真理真相,沒有什麼永恆的價值與意義存在。如此的心態,加上大眾傳播媒體也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推波助瀾,刻意扭曲的造謠、橫空出世捏造及帶風向的假新聞與假資訊等,搖身一變被包裝成為「另類事實」(alternative facts),而獲得了合理性與合法性的地位。(楊州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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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這些「另類事實」經不起時間與查證的考驗,但在資訊氾濫至內爆的網路時代中,根本沒時間去考驗,因為更多、更新的另類事實持續不斷地湧現,覆蓋著前面的另類事實而不斷將其壓縮;且在速率的催趕下,公民及閱聽大眾無力、無心也無時去逐一檢視另類事實是否為事實。但是面對人類共同的敵人,所有的資料與資訊都應該完全公開、透明與真確,並能不經加工製造的真實傳播出去,以讓人民知曉真相,據以自主判斷。在這個「瘟疫蔓延+後真相」的時代中,「說真話」(fearless speech)更顯其價值與重要性,我們必須明白「無懼地說出真話」的真諦。(楊州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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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阿中部長早在2月13日的記者會上,說過「唯有選擇說真話,防疫工作才有可能成功」。分享給大家,也請大家銘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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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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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元鴻. (2016). 說真話與民主, 傅柯的最後一課. 思與言: 人文與社會科學期刊, 54(2), 57-91.
2. UT, I. C. K. Truth-Telling in the Era of Post-Truth: Two Cases of Parrhesia for Democracy.
3. 楊洲松. (2020). 學在瘟疫蔓延時: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的教育思考. Journal of Curriculum Studies, 15(1), 1-14.
4. Foucault, M., & 鄭義愷. (2005). 傅柯說真話. Fearless 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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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加油
#很好睡的一集
辯論 意旨 狀是什麼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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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判決全文:https://bit.ly/3mx2X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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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個技巧叫做什麼?
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這叫做 #假摔。
所以把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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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辯論 意旨 狀是什麼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家有聽說過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撤回起訴」嗎?
「撤回起訴」的內部程序到底要怎麼進行?困難在哪?
「撤回起訴」的效力又如何?
這回讓我們從一部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武法律師)」的劇情中,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庭劇部分,來看「撤回起訴」的規定,並進一步討論我國檢察實務運作狀況吧!
下文全文引自作者 Hsin-Yin Wu 臉書:https://bit.ly/2AXtSJS
而這段跟韓劇劇情有點雷同、但又更複雜的本土故事,更詳細的情節會改編收錄進我們小說(暫定出現在第二部)裡:
【撤回起訴】「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
我又要來分享韓劇了:
這部則是另一位韓國同學介紹的2018年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中文翻譯:武法律師),
與其說這是律政劇,我覺得比較像武打+愛情片,男女主角上床速度真快(重點歪...)
其實我一開始看到一堆打架就不想看,同學叫我直接跳到第6集,跟我說有"Überraschung"(驚喜),
我不確定同學說的Überraschung到底是什麼,總之我在前半段看到男女主角接吻火速上床但是沒有(我期待的)動作(喂!)就天亮了...
當我正要關掉時,順手滑到這集的後半,看到法庭活動——一件謀殺市長的大案,想說看完法庭檢辯攻防。
(不過這件案情有趣的是,謀殺市長的幕後黑手,正是這件案件的審判長(!),這位法官出身法律與政治世家,在地方呼風喚雨,他教唆司法警察偽造證據陷害被告——我覺得這情節很扯!法官最好有這麼強大的權力還不被發現啦!)
律師帶著小混混們以各種驚險的方式,取得了一段影片,當庭出證,影片中顯示一個偷偷摸摸的司法警察在案發現場偽造證據。
這段影片當庭播放後,全庭譁然,審判長的臉也變了(陰謀失敗了)。
而本案公訴檢察官表情非常複雜,思索幾秒後,突然站起來:
「公訴人剛剛才知道 #證據是司法警察偽造, #本檢察官承認這件案件起訴是錯誤的,當庭撤回起訴。」
檢察官都撤回起訴了,幕後黑手審判長也無可奈何,本案刑事追訴程序到此終止。
如果要以程序法的視角來看這部(劇情很匪夷所思的)戲劇化劇情,這件案件能夠避免冤錯的關鍵,不是法院(畢竟審判長才是幕後主謀),而是這位檢察官的決定--她當庭承認起訴錯誤、撤回起訴的決定,看似讓地檢署尷尬、檢方顏面盡失,但這樣的行為,卻反而才是堅定地守護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角色。
韓國刑事訴訟法的撤回起訴效力我不清楚,劇中法官是說程序終止;
在台灣,如若檢察官撤回起訴(但實務上「罕見」),#訴訟即終結,法院毋庸下判決,且 #撤回起訴的效力等於不起訴。
在我看來,這集的重點絕對不是那個很快的床戲,讓我感動的"Überraschung"是這段--儘管這位檢察官在這部戲裡只是個配角。
撤回起訴,在我國檢察實務上很罕見,理由是,大地檢偵查與公訴基本上是不同的檢察官,公訴如果認為起訴不當,但在同一地檢署內部,要說服偵查檢察官「認錯」非常困難。
撤回起訴,必須要寫簽呈到公訴主任再會偵查檢察官同意,接著,分「聲撤」字,寫撤回起訴書。
可想而知這程序有多麻煩、要說服(得罪)多少人,所以檢察實務上,很多公訴檢察官都是抱持著「讓法院判無罪好了」的想法。
除此之外,之前一位檢察長曾經跟我說:「撤回起訴會扣分,會扣本署成績,很傷,妳要審慎思考。」
撤回起訴,在我的檢察官任內也只做過一件,而且是在澎湖地檢才有機會做--因為己案己蒞。
那件案件是我分發到澎檢第一年,接手前手起訴的公訴蒞庭案件,起訴案由為誣告,誣告案被害人是另案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後來證明並非誣告,這位「被害人」真的有犯罪,詳見下文)。
在審判中,我和受命法官發現有新的錄影證據(是否跟這部韓劇的段劇情很像?),但當時無從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且如果該證據為真,那代表被誣告的被害人其實有犯罪行為,另案不起訴處分也是錯的,本案被告並沒有誣告。
由於另案已經不起訴確定,而那件不起訴案件攸關本案,因此受命法官與我討論應如何處置。
我回去後立刻分一件他案重新調查本案被害人(也就是另案被告)、重新傳喚證人,發現當初警察沒調查被告在警詢時請求調查的證據,也沒有陳報檢察官,導致前手有證據漏未調查(根本不知道有那個監視器錄影檔案的存在),本件誣告起訴是冤枉的,因此重新起訴之前那件不起訴的案件,並上簽呈撤回本案起訴。
在澎檢,不必會偵查同意,因為我也是接手前手的偵查股,偵查與公訴二位一體(這就是己案己蒞),沒有會偵查股的問題。
上面的老大看到我的簽呈後,跑來找我,跟我說:「撤回起訴扣分扣很重,對地檢署很傷,妳確定嗎?還是起訴另案被告,這件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當時也有學長跟我說:「通常公訴都是 #打死不退,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可是我還是堅持簽請分聲撤字,撤回起訴了。
跟檢察官守護法律的「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使命相較之下,扣分算什麼?
那件聲撤字是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也是 #唯一的1件聲撤字號。
台灣的撤回起訴是要用書面(#撤回起訴書)的,書面用語也沒有這部韓劇這麼戲劇化、這麼感動人心(也許只有我在對於這位配角檢察官的表現感到感動?),書面是這樣寫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書
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前經偵查終結,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貴院以104年度訴字第○○號案件審理中,因發現有應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認應撤回起訴,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起訴意旨略以:……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三、經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撤回起訴。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其實意思就是「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撤回起訴」,並附上詳細的理由(畢竟法律效果等於不起訴,等於是在一份書類裡,一方面撤回起訴、另一方面又寫不起訴處分理由)。
我還記得當初追加起訴另案被告,並對誣告當庭遞出撤回起訴書時,辯護人的表情有多意外、多震驚。